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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對照表(4/6);原PDF第80–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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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良好的樹冠骨架是由主幹逐漸向外伸 展的「樹狀架構」,葉片集中於樹冠 外側,內側則是工整的架構,故雜錯 及方向不佳的枝條應剪除,以保持樹 冠內部通風度,並可減低風阻,減少 樹身搖動的頻度,避免樹木因強風而 傾倒。 F.主幹淨空空間之雜枝 喬木屬大型植物,在應用上常需提供 遮蔭功能,故將地面活動 1.5~2m 高範 圍內發生於直立主幹的不定芽或弱枝 去除,以營造樹下活動空間。 G.干擾枝 交錯生長的枝條、互相摩擦的枝條、 有潛在威脅樹體結構或健康的枝條。 除依修剪基本原則剪除冠內雜枝、細 弱枝、病蟲害枝、枯枝及錯亂枝外, 在整枝時若發現樹冠過密,枝條量過 多產生擁擠現象,則可剪除擁擠處生 長較弱之枝條,或剪除生長角度較差 之枝條,使枝條間保持良好的空間, 改善通風性及減少病蟲害傳染。 喬木修剪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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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6)錯誤修剪態樣 A. 獅尾式修剪:修剪時過量移除樹幹 內部分枝,促使枝葉集中在樹梢,弱 化枝條結構,甚至斷裂。 B. 截幹修剪:對主幹或主枝進行大 量的截頂修剪,甚至如同斷頭修剪。 C.不當樹冠縮減:未符修剪目的且修 剪後樹冠高度比未達百分之五十,致 形成枝幹大傷口及減少葉量。 D. 修剪傷口過大:傷口無法於一年至 二年內癒合,易造成病菌入侵而發生 腐朽現象。 E.樹皮撕裂:大直徑枝條之修剪,如 無依循三刀修剪法之標準作業程序及 修剪位置,易造成樹皮撕裂傷害,導 致樹幹腐朽。 F.切口不平整或切口粗糙:將造成傷 口癒合困難,增加病菌入侵及腐朽之 機會。 G.修剪位置錯誤:將破壞樹木自身防 禦 機 制 , 致 病 菌 入 侵 主 幹 , 造 成 腐 朽。 3.3 檢查作業 3.3 檢查作業 1. 「 廠 商 」 修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正 為 「 承 包 須符合 3.2.1 及 3.2.3 所提及修剪原則 喬木修剪施工 須符合 3.2.3(3)及 3.2.4 商」。 操作及施工計畫內之自主檢查表。 所提及修剪原則操作及施工計畫內之 2. 自 主 檢 查 表 自主檢查表。 應 由 承 包 商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於 品 質 計 畫 位 於 人 行 道 上 之 喬 中 , 依 照 契 木,枝下高自人行道 約 、 設 計 圖 修剪後枝下高 面起算不得低於 2.5 公 說 及 施 工 規 尺。喬木枝下高自車 範 所 訂 之 品 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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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公尺 質 管 理 標 準 有無枯、病、雜 目視樹冠無枯、病、 據 以 訂 定 , 枝 雜枝 故刪除。 修剪後枝葉有否 目視樹冠無遮擋標誌 3. 酌 作 文 字 修 遮擋標誌牌面、 牌面、號誌、路燈 正。 號誌、路燈 修剪後枝葉當日運棄 修剪後枝葉處理 無雜物 爬藤纏繞的枝葉 目視無爬藤纏繞枝葉 清除乾淨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 造 單 位 抽 監造單位抽查比率為當次施作數量之 查 頻 率 應 逕 10%,檢查地點由檢查人員依隨機抽 參 照 本 局 相 樣方式指定位置。 關 工 項 施 工 抽 查 程 序 及 抽 查 標 準 , 故 刪 除 相 關 文字。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 項 係 併 入 (1)新補植喬木於養護期內,得視樹木 施 工 說 明 書 結構發展情形進行 3.2.3(1)B.冠枝結構 第 02902 章植 修剪;妨礙行車安全、影響視距或遮 物 種 植 養 護 蔽 交 通 標 誌 之 枝 條 或 不 良 枝 條 ( 乾 期 工 作 規 枯、病蟲害、腐朽或破裂之枝條), 定。 得隨時適度修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 2. 現 行 條 文 通標誌移位或移樹),修剪之枝葉應 3.2.1 移 至 此 於當日收集運棄至合法場所。 項次(1)。 (2) 修 剪 工 作 依 本 章 3.2 施 工 方 法 辦 理。 4.2.1 承包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 4.2.1 廠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章 1. 「 廠 商 」 修 章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 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該 正 為 「 承 包 該工作項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單 工作項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單價 商」。 價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一 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 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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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運輸等費用在內。 輸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1. 路 面 淨 高 5.1 舉如下。 舉如下。 公 尺 以 下 樹 工作項目名稱 工 作 項 目 名 稱 枝 砍 除 之 計 計價單位 計價單位 價 單 位 , 喬 木 小 修 剪 喬 木 小 修 剪 「 次 」 修 正 株 株 為「株」。 喬 木 大 修 剪 喬 木 大 修 剪 2. 修 正 計 量 單 株 株 位。 路面淨高 5.1m 以下樹枝砍除 株 路面淨高 5.1 公尺以下樹枝砍除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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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割草及運棄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修正及新增施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及移植 工說明書相關 第 02905 章--移植 章節。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新增序號。 (1)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2)消防法 消防法 (3)空氣汙染防制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 1.5.1 施工計畫書(含施工計畫、品 1.5.1 施工計畫書(含施工計畫、品質計 1. 刪除人工拔草 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 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 相關說明,逕 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境保護計畫) 參照「第八章 其內容包含人工拔草工作之地點、程 人工拔草及運 序、方法、預定進度及所需機具設備材 棄」。 料與人員配置。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新 增 1.5.2 分 內 容 應 包 含 割 草 工 作 之 地 點 ( 範 項施工計畫。 圍)、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及所 需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自主 檢查表等項目。 3.1.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至工地勘查 3.1.1 廠商應於開工前至工地勘查確認工 1. 「廠商」修正 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 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意事項,並 為 「 承 包 意事項,並製作數量表,於施工前 製作數量表,於施工前提報機關同意後 商」。 提報機關同意後施作。 施作。 3.1.2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先行場地清 3.1.2 廠商應於施工前先行場地清理,排 1. 「廠商」修正 理,排除障礙物如石頭、磚塊、鐵 除障礙物如石頭、磚塊、鐵罐、鐵釘 為 「 承 包 罐、鐵釘(絲)等,以免發生其他 (絲)等,以免發生其他意外事件,如 商」。 意外事件,如未排除障礙物致割草 未排除障礙物致割草時發生意外,由廠 時發生意外,由承包商負全責。 商負全責。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新 增 3.2.1 割 3.2.1 割草原則 (1)割草以整齊平順為原則。 草原則。 (1)割草後以土壤不裸露為原則,且 (2) 割 草 施 工 過 程 中 , 不 應 有 施 工 不 2. 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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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得遮蔽反光標記。 當,致表土四處飛濺情形。 3.2(1)~(8) 分 列 (2)邊坡可依景觀需求於設計圖說規 (3)由機關通知施工。路肩割草後以土 入 3.2.1 與 定割草高度;高山道路應配合自然 壤不裸露為原則;邊坡可依景觀需求於 3.2.2 各小節, 生態,保留當地原有植被,避免過 設計圖說規定割草高度;中央分隔島及 並予整併及酌 度修除。 槽化島割草後高度不超過路緣石,積土 作文句修正。 (3)嚴禁使用除草劑及對植株生長造 高於路緣石路段,雜草盡量割除,但不 成不良影響之藥劑,且不得以火燒 得有表土裸露、遮蔽反光標記情形。 除草。 (4)割草施工不得損及植栽。 (5)高山道路應配合自然生態,保留當 地原有植被,避免過度修除。 (6) 施 工 雜 物 及 垃 圾 應 於 施 工 當 日 清 運。 (7)嚴禁使用除草劑及對植株生長造成 不良影響之藥劑。 (8)不得以火燒除草。 3.2.2 割草方法 1. 新 增 3.2.2 割 (1)為防止植物基部遭割草機傷害, 草方法。 喬木幹基部周圍約 30cm 內草類採人 2. 現 行 條 文 工割除或拔除、灌木叢及地被/草本 3.2(1)~(8) 分 列 栽植區內草類應以人工拔除(依第 入 3.2.1 與 八章人工拔草及運棄辦理),範圍 3.2.2 各小節, 外採機械割草依本章規定辦理。 並予整併及酌 (2)割草以整齊平順為原則,施工過 作文句修正。 程不得損及植栽,且不得致表土四 3. 新增特定範圍 處飛濺。 內須採人工割 (3)施工割除後之草類及其他垃圾雜 草或拔除之依 物 , 應 於 施 工 當 日 清 運 至 合 法 場 據。 所,不得堆置於工地內。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廠商」修正 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每日提報施工 施工期間,廠商須每日提報施工數量及 為 「 承 包 數量及自主檢查表。 自主檢查表。 商」。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2. 自主檢查表應 割除後雜草高度 割除後雜草高度(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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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計圖說或本規定辦理) 由承包商於品 A、路肩雜草割除且土 質計畫中,依 壤不裸露 照契約、設計 B、中央分隔島或槽化 圖說及施工規 島雜草高 範所訂之品質 割除後的雜草、 割除後雜草、垃圾應 垃圾清理 立即清除且當天運離 管理標準據以 現場 訂 定 , 故 刪 除草劑 不得使用除草劑 除。 火燒除草 禁用火燒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造單位抽查 監造單位視需要依施工數量表及自主檢 頻率應逕參照 查表至現場抽查。 本局相關工項 施工抽查程序 及抽查標準, 故刪除相關文 字。 3.3.3 檢查標準 1. 監造單位抽查 (1) 草長高度依設計圖說或補充施工說 標準應逕參照 明書相關規定。 本局相關工項 (2) 施工雜物及垃圾當日清離工地。 施工抽查程序 (3) 無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長不良 及抽查標準, 影響之藥劑。 故 刪 除 本 條 (4) 無火燒除草情形。 文。 (5) 割草完成無土壤裸露情形。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3.4 罰則 1. 本項係併入施 (1) 割 草 後 查 驗 之 草 類 高 度 應 介 於 3.4.1 分期檢查時草長高度不得高於 20 工 說 明 書 第 5cm~20cm。 公分,若高於 20 公分或未依工程司指 02902 章 植 物 (2)割草工作依本章 3.2 施工方法辦 示辦理,該次割草除不予計價外,須於 種植養護期工 理。 7 日內補辦割草作業,並於補辦割草後 作規定,並修 5 日內報請工程司檢查,如逾 7 日仍未 正割草高度規 補辦割草作業達到標準者,視為逾期, 定。 第 8 日起每一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 2. 現 行 條 文 3.4 1 計算違約金罰款,罰款金額以契約價 罰則序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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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 總 額 百 分 之 20 為 限 。 並 依 違 約 情 為 3.5 , 3.4.1 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 調整為 3.5.1。 採購公報。 3.4.2 施工雜物及垃圾當日清離工地,如 1. 現行條文 3.4.2 割草後當日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次割草 序 號 調 整 為 款項扣 50%。隔日(割草當日不計)未清 3.5.2。 理或未運棄,該次割草工項不予計價。 3.4.3 不得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長不 1. 現行條文 3.4.3 良影響之藥劑,一經查獲罰款 2 萬元, 序 號 調 整 為 且當次起該工項不予計價,廠商並應負 3.5.3。 責更換受害區段之土壤(深度至少 30 公 分 ) 並 植 回 原 有 草 種 , 受 損 植 栽 則 按 「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所需費用」 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依各縣(市) 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 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木, 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算)。前項受 損工區土壤更換及受損植栽賠償,廠商 應於機關限期內改善及繳交完成,否則 機關得代為辦理,所需費用於工程尾款 或履約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得向廠商 索賠,並得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相關規定辦理。 3.4.4 如有火燒除草情形,一經查獲罰 1. 現行條文 3.4.4 款 2 萬元,且當次該工項不予計價。受 序 號 調 整 為 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所 3.5.4。 需費用」3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依各 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 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 之 樹 木 , 比 照 同 科 之 同 規 格 樹 木 計 算)。如因火燒除草違反消防法或空氣 汙染防制法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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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4.5 割草不得傷及植栽,否則受割草機 1. 現行條文 3.4.5 損傷喬木每株罰款 1000 元,灌木每株 序 號 調 整 為 罰款 100 元,整形大灌木受損比照喬木 3.5.5。 計算。如因割草導致植栽樹皮環剝嚴重 影響生機者,另依「行道樹基本單價加 施工所需費用」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 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 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 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 算)。 3.5 罰則 1. 修正條文係現 行 條 文 3.4 序 號調整。 3.5.1 分 期 檢 查 時 草 長 高 度 若 高 於 1. 修正條文係現 20cm 或未依工程司指示辦理,該次 行 條 文 3.5.1 割草除不予計價外,須於 7 日內補 序號調整。 辦割草作業,並於補辦割草後 5 日 2. 部分文字酌作 內報請工程司檢查,如逾 7 日仍未 修正。 補辦割草作業達到標準者,視為逾 期,第 8 日起每一日按契約價金總 額千分之 1 計算違約金罰款,罰款 金 額 以契約價 金總 額百分之 20 為 限。並依違約情事,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3.5.2 施 工 雜 物 及 垃 圾 當 日 清 離 工 1. 修正條文係現 地 , 如 割 草 後 當 日 未 清 理 或 未 運 行 條 文 3.5.2 棄,該日割草款項扣 50%。隔日(割 序號調整。 草當日不計)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日 2. 考 量 公 平 原 割草工項不予計價。 則,將現行條 文 3.4.2 「 該 次 」 修 正 為 「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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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5.3 不得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 1. 修正條文係現 長不良影響之藥劑,一經查獲罰款 行 條 文 3.5.3 2 萬 元 , 且 當 次 起 該 工 項 不 予 計 序號調整。 價,承包商並應負責更換受害區段 2. 「廠商」修正 之土壤(深度至少 30cm)並植回原 為 「 承 包 有草種,受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 商」。 本單價加施工所需費用」 3 倍賠償 (行道樹基本單價依各縣(市)政府 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 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 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算)。 前項受損工區土壤更換及受損植栽 賠償,承包商應於機關限期內改善 及 繳 交 完 成 , 否 則 機 關 得 代 為 辦 理,所需費用於工程尾款或履約保 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得向承包商索 賠 , 並 得 依 契 約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相關規定辦理。 3.5.4 如有火燒除草情形,一經查獲 1. 修正條文係現 罰款 2 萬元,且當次該工項不予計 行 條 文 3.5.4 價。受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 序號調整。 價加施工所需費用」3 倍賠償(行 2. 「廠商」修正 道樹基本單價依各縣(市)政府訂定 為 「 承 包 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 商」。 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木, 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算)。如 因火燒除草違反消防法或空氣汙染 防制法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5.5 割草不得傷及植栽,否則受割 1. 修正條文係現 草機損傷喬木每株罰款 1000 元,灌 行 條 文 3.5.5 木每株罰款 100 元,整形大灌木受 序號調整。 損比照喬木計算。如因割草導致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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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栽 或 喬 木 樹 皮 環 剝 嚴 重 影 響 生 機 者,另依「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 所需費用」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 依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 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 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 規格樹木計算)。 4.1 計量 4.1 計量 1. 修 正 計 量 單 2 本章工作以「m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計量。 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 1. 修 正 計 量 單 例舉如下。 如下。 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割 草 及 運 棄 割草及運棄 平方公尺 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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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工拔草及運棄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新增施工說明 第 02231 章--清除與掘除 第 02231 章--清除與掘除 書相關章節。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及移植 第 02905 章--移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新增序號。 (1)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2)消防法 消防法 (3)空氣汙染防制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 1.5.1 施工計畫書(含品質計畫、交通 1.5.1 施工計畫書(含施工計畫、品質 1. 將計畫具體內 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 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 容移至 1.5.2。 計畫) 畫、環境保護計畫) 2. 酌 作 文 字 修 其內容包含人工拔草工作之地點、程 正。 序、方法、預定進度及所需機具設備 材料與人員配置。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新 增 1.5.2 分 內容應包含人工拔草工作之地點(範 項施工計畫。 圍)、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及所需 2. 現行條文 1.5.1 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自主檢查 內容規範部分 表等項目。 移至此項次, 並酌作文字修 正。 2.產品 2.產品 1. 新 增 空 白 註 (空白) 解。 3.1.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至工地勘查確 3.1.1 廠商應於開工前至工地勘查確認 1. 「廠商」修正 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意事 工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意事 為 「 承 包 項,並製作數量表,於施工前提報機 項,並製作數量表,於施工前提報機 商」。 關同意後施作。 關同意後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因雜草實務上 (1) 由機關通知施工,草皮間非舖植之 (1) 由機關通知施工,草皮間非舖植之 難以判斷,故 草種、喬木幹基部周圍約 30cm 內草 草種、灌木間雜草、樹穴內雜草,均 將「雜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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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類採人工割除或拔除、灌木叢及地被 予以人工拔除,並應將雜草草頭拔 正 為 「 草 /草本栽植區內草類,均應予以人工拔 除。人工拔草施工後,灌木間所有雜 類」,並修正 除,並應將草頭拔除。拔草不確實, 草須完全拔除,拔草不確實,則該次 人工拔草工作 則該次人工拔草工項不予計價,並依 人工拔草工項不予計價,並依逾期罰 界定。 逾期罰則罰處至改善為止。 則罰處至改善為止。 2. 現行條文(3)整 (2) 施工地點應一併進行場地清理,排 (2) 施工地點應一併進行場地清理,排 併至(2),文字 除垃圾雜物(如石頭、磚塊、鐵罐、 除雜物,如:石頭、磚塊、鐵罐、鐵 並酌作修正。 鐵釘、鐵絲等),土壤如有掘鬆,應 釘(絲)等。 3. 現行條文(4)(5) 予以適度整平。 (3) 土 壤 如 有 掘 鬆 , 應 予 以 適 度 整 序號調整為(3) (3) 拔草施工不得損及植栽。 平。 (4),現行條文 (4) 嚴禁使用除草劑及對植株生長造成 (4) 拔草施工不得損及植栽。 (6)整併至(4)。 不 良 影 響 之 藥 劑 , 且 不 得 以 火 燒 除 (5) 嚴禁使用除草劑及對植株生長造成 4. 新增(5),係修 草。 不良影響之藥劑。 正自現行條文 (5) 拔除後之草類及其他垃圾雜物,應 (6) 不得以火燒除草。 3.3 運 棄 處 於施工當日清運至合法場所,不得堆 理。 置於工地內。 3.3 檢查作業 3.3 運棄處理 1. 修正條文係現 拔除後之雜草及其他雜物,應於當日 行 條 文 3.4 序 工作完成即予運棄。 號調整。 2. 現行條文整併 修 正 至 3.2(5)。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1. 新增條文。 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每日提報施工數 2. 修正條文係現 量及自主檢查表。 行條文 3.4.1 序 號調整。 3. 自主檢查表應 由承包商於品 質計畫中,依 照契約、設計 圖說及施工規 範所訂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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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管理標準據以 訂 定 , 故 刪 除。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3.4 檢查作業 1. 本項係併入施 機械割草及人工除草範圍界定,依本 工 說 明 書 第 章 3.2 施工方法辦理。 02902 章 植 物 種植養護期工 作規定。 2. 現 行 條 文 3.4 序 號 調 整 為 3.3。 3.4.1 廠商自主檢查 1. 現行條文 3.4.1 施工期間,廠商須每日提報施工數量 序 號 調 整 為 及自主檢查表。 3.3.1。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人工拔草 無雜草、無損及植栽 拔除後的雜 拔除後雜草、垃圾應 草、垃圾清理 立即清除且當日運離 現場 除草劑 不得使用除草劑 火燒除草 禁用火燒 3.4.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造單位抽查 監造單位視需要依施工數量表及自主 頻率應逕參照 檢查表至現場抽查。 本局相關工項 施工抽查程序 及抽查標準, 故刪除相關文 字。 3.5.1 施 工 雜 物 及 垃 圾 當 日 清 離 工 3.5.1 施 工 雜 物 及 垃 圾 當 日 清 離 工 1. 考 量 公 平 原 地,如拔草後當日未清理或未運棄, 地,如拔草後當日未清理或未運棄, 則 , 將 「 該 該日拔草款項扣 50%。隔日(拔草當 該次拔草款項扣 50%。隔日(拔草當 次 」 修 正 為 日不計)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日拔草 日不計)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次拔草 「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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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