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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路面巡檢;原PDF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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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路面巡檢 1. 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巡檢、坑洞緊急填補作業及檢查等相關規定。 1.2.工作範圍 包括巡檢工區範圍及填報工區各路線路面巡檢紀錄等相關工作。 1.3.相關章節 <空白> 1.4.相關準則 1.4.1. 公路養護手冊第二章--養路巡查 1.4.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5.資料送審 <空白> 1.6.現場環境 <空白>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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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準備工作 廠商應設置聯絡窗口並自備 24 小時待命行動電話及傳真電話,無分平 日或假日,以備本局能緊急通知廠商修補路面,一切工料機具均由廠商 自備。 3.2.工作方法 3.2.1. 廠商應負責派員巡檢及參考本局養護手冊第二章規定附表格式填寫工區各路 線巡檢表,並於本局公路養護巡查資訊系統登錄。 3.2.2. 廠商辦理工區範圍巡檢時,各巡檢路線每週至少應完成 1 次全線(順、逆樁 號)巡檢。 3.2.3. 如發現路面有損壞,不限於坑洞類型之損壞並包括人手孔蓋周邊破損或不平 整之情形,均應依工作檢查規定予以記錄及通知。 3.2.4. 如遇坑洞或其他恐造成用路人立即危險之路面損壞,不論任何時程、天候及 數量多寡,均應立即依契約規定由廠商進行緊急路面修補或佈設警示設施及 登錄辦理修復,如因巡檢不實或未及時進行修補肇致交通事故或國賠案件, 概由廠商負責。 3.2.5. 緊急路面修補工作得依契約規定另外計價。 3.3.工作檢查 3.3.1. 廠商辦理當日巡檢表及施工照片(簡稱巡檢紀錄,無坑洞填補者亦需提送), 需於次一上班日下午 5 時前,以傳真、E-mail 或親自送交本局(工務段)備 查,登錄於公路養護巡查資訊系統者,以系統紀錄之資料上傳時間認定。 3.3.2. 廠商辦理巡檢時,其巡檢車輛上應裝設有行車影像紀錄器,繳交上述巡檢紀 錄時,應一併繳交巡檢期間之行車紀錄影像檔案,其行車紀錄影像檔案之繳 交得合併 1 週之檔案於每週一下午 5 時前繳交即可(如遇國定假日順延之)。 3.3.3. 前述行車影像紀錄檔案格式不限,惟應為 1080P/30FPS 或以上規格之畫面, 並應清晰可辨識。 3.3.4. 廠商應將每月工作數量表、每日巡檢紀錄、行車紀錄影像檔案、施工照片等 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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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如已於估驗前繳交之檔案可不用重複繳交),於次月五日下午 5 時 前送至本局(工務段),俾利分期檢查、計價估驗。 3.3.5. 有關繳交之施工照片應為數位照片(不可用傳統相片掃描),並整理成電子 檔,【契約規定應由廠商進行緊急路面修補工項時】施工照片應區分施工前、 中、後階段,並標註樁號及位置(左、右側),照片上應打印日期,如未符 上開說明事項或無法明確表示所施作位置時將不予計價。 3.4.罰則 3.4.1. 契約規定應由廠商進行緊急路面修補工項時,經本局巡檢發現路面坑洞每處 扣款 2,000 元,該坑洞廠商原則應於本局通知 4 小時內完成填補,逾時未填 補,增加扣款 2,000 元,並得連續計罰。如經民眾通報路面有坑洞,經本局 查證屬實者,比照前述規定扣款。 3.4.2. 廠商未依規定派員巡檢、或巡檢紀錄未依限送交本局(工務段),除該日巡檢 費用不予計價外,另每次扣款 2,000 元,並得連續計罰,連續兩個月內如超 過 3 次者,自第 4 次起每次扣款 4,000 元,如達 6 次者本局得依契約規定予 以終止契約。 3.4.3. 廠商辦理巡檢時,如未能達成各巡檢路線每週至少應完成 1 次全線(順、逆 樁號)巡檢之目標時,除每次扣除 7 日或該週之巡檢費用外,另扣款 2,000 元,連續兩個月內如超過 2 次者,自第 3 次起每次扣款 4,000 元,連續三個 月內如超過 5 次者,本局得依契約規定予以終止契約。 3.4.4. 廠商延遲繳交資料致無法或延遲估驗時,相關損失概由廠商承擔。 4. 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 本章工作依「日」或「月」。 4.2.計價 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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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 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路面巡檢費 「日」或「月」 路面巡檢及緊急處理費 「日」或「月」 <本章結束> 7/ 27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路面維護工程專用補充技術規定》,112年9月15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