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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933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V2008.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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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33 章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種植之翻土、換土、清理、施肥、澆水、養護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2920 章--植草 1.3.3 第02931 章--植樹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育苗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期滿為止。 02933 02933-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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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33 章 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所用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種植之翻土、換土、清理、施肥、澆水、養護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 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2920 章--植草 1.3.3 第02931 章--植樹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育苗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栽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 期滿為止。 02933 02933-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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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被植物:依契約圖說註明種植各類地被植物之區域,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列明。 2.1.2 草花: 依契約圖說註明種植各類四季草花之區域,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列明該期間每一區域的栽植種類、規格、種類密度及栽植時間,並於保活期間應隨時進行補植,使同一地點隨時有草花連續開放。 2.1.3 土壤 (1) 契約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肥沃且排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契約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6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02933 02933-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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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被植物:依契約圖說註明種植各類地被植物之區域,承包商應於施工 計畫列明。 2.1.2 草花: 依契約圖說註明種植各類四季草花之區域,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列明該 期間每一區域的栽植種類、規格、種類密度及栽植時間,並於保活期間 應隨時進行補植,使同一地點隨時有草花連續開放。 2.1.3 土壤 (1) 契約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肥沃且排 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 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承包商自行辦理,該客土施 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契約圖說所示之深 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 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 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1.5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 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6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 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02933 02933-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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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其他材料: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草花及地被植物工程第1 期施作時應全面換沃土15~20 cm,其後草花各期工程之施作則應在預定施工之坡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 cm 深,並維持表土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 cm。 (2) 邊坡:不得超過5 cm。 3.1.2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栽植 (1) 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採用容器培育,進場時應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栽植,凡有病蟲害或生長不良、枯萎及不符合規定之花苗,均應立即運離現場。 (2) 地被植物及草花於栽植前,應將容器除去並運離工地,不得遺留於現場。 (3) 栽植時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將地被植物或草花栽植。但為配合現場時實際狀況,可以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變更。 (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塊內以同一品系為原則,如栽種2種品系以上,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栽植。 (5) 進場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於進場後12 小時內栽植完畢,並於栽植後立即且充分澆水。施工期間應保持現場環境及道路整潔與通暢,如有泥土或雜物散落地面,應隨時打掃清潔並將現場枯枝落02933 0293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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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其他材料: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草花及地被植物工程第1 期施作時應全面換沃 土15~20 cm,其後草花各期工程之施作則應在預定施工之坡面先行耙 鬆攤平至少15 cm 深,並維持表土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 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 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 cm。 (2) 邊坡:不得超過5 cm。 3.1.2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 求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栽植 (1) 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採用容器培育,進場時應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栽 植,凡有病蟲害或生長不良、枯萎及不符合規定之花苗,均應立即 運離現場。 (2) 地被植物及草花於栽植前,應將容器除去並運離工地,不得遺留於 現場。 (3) 栽植時應依契約圖說規定,將地被植物或草花栽植。但為配合現場 時實際狀況,可以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變更。 (4)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塊內以同一品系為原則,如栽種2 種品系以上,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栽植。 (5) 進場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於進場後12 小時內栽植完畢,並於栽 植後立即且充分澆水。施工期間應保持現場環境及道路整潔與通 暢,如有泥土或雜物散落地面,應隨時打掃清潔並將現場枯枝落 02933 02933-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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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餘土等雜物運離。 (6)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2.2 換植 (1) 換植時,除應依上述栽植之施工注意事項辦理外,原應予淘汰之地被植物及草花應運離現場(除工程司另行指定外)。 (2) 不同花色草花視為不同品系,同一期之草花品系於下一期換植時不可重覆栽植。 3.3 養護及保活 3.3.1 地被植物養護 (1) 植株種植後應即澆水,澆水量每次約為每平方公尺10 L,養護期間亦應視天候澆水,使其生長密度符合設計要求。 (2) 養護期開始後應每1 個月辦理中耕除草1 次及每3 個月施追肥1次,施追肥應配合中耕除草後辦理。 3.3.2 草花養護 (1) 草花區之除草及澆水,約每2 天1 次。澆水量每次約為每平方公尺10 L。單位面積雜草率不得超過10%,且雜草高度不得高於草花。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草花生長期間,每月應施追肥1 次。 (3) 養護期中,應維持隨時有花持續開放,如草花凋萎、車壓損毀或生長不良,承包商應即補植,補植之草花,應符合契約規定並經工程司查驗合格。 (4) 每次換植草花後應將花壇邊緣洗淨,將拆除之育苗容器運離工地,並負責栽植區附近環境之整理恢復。 3.3.3 草花之最低高度、最小寬度及每盆最少花朵數(含見色花苞),應依契約規定事項辦理。 02933 02933-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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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餘土等雜物運離。 (6)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 除,其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用量由承包商提出 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 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 效果。 3.2.2 換植 (1) 換植時,除應依上述栽植之施工注意事項辦理外,原應予淘汰之地 被植物及草花應運離現場(除工程司另行指定外)。 (2) 不同花色草花視為不同品系,同一期之草花品系於下一期換植時不 可重覆栽植。 3.3 養護及保活 3.3.1 地被植物養護 (1) 植株種植後應即澆水,澆水量每次約為每平方公尺10 L,養護期間 亦應視天候澆水,使其生長密度符合設計要求。 (2) 養護期開始後應每1 個月辦理中耕除草1 次及每3 個月施追肥1 次,施追肥應配合中耕除草後辦理。 3.3.2 草花養護 (1) 草花區之除草及澆水,約每2 天1 次。澆水量每次約為每平方公尺 10 L。單位面積雜草率不得超過10%,且雜草高度不得高於草花。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草花生長期間,每月應施追肥1 次。 (3) 養護期中,應維持隨時有花持續開放,如草花凋萎、車壓損毀或生 長不良,承包商應即補植,補植之草花,應符合契約規定並經工程 司查驗合格。 (4) 每次換植草花後應將花壇邊緣洗淨,將拆除之育苗容器運離工地, 並負責栽植區附近環境之整理恢復。 3.3.3 草花之最低高度、最小寬度及每盆最少花朵數(含見色花苞),應依契約 規定事項辦理。 02933 02933-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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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作每期換植均應紀錄其種類、品系、規格及數量。地被植物及草花之查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15日查驗1 次,直目視 至該期保活期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滿為止;若保活地被植物 修剪情形 期間發現品質不佳時,以區塊為單位,由工程目視 司不定期進行草花依契約圖說規定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規定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枯枝及枯穗應清除 查驗。 雜物 應清理 3.3.5 保活期間養護包括枯死植株換(補)植、枯枝落葉清除、枯死花穗修剪、老株修剪整理、澆水、除草...等工作。 3.3.6 承包商應於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期間每日派員巡視,植株如有枯萎、凋謝者,應立即換(補)植;該區塊1/3 以上數量之地被植物或草花有上述現象時,應全區換植,並保活至當次原地被植物或草花保活期結束止。 3.3.7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月。驗收合格標準如下: (1) 所有植草均應生長良好符合契約規定。 (2) 單位面積地被植物及草花覆蓋率應達90%以上。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單位面積雜草率不得超過10%。 3.3.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植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植栽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病蟲害防治,並每02933 02933-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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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作每期換植均應紀錄其種類、品系、規格及數 量。地被植物及草花之查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15 日查驗1 次,直 目視 至該期保活期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滿為止;若保活 地 被 植 物 修剪情形 期間發現品質 不佳時,以區塊 為單位,由工程 目視 司不定期進行 草 花 依契約圖說規定 缺株補植 符合契約規定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枯枝及枯穗 應清除 查驗。 雜物 應清理 3.3.5 保活期間養護包括枯死植株換(補)植、枯枝落葉清除、枯死花穗修剪、 老株修剪整理、澆水、除草...等工作。 3.3.6 承包商應於地被植物及草花種植期間每日派員巡視,植株如有枯萎、凋 謝者,應立即換(補)植;該區塊1/3 以上數量之地被植物或草花有上 述現象時,應全區換植,並保活至當次原地被植物或草花保活期結束止。 3.3.7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月。驗收合格標準如下: (1) 所有植草均應生長良好符合契約規定。 (2) 單位面積地被植物及草花覆蓋率應達90%以上。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單位面積雜草率不得超過10%。 3.3.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植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 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 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 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 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 植栽養護,且有2 次以上剪修作業、割草、除雜草、病蟲害防治,並每 02933 02933-5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查驗項目 | 查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地被植物 | 規格 | 目視 | 符合契約規定 | 保活期間每 15 日查驗 1 次,直 至該期保活期 滿為止;若保活 期間發現品質 不佳時,以區塊 為單位,由工程 司不定期進行 查驗。 |
| 數量 | 符合契約規定 | |||
| 雜草、藤蔓及枯枝 | 應清除 | |||
| 雜物 | 應清理 | |||
| 修剪情形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草花 | 缺株補植 | 目視 | 符合契約規定 | |
| 規格 | 符合契約規定 | |||
| 數量 | 符合契約規定 | |||
| 雜草、枯枝及枯穗 | 應清除 | |||
| 雜物 | 應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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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3.10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整理維護工地清潔,修剪不良枝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折損須立即依照原規格補植之。 3.3.11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平方公尺」或契約項目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數量,依契約項目計價。其單價包括所有材料、客土、整坡或整平、改良土質、澆水、施肥、養護、除雜草、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及為完成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地被植物(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草花(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933 02933-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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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 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 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 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3.10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每日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 整理維護工地清潔,修剪不良枝葉,剪除清理雜草。發現枯萎、折損須 立即依照原規格補植之。 3.3.11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 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 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平方公尺」或契約項目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數量,依契約項目計價。其單價 包括所有材料、客土、整坡或整平、改良土質、澆水、施肥、養護、除 雜草、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及為完成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工作 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種植地被植物及草花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 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地被植物(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草花(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02933 02933-6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