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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20 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植草時之翻土、清理、施肥、澆水及保活等相關工作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31 章--植樹 1.3.4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植草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草皮應提送樣品2 份 1.5.4 廠商資料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草皮 02920 029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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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20 章 植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草之材料、施工及保活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於平地或邊坡植草時之翻土、清理、施肥、澆水及保活等相關工作 在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31 章--植樹 1.3.4 第02933 章--地被植物及草花之種植 1.4 相關準則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植草施工計畫 (2) 農藥施工計畫 1.5.3 草皮應提送樣品2 份 1.5.4 廠商資料 農藥使用說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草皮 02920 02920-1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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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挖取及運送草皮時應小心,以免草皮遭受損壞,於移植時,並應避免附著於草皮上之土壤脫落、破碎或分離。 (2) 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並應灑水保持濕潤,不得直接曝曬於日光下,草皮之存放不得超過72 小時。 1.6.2 草種、草莖、草苗及植生帶等:應儘速種植,若須存放,應置於陰涼潮濕處。 1.7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草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草種 (1) 除非另有註明,均應為同一種類(Species)、同一品種(Variety)及同一規格之優良品質植物。 (2) 同種(Species)植物係指植物學上同一屬名、種名及品種名之植物,同種植物有時會有許多不同之栽培品種已列明品種名者,應選同品種之植物,未列明品種名者,概以同「種」植物為準。 (3) 草種子: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4) 草莖: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5) 草皮:種類、尺度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草皮須無下列各項缺點者:草皮不帶草根或原土,或原土厚度小於2 cm、或破碎零散、或含有雜草。 (6) 草苗: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7)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1.2 肥料 02920 029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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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挖取及運送草皮時應小心,以免草皮遭受損壞,於移植時,並應避 免附著於草皮上之土壤脫落、破碎或分離。 (2) 草皮應附有足量之土壤(無土栽培之草毯除外),並應灑水保持濕 潤,不得直接曝曬於日光下,草皮之存放不得超過72 小時。 1.6.2 草種、草莖、草苗及植生帶等:應儘速種植,若須存放,應置於陰涼潮 濕處。 1.7 定義 植栽保活期(即保固期):保活工作應於植草驗收合格日開始至保活(保固) 期滿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草種 (1) 除非另有註明,均應為同一種類(Species)、同一品種(Variety)及 同一規格之優良品質植物。 (2) 同種(Species)植物係指植物學上同一屬名、種名及品種名之植 物,同種植物有時會有許多不同之栽培品種已列明品種名者,應選 同品種之植物,未列明品種名者,概以同「種」植物為準。 (3) 草種子: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4) 草莖: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5) 草皮:種類、尺度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草皮須無下列各項缺點者:草皮不帶草根或原土,或原土厚度小於 2 cm、或破碎零散、或含有雜草。 (6) 草苗: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7)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 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1.2 肥料 02920 02920-2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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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 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1.3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菌)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4 客土:肥沃且排水良好之壤土。 2.1.5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其他材料:應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長環境、植生種類之特性及播植時期等,依設計圖所示可採下列施工方式中一種或數種併用,並應於施工前提出植草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1) 適用公園及平地:噴植草種、撒草莖及鋪植草皮等方法。 (2) 適用邊坡:噴植草種、種植草苗、鋪植植生帶、客土袋育苗植法、打樁編柵植生及挖穴植草鋪網客土噴植法等方法。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 cm 深,並維持表土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 cm。 (2) 邊坡:不得超過5 cm。 02920 029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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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肥料種類 A.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腐熟發酵後無臭味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 或經工程司核可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B. 化學肥料、複合肥料:須經工程司核可之產品。複合肥料應符合 CNS 3076 規定。 (2) 施用量及次數: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1.3 農藥: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菌)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其種 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4 客土:肥沃且排水良好之壤土。 2.1.5 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 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其他材料:應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 長環境、植生種類之特性及播植時期等,依設計圖所示可採下列施工方 式中一種或數種併用,並應於施工前提出植草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 能施工。 (1) 適用公園及平地:噴植草種、撒草莖及鋪植草皮等方法。 (2) 適用邊坡:噴植草種、種植草苗、鋪植植生帶、客土袋育苗植法、 打樁編柵植生及挖穴植草鋪網客土噴植法等方法。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之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 cm 深, 並維持表土之傾斜度以利排水。於施工面應將有礙植物生長之雜物及石 塊清除,如有多餘土壤應運離現場。石塊直徑限制如下: (1) 公園及平地:不得超過2 cm。 (2) 邊坡:不得超過5 cm。 02920 02920-3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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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求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噴植草種(公園、平地及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肯達基草、百喜草、百慕達草、戀風草及三葉草等,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進行噴植。 (2) 其他所需材料:如黏著劑、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噴植前應適當灑水,使土壤充分潤濕。 B. 將草種及黏著劑與水充分混合後,均勻噴灑於其上。 C. 最後在坡面上覆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門型#8 鍍鋅鐵線(每m2使用4 支)固定。 D. 植草完成後,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以利成長。 3.2.2 撒草莖(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莖: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草莖於苗圃切截取出後,應儘速種植。 B. 於未發芽前取下草莖,除去土壤,用刀切斷約3~5 cm 長度。 C. 草莖應均勻撒於地面或或每隔約15 cm 條撒,再以客土覆蓋,至不見草莖為止,然後壓實澆水。 3.2.3 鋪植草皮(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皮:草皮之長度及寬度以15~20 cm 為原則,草皮厚度應在2cm以上,應為根部完整且不含雜草者。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02920 0292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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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整地後承包商應填加有機肥料或化學肥料,其種類及使用量應按實際需 求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可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噴植草種(公園、平地及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肯達基草、百喜草、百慕達草、 戀風草及三葉草等,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進行噴植。 (2) 其他所需材料:如黏著劑、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 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噴植前應適當灑水,使土壤充分潤濕。 B. 將草種及黏著劑與水充分混合後,均勻噴灑於其上。 C. 最後在坡面上覆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以門型#8 鍍鋅鐵線(每m 2使用4 支)固定。 D. 植草完成後,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以利成長。 3.2.2 撒草莖(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莖: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3) 施工過程 A. 草莖於苗圃切截取出後,應儘速種植。 B. 於未發芽前取下草莖,除去土壤,用刀切斷約3~5 cm 長度。 C. 草莖應均勻撒於地面或或每隔約15 cm 條撒,再以客土覆蓋,至 不見草莖為止,然後壓實澆水。 3.2.3 鋪植草皮(公園及平地適用) (1) 草皮:草皮之長度及寬度以15~20 cm 為原則,草皮厚度應在2cm 以上,應為根部完整且不含雜草者。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02920 02920-4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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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過程 A.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草皮之樣品提送認可。 B. 鋪植草皮應於適宜季節與氣候為之。 C. 草皮應以手工細心鋪設,並自鋪植草皮地區之底邊開始,由低處向高處鋪設,草皮於鋪植後,壓實並整修,並應經常灑水及拔除雜草。 D. 於保活期滿查驗時應為密排無縫之情況。 3.2.4 種植草苗(邊坡適用) (1) 草苗: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百喜草、百慕達草等。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於坡面上沿等高線由高處往低處每隔約50 cm 挖掘約10 cm 寬×10 cm 深之植溝1 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50 cm 挖掘約20 cm 寬×20 cm 深之植溝1 道,然後於植溝內施放肥料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細土。 B. 將成長良好高約15 cm 之草苗種入植溝內,草苗露出土面約1/3高度後壓緊。應把握最佳時期隨挖隨種,移植前應放置於陰濕處以適當材料覆蓋減少水分蒸發。 C. 草苗以3~5 支1 束為原則,束距約20 cm。 D. 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雜草。 3.2.5 鋪植植生帶(邊坡適用) (1)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02920 0292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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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過程 A. 施工前,承包商應將草皮之樣品提送認可。 B. 鋪植草皮應於適宜季節與氣候為之。 C. 草皮應以手工細心鋪設,並自鋪植草皮地區之底邊開始,由低處 向高處鋪設,草皮於鋪植後,壓實並整修,並應經常灑水及拔除 雜草。 D. 於保活期滿查驗時應為密排無縫之情況。 3.2.4 種植草苗(邊坡適用) (1) 草苗: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百喜草、百慕達草等。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3) 施工過程 A. 於坡面上沿等高線由高處往低處每隔約50 cm 挖掘約10 cm 寬× 10 cm 深之植溝1 道,如為軟岩或礫石地區,則沿等高線每隔50 cm 挖掘約20 cm 寬×20 cm 深之植溝1 道,然後於植溝內施放肥 料及原土壤或客土之混合細土。 B. 將成長良好高約15 cm 之草苗種入植溝內,草苗露出土面約1/3 高度後壓緊。應把握最佳時期隨挖隨種,移植前應放置於陰濕處 以適當材料覆蓋減少水分蒸發。 C. 草苗以3~5 支1 束為原則,束距約20 cm。 D. 植草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經常適度灑水及拔除 雜草。 3.2.5 鋪植植生帶(邊坡適用) (1) 植生帶:應為纖維、棉纖等材料黏附草種子及肥料而成,草種種類 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3) 施工過程 02920 02920-5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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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挖填方坡面,坡面較緩於V(垂直向):H(水平向)=1:1 者均適用。 B. 鋪植植生帶時,由上而下順坡往下滾動鋪平。鋪放植生帶應小心為之,隨時注意保持平順,不得拉寬或拉長,兩塊植生帶接合處應約有10 cm 之重疊,隨後在鋪竣植生帶之坡面及平台面上均勻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並於植生帶面上施加肥料。 C. 於鋪妥植生帶之面上覆蓋稻草蓆、撒砂土或其他方式處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每m2至少用4 支以#8 鍍鋅鐵線製成長25 cm之門形鐵線插置,加以固定之。 D. 鋪植後10 天內需保持濕潤,除雨天外,每天早晚應各澆水1 次,每約2 個月施肥1 次。 3.2.6 客土袋育苗植法(邊坡適用) (1) 育苗:以直徑及高度各約25 cm 之育苗袋盛土壤及肥料等混合均勻成客土,並於底部鑽約5~10 個孔種植草苗,集中放置澆水培養1個月至草苗成長為止。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適用於礫石多、土層薄及其坡度緩於V(垂直向):H(水平向)=1:0.8 者,不易生長植物之挖方坡面。 B. 以客土袋先行育苗再將育苗袋開放入穴內移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種植時沿高線挖穴並以等邊三角形為原則配置,穴距(中心至中心約87 cm)植穴深度及直徑與育苗袋相同,而後將育苗袋割開放入穴內並壓實,並於等邊三角形中心,挖直徑、深度各約5 cm 之穴,穴內客土拌以肥料及各種草種子混合種植。 B.育苗袋底部四周應打孔,下端兩角剪成小缺口,作為排水及預留根系伸展之用,及避免袋內根系盤纏現象。 C. 栽植完畢後再覆蓋草蓆或其他材料,並以鋼線固定之。 02920 0292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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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挖填方坡面,坡面較緩於V(垂直向):H(水平向)=1:1 者均 適用。 B. 鋪植植生帶時,由上而下順坡往下滾動鋪平。鋪放植生帶應小心 為之,隨時注意保持平順,不得拉寬或拉長,兩塊植生帶接合處 應約有10 cm 之重疊,隨後在鋪竣植生帶之坡面及平台面上均勻 灑水,使植生帶能貼合於土壤表面,並於植生帶面上施加肥料。 C. 於鋪妥植生帶之面上覆蓋稻草蓆、撒砂土或其他方式處理。除契 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每m 2至少用4 支以#8 鍍鋅鐵線製成長25 cm 之門形鐵線插置,加以固定之。 D. 鋪植後10 天內需保持濕潤,除雨天外,每天早晚應各澆水1 次, 每約2 個月施肥1 次。 3.2.6 客土袋育苗植法(邊坡適用) (1) 育苗:以直徑及高度各約25 cm 之育苗袋盛土壤及肥料等混合均勻 成客土,並於底部鑽約5~10 個孔種植草苗,集中放置澆水培養1 個月至草苗成長為止。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適用於礫石多、土層薄及其坡度緩於V(垂直向):H(水平向) =1:0.8 者,不易生長植物之挖方坡面。 B. 以客土袋先行育苗再將育苗袋開放入穴內移植。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種植時沿高線挖穴並以等邊三角形為原則配置,穴距(中 心至中心約87 cm)植穴深度及直徑與育苗袋相同,而後將育苗 袋割開放入穴內並壓實,並於等邊三角形中心,挖直徑、深度各 約5 cm 之穴,穴內客土拌以肥料及各種草種子混合種植。 B.育苗袋底部四周應打孔,下端兩角剪成小缺口,作為排水及預留 根系伸展之用,及避免袋內根系盤纏現象。 C. 栽植完畢後再覆蓋草蓆或其他材料,並以鋼線固定之。 02920 02920-6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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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植草完成後應視需要澆水及拔除雜草,每約2 個月施肥1 次。 3.2.7 打樁編柵植生(邊坡適用) (1) 木樁編柵:木樁選用易萌芽(如九芎、榕樹或黃槿等)樁末端直徑在5 cm 以上長度約100~120 cm,並打入土中2/3 以上,出土部分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成擋土柵。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坡度45°以下之填方或崩積土坡面及一般土壤之挖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1 m 打1 排樁,樁距30~50 cm 為原則,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柵,藉以植生。 B. 每2 支樁中至少有1 支為萌芽樁,另1 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樁間略整平成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10 cm,並施以肥料,再以噴植法或植生帶法予以植生覆蓋,穩定坡面。 C. 於挖土坡面木樁不易打入者,應改為直徑16 mm 鋼筋並灌入1:3水泥砂漿,以防止脫落。 3.2.8 挖穴植草鋪網客土噴植法(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每100 m2以1~2 kg 為原則,其實際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辦理。菱形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之網目大小及網線粗細,應視地形及地質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適用於坡度較陡(比例大於V(垂直向):H(水平向)=1:0.8者)土質較硬之坡面如風化軟岩,以挖穴植草及鋪網客土噴植合併辦理。 B. 坡面整坡清除鬆動土壤後,沿等高線每約40 cm 挖一直徑6 cm、深15 cm 之穴,連為一行,每行距約20~25 cm,穴內施放遲效02920 0292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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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植草完成後應視需要澆水及拔除雜草,每約2 個月施肥1 次。 3.2.7 打樁編柵植生(邊坡適用) (1) 木樁編柵:木樁選用易萌芽(如九芎、榕樹或黃槿等)樁末端直徑 在5 cm 以上長度約100~120 cm,並打入土中2/3 以上,出土部分 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成擋土柵。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於坡度45°以下之填方或崩積土坡面及 一般土壤之挖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約1 m 打1 排樁,樁距30 ~50 cm 為原則,以竹片或其他材料編柵,藉以植生。 B. 每2 支樁中至少有1 支為萌芽樁,另1 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 樁間略整平成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10 cm,並施以肥料,再 以噴植法或植生帶法予以植生覆蓋,穩定坡面。 C. 於挖土坡面木樁不易打入者,應改為直徑16 mm 鋼筋並灌入1:3 水泥砂漿,以防止脫落。 3.2.8 挖穴植草鋪網客土噴植法(邊坡適用) (1) 草種子:每100 m 2以1~2 kg 為原則,其實際種類及用量應依契約 圖說規定。 (2) 其他所需材料:如肥料、農藥及水等應依契約圖說及工地實際情況 辦理。菱形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之網目大小及網線粗細,應視 地形及地質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3) 施工過程 A. 適用於坡度較陡(比例大於V(垂直向):H(水平向)=1:0.8 者)土質較硬之坡面如風化軟岩,以挖穴植草及鋪網客土噴植合 併辦理。 B. 坡面整坡清除鬆動土壤後,沿等高線每約40 cm 挖一直徑6 cm、 深15 cm 之穴,連為一行,每行距約20~25 cm,穴內施放遲效 02920 02920-7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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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學肥料約0.05 kg,並於穴中栽植草苗。 C. 以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拉緊平鋪於坡面,並以長約30 cm,直徑13 mm 之鐵栓固定之(處/m2)。 D. 坡面上噴植客土種子應均勻,噴射客土、肥料及草種子用量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E. 最後再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加以覆蓋,並以#8 門型鍍鋅鐵線固定之。 3.3 養護及保活 3.3.1 植草完成後應即充分澆水,澆水量為每平方公尺約10 L,並繼續保持濕潤狀態,至草皮將裸露土面完全覆蓋後,可視天候等實際狀況再適時澆水。 3.3.2 承包商應視天侯情況及草皮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防治病蟲害、割草及補植等保活工作。承包商進行各項保活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 3.3.3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時程辦理割草,並在割草後立即將廢草運離現場及處理於合法之場所。 3.3.5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草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15日查驗1次,直至保活期滿為止;若保活期間發現品目視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質不佳時,以區塊為單植草 依契約圖說規定 位,由工程司不定期進修剪情形 行查驗。 02920 02920-8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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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化學肥料約0.05 kg,並於穴中栽植草苗。 C. 以鋼線網或高密度聚乙烯網拉緊平鋪於坡面,並以長約30 cm, 直徑13 mm 之鐵栓固定之(處/m 2)。 D. 坡面上噴植客土種子應均勻,噴射客土、肥料及草種子用量應依 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E. 最後再以稻草蓆或其他材料加以覆蓋,並以#8 門型鍍鋅鐵線固定 之。 3.3 養護及保活 3.3.1 植草完成後應即充分澆水,澆水量為每平方公尺約10 L,並繼續保持濕 潤狀態,至草皮將裸露土面完全覆蓋後,可視天候等實際狀況再適時澆 水。 3.3.2 承包商應視天侯情況及草皮生長情形適時適量進行澆水、施肥、防治病 蟲害、割草及補植等保活工作。承包商進行各項保活工作前,應通知工 程司。 3.3.3 承包商在施工及保活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 所使用之殺蟲(菌)劑或殺草劑,其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 程司同意後辦理。使用時應依產品說明書規定之方法。使用農藥時不宜 長時間使用同一廠牌,以免產生抗藥性,降低防治效果。 3.3.4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時程辦理割草,並在割草後立即將廢草運離現場及 處理於合法之場所。 3.3.5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草應依規定填寫查驗表及查驗紀錄,查驗項目如 下表: 名稱 查驗項目 查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保活期間每15日查驗1 次,直至保活期滿為 止;若保活期間發現品 目視 規格 符合契約規定 數量 符合契約規定 雜草、藤蔓及枯枝 應清除 雜物 應清理 質不佳時,以區塊為單 植 草 依契約圖說規定 位,由工程司不定期進 修剪情形 行查驗。 02920 02920-8 KCG V1.0 2008/03
¶ 表 1
| 名稱 | 查驗項目 | 查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植草 | 規格 | 目視 | 符合契約規定 | 保活期間每15日查驗1 次,直至保活期滿為 止;若保活期間發現品 質不佳時,以區塊為單 位,由工程司不定期進 行查驗。 |
| 數量 | 符合契約規定 | |||
| 雜草、藤蔓及枯枝 | 應清除 | |||
| 雜物 | 應清理 | |||
| 修剪情形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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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如有不萌芽、枯萎、生長不良或草種流失等情形,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隨時補植,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工作。 3.3.7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保活期滿時,在平地應保持無雜草狀態,在邊坡雜草(不含禾本科植物)面積不超過全部植草面積之10%。 3.3.8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月。驗收合格標準如下: (1) 所有植草均應生長良好符合契約規定。 (2) 單位面積草地覆蓋率應達90%以上。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草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10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植草養護,並每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退還保活保證金,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25%。如檢驗不合格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時,業主得暫停發還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議。 3.3.11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整理維護工地清潔。 3.3.12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2920 02920-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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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如有不萌芽、枯萎、生長不良或草種流失等情形,承包商應無條件配合 隨時補植,以利市容美觀及查驗工作。 3.3.7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保活期滿時,在平地應保持無雜草狀態,在邊 坡雜草(不含禾本科植物)面積不超過全部植草面積之10%。 3.3.8 植栽工作於全部完成,申請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合格次日起保活12 個 月。驗收合格標準如下: (1) 所有植草均應生長良好符合契約規定。 (2) 單位面積草地覆蓋率應達90%以上。 3.3.9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草完工後,經申請驗收合格後,付清植栽綠化工 程款,並由承包商出具切結書,自綠化植栽工程款內計扣繳40%(不含營 業稅及工程保險費、承包商利潤及管理費、勞工安全衛生、自主性品管 費等之比例費用),做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並按期報請業主檢驗,檢驗 合格後依保活期數比例退還保活保證金。 3.3.10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保活期間(12 個月),須負責工程範圍之 植草養護,並每2 月為1 期1 次報請業主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分6 次 退還保活保證金,前5 次各退保活保證金之15%,末次退保活保證金之 25%。如檢驗不合格經由業主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而承包商未能改善 時,業主得暫停發還保活保證金至檢驗合格後再行發還,承包商不得異 議。 3.3.11 在保活期內,承包商應派員巡視,就其需要予以灌溉,防治病蟲害,整 理維護工地清潔。 3.3.12 承包商應以數位相機於施工地點拍攝工程數位照片至少3 組以上,其中 每組均含:a.施工前、b.施工中、c.施工後之對照照片,並於栽植工 程完成時,將照片列印及照片電子檔提交工程司,方得驗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2920 02920-9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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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草工作按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植草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所有植草材料、客土、整坡或整平、改良土質、澆水、施肥、養護、除雜草、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及為完成植草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植草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植草(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2920 02920-10 KCG V1.0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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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草工作按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植草工作按檢驗合格之植草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所有植 草材料、客土、整坡或整平、改良土質、澆水、施肥、養護、除雜草、 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及為完成植草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為提高植草成活率,所採用措施之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 內,不另計價。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植草(註明種類) 平方公尺 〈本章結束〉 02920 02920-10 KCG V1.0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