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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47 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之瀝青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材料之加熱、噴灑及保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AASHTO M81 快凝油溶瀝青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瀝青黏層: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在瀝青處理底層、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
凝土鋪面上噴灑一層油溶瀝青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鋪面或水泥
混凝土鋪面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1.7 現場環境
雨天、地面潮溼或氣溫低於 10 °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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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材料
2.1.1 油溶瀝青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快凝油溶瀝青材料應符合 AASHTO M81 之 RC-70
規定。
2.1.2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 SS-1、CSS-1 及 CSS-1h,惟在某些
地區亦可使用不稀釋之 RS-1 及 CRS-1,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
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及 CNS 1304 K5016 之規定。
2.1.3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
(1) RC-70 為 40~80°C。
(2) SS-1、CSS-1 及 CSS-1h 為 24~55°C。
(3) RS-1 為 20~60°C。
(4) CRS-1 為 50~85°C。
2.2 設備
2.2.1 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檢查正常,若欠佳時工
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更換。
2.2.2 應使用壓力瀝青撒佈機進行施工,須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
下均勻撒佈,且在瀝青使用量 0.21~4.0 kg/m2 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
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 0.1
kg/m2 之許可差內。如經工程司認可,得採用手壓噴油機。
2.2.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
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應使作業手
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並能依規定均勻噴灑
瀝青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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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噴灑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 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 3.1.2 表面整理
(1) 在噴灑黏層之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 乾淨,如瀝青處理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有坑洞、裂縫、凹凸不平 或不規則之處,應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原路面相同或經工 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 設計圖所示高程、斷面及厚度。 (2)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噴灑黏層材料時,瀝青處理 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3)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噴灑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加熱 (1)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視實 際施工成效選定。 (2) 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 (Fogging)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 3.2.2 瀝青噴灑
(1) 瀝青處理底層、分層鋪築或原有路面整理完成後,將已達到規定噴 灑溫度之瀝青材料均勻噴灑。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快凝油溶瀝青使用量為0.15~0.45kg/m 2。
(稀釋比例為1:1),RS-1 及CRS-1 為0.11~0.35kg/m 2。 C.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於現場試噴後依工程司指 示辦理。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 因後設法改善之。 02747 02747-3 KCG V2.0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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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佈前地面,併同地面 一同撒佈瀝青,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或由檢 核撒佈總瀝青量及撒佈面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佈量。 (5) 分段或分車道噴灑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約1.0 m 寬度部分應鋪以 足夠長度之厚紙,使噴灑開始及停止時噴於紙上,以防止瀝青材料 厚薄不勻及重複噴灑用量過多情形。 (6)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以規定速度均勻噴灑規定用量之瀝青材料。如發 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產生噴灑不勻或用量不足等情形,應即 停止噴灑作業,經改正後方可續噴。 (7)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 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噴灑面積以當日能鋪瀝青混 凝土之範圍為度。 3.2.3 鋪設瀝青混凝土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之。 3.2.4 當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分兩層或多層舖築時,其間若須噴灑瀝青黏層,則 依第02747 章「瀝青黏層」規定辦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7-1 所示。 表02747-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快凝油溶瀝青 RC-70 | 材料品質 | AASHTO M81 | AASHTO M81 | 1.數量未達 20 t 時應檢送 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 件,可免送驗。 2.數量超過 20 t 時,至少 檢驗 1 次。 |
| 乳化瀝青 | 材料品質 | CNS 1304 K5016 | CNS1304 K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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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保護
瀝青黏層噴灑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分段或分車道
銜接處損耗、表面整理、清掃、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
材料之加熱與噴灑、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舊有路面之修補或填補之計價,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瀝青黏層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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