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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741 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瀝青混凝土組成材料、生產等相關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材料及粒料之運送與儲存、瀝青混凝土之拌和處理、拌和廠及
裝車過磅等相關工作。瀝青混凝土之運送、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於第
02742 章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 第 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5 第 02778 章--人行道面層
1.3.6 第 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3) CNS 5265 A3094 道路與鋪面材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法
(4) CNS 15073 K5156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5) 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6)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7) CNS 15171 A3408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8) CNS 15312 A3420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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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3381 黏度級地瀝青規範
1.4.3 美國瀝青協會(AI)
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報告書至少包括以下內
容:
A.工地拌和公式(Job Mix Formula,簡稱 JMF):包括粒料級配及
瀝青含量(對混合料)
。
B.指定配比下之瀝青混凝土性質:包括壓實試體密度、理論最大密
度、穩定值、流度、空隙率、VMA(粒料間空隙率)及 VFA(瀝青
填充空隙率)等。
C.材料性質資料:包括瀝青等級、比重、粒料來源、級配、比重和
吸油率、試驗所得之 AC 理論最大密度等。
D.試拌結果:如 1.6.3(1)B.所示,至少五種瀝青含量之瀝青混凝土
性質(理論最大密度除外)與瀝青含量關係曲線圖表。
(2) 拌和廠文件(廠名、地址及電話等)。
(3) 廠商須提出混合料拌和紀錄卡。
(4) 設立專責品管組織(實驗室、品管專責人員)。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
瀝青材料、粒料、礦物填縫料及防剝劑等樣品提送審查(工程司要求時,
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1.6 定義
1.6.1 粗粒料:為停留於 2.36 mm(No.8)試驗篩以上之部分之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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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細粒料:為通過 2.36 mm(No.8)試驗篩之部分之粒料。
1.6.3 混合粒料: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填縫料之混合物。
1.6.4 瀝青混合料(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混凝土)
:瀝青與混合粒料之混合物。
1.7 儲存
1.7.1 瀝青材料之儲存
瀝青拌和廠,儲存槽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以加熱
保持應有之溫度。
1.7.2 粒料之儲存
(1) 各種尺度之粒料應分別儲存在易於通達拌和廠加料器之處。
A.粒料在放入乾燥爐前,應分成 3 種以上尺度,分開儲存並加標示。
B.不同之礦物填縫料應適當地分開乾存及分別秤量。
(2) 粒料應儲放於水泥混凝土鋪面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或料
庫,其周圍應以適當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
不得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儲存於靠近儲備料堆
處,應保持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粒料及礦物填縫料
(1) 一般要求
粒料應潔淨,不含有機物、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承包商應
避免使用不明事業廢棄物作為瀝青混凝土之級配料。
(2) 粗粒料
A.須為質地堅韌、潔淨及耐磨之碎石。
B.依 CNS 15171 試驗,顆粒中長比厚之比值大於 3 之部分,不得大
於總重量之 10%。
C.依 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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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者(結合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面層者(摩擦層者)不得大於 40%。 D.依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之顆粒含有二個以上軋 碎面之部分,須佔總重量之60%以上。 E.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儲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 例混合,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石料儲放 場所混合。 (3)細粒料 A.可為天然砂、機製砂或兩者之混合物。須質地堅硬、表面粗糙及 顆粒富有稜角。 B.依CNS 15346 含砂當量試驗,其含砂當量不得低於50%。 C.細粒料如係二種以上不同來源時,應分別儲放,如需混合使用, 則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儲放場所 混合。 (4) 礦物填縫料 A.其組成可為石粉、石灰、水泥、飛灰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無塑性 之無機物粉末。 B.依CNS 5088 試驗法,其塑性指數(PI)不得大於4(但石灰和水 泥不受此限制)。 C.不得含有水分、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除契約圖說另 有規定外,依CNS 5265 篩分析法,其級配應符合表02741-1 規 定
| 表02741-1 礦物填縫料級配表 | |
|---|---|
| 試驗篩孔寬mm | 通過百分率(%) |
| 0.60 mm(No.30) | 100 |
| 0.30 mm(No.50) | 95~100 |
| 0.075 mm(No.200) | 7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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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加入礦物填縫料後之混合粒料應符合級配要求,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加入填縫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混合粒料總重之 7%。
(5) 瀝青混凝土中如需摻加防剝劑等其他材料時,應依契約圖說及其製
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辦理,必要時應先經廠拌驗證其可行性。
2.1.2 地瀝青
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採用黏度分級 AC-10(或針入度 85-100)或 AC-20
(或針入度 60-70)之地瀝青,其品質應符合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
青)-黏度分級或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規定。
2.2 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2.2.1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及瀝青材料之配合,承包商應委請經 TAF 認證核可
之實驗室辦理配合設計,並於該項目施工前提出配合設計報告,並徵得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按路面結構層次
及表 02741-2~4 之瀝青混凝土規格表辦理。
(2) 混合粒料級配之變化,不得自某一篩號之下限,驟變為相鄰篩號之
上限,反之亦然。
(3) 必要時工程司得在規格界限內修正配比,亦得要求承包商檢送各項
材料樣品試驗覆核。
(4) 若所提配比經工程司認為不適用或粒料來源改變時,承包商應重新
辦理配合設計並經工程司核可。
(5)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級配及瀝青含量,應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6) 以 0.45 次方級配圖繪製混合粒料級配曲線檢查,由級配圖原點至級
配曲線在 4.75 mm(No.4)篩之交點繪一直線,若級配曲線上凸超過
3%(一般發生在 600 μm(N0.30)篩附近),可能造成軟弱混合料
(Tender Mixes),應加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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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41-2 粗級配瀝青混凝土規格表
| 粗級配種類 | 25.0 mm (1 in.) | 19.0 mm (3/4 in.) | |
|---|---|---|---|
| 適用層次 | 底層 | 底層 | |
| 每層壓實厚度(cm) | 5.0〜7.5 | 4.0〜6.5 | |
| 篩 號 mm | 過 篩 重 量 百 分 率 (%) | ||
| 37.5 (1-1/2 in.) | 100 | ||
| 25.0 (1 in.) | 85~100 | 100 | |
| 19.0 (3/4 in.) | 70~85 | 80~100 | |
| 4.75 (No.4) | 30~50 | 50~80 | |
| 0.60 (No.30) | 12~25 | 20~60 | |
| 0.075 (No.200) | 2~8 | 5~20 | |
| 馬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 打擊次數 | 75 | |
| 穩定值(kgf) | ≧600 | ||
| 流度(0.25mm) | 8〜16 | ||
| 孔隙率(%) | 3〜6 | ||
| 粒料間空隙率(VMA,%) | ≧12 | ≧13 | |
| 瀝青填充率(VFA,%) | 65〜75 | ||
| 瀝青用量(%) | 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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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41-3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規格表
| 密級配種類 | 37.5mm (1-1/2in.) | 25.0mm (1in.) | 19.0mm (3/4in.) | 12.5mm (1/2in.) | 9.5mm (3/8in.) | ||
|---|---|---|---|---|---|---|---|
| 適用層次 | 底層或重車 行駛之面層 | 面層或底層 | 面層 | 整平層 | |||
| 每層壓實厚度(cm) | 7.5〜10.0 | 5.0〜7.5 | 4.0〜6.5 | 2.5〜5.0 | 2.0〜4.5 | ||
| 篩 號 mm | 過 篩 重 量 百 分 率 (%) | ||||||
| 50.0 (2 in.) | 100 | ||||||
| 37.5 (1-1/2 in.) | 90~100 | 100 | |||||
| 25.0 (1 in.) | - | 90~100 | 100 | ||||
| 19.0 (3/4 in.) | 56~80 | - | 90~100 | 100 | |||
| 12.5 (1/2 in.) | - | 56~80 | - | 90~100 | 100 | ||
| 9.5 (3/8 in.) | - | - | 56~80 | - | 90~100 | ||
| 4.75 (No.4) | 23~53 | 29~59 | 35~65 | 44~74 | 55~85 | ||
| 2.36 (No.8) | 15~41 | 19~45 | 23~49 | 28~58 | 32~67 | ||
| 1.18 (No.16) | - | - | - | - | - | ||
| 0.60 (No.30) | - | - | - | - | - | ||
| 0.30 (No.50) | 4~16 | 5~17 | 5~19 | 5~21 | 7~23 | ||
| 0.15 (No.100) | - | - | - | - | - | ||
| 0.075 (No.200) | 0~6 | 1~7 | 2~8 | 2~10 | 2~10 | ||
| 馬 歇 爾 配 合 設 計 基 準 | 打擊次數 | 75 | |||||
| 穩定值(kgf) | ≧817 | ||||||
| 流度(0.25 mm) | 8〜14 | ||||||
| 孔隙率(%) | 3〜5 | ||||||
| 粒料間空隙率 (VMA,%) | 見表 02741-4 | ||||||
| 瀝青填充率(VFA, %) | 65~75 | ||||||
| 瀝青用量(%) | 3~8 | 3~9 | 4~10 | 4~11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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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2741-4 粒料間空隙率(VMA)規定值
| 標稱最大粒徑 mm | 空隙率(%) |
|---|---|
| 標稱最大粒徑 mm | 3.0 4.0 5.0 |
| mm | V.M.A. (%,最小值) |
| 9.5 (3/8 in.) | 14.0 15.0 16.0 |
| 12.5 (1/2 in.) | 13.0 14.0 15.0 |
| 19.0 (3/4 in.) | 12.0 13.0 14.0 |
| 25.0 (1.0 in.) | 11.0 12.0 13.0 |
| 37.5 (1-1/2 in.) | 10.0 11.0 12.0 |
註:1.標稱最大粒徑為第一個過篩百分率未達90%之篩的上一個篩號。 2.設計空隙率未在上列值時,以內插法求出VMA。 2.2.2 同一工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其數量在2,500 t 以下者,得經 工程司核可引用過去一年內所作其他工程相同材料之配比設計資料,而 不必重新作配比設計試驗。 2.3 設備 2.3.1 瀝青拌和廠之拌和設備、運輸設備等機具,應符合以下規定(必要時工 程司得隨時檢查之)。 (1) 瀝青貯存槽之總容量不得少於每日施工最高需要量之3 倍,並應附 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自動控制保溫設備。自動控制保溫係指以蒸氣 套管或其他隔離物,能使管線內、計量器、稱重漏斗、噴桿、其他 容器及流程中之瀝青材料,能維持規定溫度。 (2) 拌和廠應備齊檢驗合格之稱重計量設備,使瀝青混凝土品質能達到 工地拌和規定之許可差以內。 (3)拌和廠應備齊足夠數量之標準校驗法碼,供經常校驗所有磅秤與計量 設備。
¶ 2.3.2 磅秤與計量設備
(1)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針 之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衡檢 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以內。 02741 02741-8 KCG V2.0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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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度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設
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 50 kg 內,即能顯示其功能。臂梁式磅
秤應配有皮重臂梁(Tare Beam)及總重臂梁(Full Capacity Beam)
,
最小刻度不得大於 1 kg。
(3) 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 2 倍,且須
讀至 0.5 kg 以內。
(4) 拌和廠應提供一個體積或重量計量表,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
材料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許可差範圍內。該計量表之指針靈
敏度應為 1 cm/kg 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材
料數量多 10%。
(5) 瀝青混凝土之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拌
和廠均須加以檢驗。
2.3.3 乾燥爐之供料器
拌和廠應裝配有分離之冷料箱管道開口,附有校正好之閘門及機具供
料,並建立冷斗流量曲線,以均勻而一致之流量,供應各尺度及種類之
粒料至乾燥爐內。
2.3.4 乾燥爐
(1) 乾燥爐為圓筒形旋轉式,須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
之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滾動粒料。
(2) 乾燥爐應能烘乾拌和廠最高額定能量所需之粒料。
(3) 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 1%以下。
2.3.5 篩網
拌和廠之篩網應能篩分所有粒料成指定尺度,其正常容量須略大於拌和
機之全部容量。
2.3.6 粒料儲存箱
(1) 拌和廠應具有足夠容量之粒料儲存箱,以供拌和廠全數容量運轉時
之需要。
(2) 粒料儲存箱至少應分為三隔間,每一隔間應切實分開並儲存足夠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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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粒料。每一隔間應裝設合適尺度之溢流管,以防止材料溢流至
另一不同尺度粒料之隔間內。
(3) 不同之礦物填縫料應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工程司同意之磅秤
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一分開之臂梁,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縫料。
(4) 拌和廠應裝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儲存箱
內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 15 kg)應能覆蓋出口槽之
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稱重
斗中。拌和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等設施,以便取樣器於取樣時能
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2.3.7 溫度計設備
(1) 拌和廠應於乾燥爐之出料槽裝置經工程司認可度盤式水銀溫度計或
電測高溫計或其他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記錄烘乾粒料之溫度。
(2) 盤式拌和廠並應於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
置,安裝可由 90 °C讀至 200 °C之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
經認可之量溫設備。
2.3.8 拌和時間之控制裝置
(1) 拌和廠應裝配計時鎖,以利控制整個拌和循環之操作。
(2) 在拌和機填料後,計時鎖即鎖閉稱重箱閘門,直至完成循環時關閉
拌和機之閘門為止。
(3) 計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關閉瀝青料之漏斗,於整個乾拌及濕拌期
間應關閉拌和機之閘門。
(4) 定時之控制應易於操縱,並於至少 2 分鐘整個循環之過程內,能以
5 秒或更小之間隔設定時間。
(5) 時間間隔之設定應依規定辦理。
2.3.9 塵埃收集器
(1) 拌和廠應裝置適當之塵埃收集系統。
(2) 所收集之塵埃,應經試驗合格後,始可再使用。
2.3.10 盤式拌和廠之特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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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瀝青衡量斗
A.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地瀝青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和機內每一
盤所需之瀝青總量。
B.瀝青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且懸於度盤式或臂梁式磅秤上,並附
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淨
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量之±2%。
C.瀝青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材料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流面或
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和機之全寬。僅使用旋轉式拌和機時,其
瀝青則以噴灑狀輸送。
(2) 衡量式拌和機
拌和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
和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求
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瀝青混凝土。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和機內之淨距
大於 1 cm 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均更換)。
2.3.11 瀝青混凝土過磅
(1) 拌和廠應裝配貨車地磅,其準確度應在±2%以內,地磅應裝妥於穩定
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
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
用。
(2)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適應貨車或運送瀝青材料之運
搬設備,能一次稱量全部載重。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瀝青拌和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表設備均須校正。
3.2 一般要求
3.2.1 承包商應選擇登記合格之瀝青拌和廠供應瀝青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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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拌和廠之設備應做定期檢查。
(1) 地磅秤出瀝青混凝土之淨重,與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總和之相差
應在±2%以內。
(2)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應停止瀝青拌和廠內之操作,並立刻修正此缺
失,俟修正完成經檢查合格後始可再行運轉。
3.3 產製
3.3.1 瀝青混凝土之拌和
(1) 瀝青材料之加熱
A.瀝青材料應在廠內加熱,其溫度應由黏滯度試驗決定之。
B.瀝青材料之一般加熱溫度除情況特殊經工程司核可者外,不得超
過 163 °C。
(2) 粒料之加熱
A.粗、細粒料在送入拌和機之前,均應烘乾加熱,其進入拌和機之
溫度不得超過 176 °C或比瀝青材料溫度高 14 °C。
B.粗、細粒料可同時送入乾燥爐內烘熱。烘熱後之粒料,應按規定
之尺度,以篩網篩分後,分別送入熱斗中備用。
(3) 拌和溫度
A.各種尺度不同之粒料、礦物填縫料及瀝青材料,應依工地拌和公
式所規定之比例,分別以重量比準確配合之。
B.瀝青混凝土自拌和廠輸出時之溫度,不得低於 135 °C或高於 163
°C。一切過熱或碳化、溫度不足、發生泡沫現象或顯示含有水分
之瀝青混凝土,均應立即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4)拌和時間
A.在盤式拌和廠內,乾拌時間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
之時間,應不得少於 15 秒。
B.濕拌時間係指加入瀝青材料後,至拌和機打開閘門時之時間為
止,不得少於 30 秒,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且濕
拌時間亦不得超過 5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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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瀝青混凝土裝車過磅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
後始可運至工地鋪築。
3.3.3 紀錄
(1) 拌和廠紀錄應加保存,該紀錄表須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
類、各部貨車編號、貨車空重、淨重及載重及貨車所裝載之盤數,
當天載重過磅時間等。
(2) 瀝青混凝土由拌和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須製成傳票,
由貨車駕駛員運至工地時交給承包商施工人員建檔保存。
每天裝載瀝青混凝土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並須記載下列資
料:裝貨日期與時間、貨車編號、裝載貨車之空重、裝載淨重、拌
和料溫度、拌和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及到達工地溫度等。
3.3.4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 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鋪築機之工作
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鋪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3)傾卸式貨車須用數量依瀝青混合料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
(3)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及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
層石臘油、輕柴油或肥皂溶液等潤滑劑,以免瀝青黏附於車身。
(4) 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材料妥善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
響。
(5) 瀝青混凝土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規定鋪築溫度以上。
(6)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輸途中遇雨受潮,應即拋棄,不得再行
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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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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