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634 花崗石舖面地磚、地坪及階梯
¶ 1. 09634 石材舖面地磚、地坪及階梯 V2012.05.17.doc
第09634章
石材舖面地磚、地坪及階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石材舖面地磚、地坪、階梯豎板及踏板之供料、安裝與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石材舖面地磚、地坪、階梯踏板及豎板。
(2) 舖設材料。
(3) 樓梯止滑條。
(4) 底層補強材料。
(5) 填縫料。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A2002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6300 A1028 石材
(5) CNS 6919 G3132 熔接鋼線網
(6) CNS 10806 G3218 冷作成形不銹鋼等邊角鋼
(7)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8) CNS 14448 M1023 花崗石石材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07 圬工用熟石灰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圖:標明切割及舖設尺度大小、規格、斷面及表面修飾,接縫、錨件、扣件、支撐等之配置,以及其他必備之細節。舖設圖上應標明每一塊石材之位置。
1.5.3 樣品
(1) 每一種石材應提送30cm×30cm或符合工程應用材料大小樣品3份,厚度及表面處理按加工後實際尺度送審,顯示出工程所將採用之全部顏色及面飾範圍。
(2) 灰漿樣品應顯示本工程可採用之顏色範圍。灰漿顏色應依各種砌石工程所指定者。
(3) 本工程使用之不銹鋼錨件全套,包括接榫及錨件。
1.5.4 產品資料
包括每一種規定石材工作之規範及其它技術資料,及每種材料符合規範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含材料裝卸、儲存、安裝及維護之說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石材來源應確保全部工作之石材顏色及材質一致。
1.6.2 顏色變化、石英瘤華及紋路:
(1) 石材廠商應於加工前後,及石材運抵工地前,揀除石英瘤華過多以及具明顯石理裂縫之石材。
(2) 石材顏色變化及明暗對比強烈者,應由廠商作分類選取,除非原設計之要求,應避免舖設之相鄰石材間顏色差異過大。
(3) 石材製品應揀除斑點過多者,斑點以直徑25mm以下,每平方公尺2處以下為容許範圍。
(4) 石材之等級應依照CNS 6300 A1028之規定分級,並符合契約圖說要求。
1.6.3 石材檢驗
單一種類石材之契約設計舖面總面積超過20m2者,應依CNS 6300 A1028之規定進行吸水率及抗壓強度試驗,如工程使用石材小於10cm×10cm×20cm,其抗壓強度得參照CNS 11319抗壓強度試驗規範辦理。
1.6.4 實體樣品
(1) 屬表面裝修者,應於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樣品以後,於舖貼前,應先於現場擇一施工地面及牆面做實體樣品舖面各一處,至少須有3m×3m面積。
A. 應能顯示整體工程完成後表面顏色、材質及工作水準。
B. 應包括核定之施工製造圖所規定之瓷磚材料、固定件及其他系統組件與勾縫材料。
(2) 實體樣品舖面位置及面積應依照監造單位之指示。可利用一房間的地面、牆面作為實體樣品舖面之用。
(3) 實體樣品舖面完成後,應先獲得監造單位之核可,始得進行正式舖設工作。不合格之實體樣品舖面應依指示拆掉重做。
(4) 工作未完成前,不可改變、移動或拆毀實體樣品舖面。核可之實體樣品舖面可保留作為永久性工程之一部分,並作為其餘石材工作之品質標準。
1.6.5 實體模型
切割施工製造圖及樣品送審後於進行石材舖面及地板舖砌前應依監造單位指示製作一實體模型並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工。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儲存及施工中之石材、砂漿材料及附件等應妥善保護,避免潮溼、沾污、及石材本身之損壞。
1.7.2 裝卸石材時應避免碰碎、斷裂、沾污及其它損害。石材邊緣無木料或其他硬質物體保護時,不得使用爪桿或撬桿。裝吊石材應儘可能採用寬條型索帶,不得使用含有瀝青或其他可能產生油污物質之鋼纜或繩索。必要時應使用木滾輪,並於木滑條末端設置襯墊。
1.7.3 石材應儲放於枕木或托板上,並以無沾污性之防水布覆蓋。枕木位置及石材之堆放應妥為規劃,使重量平均分佈,避免石材斷裂。使用防水且無沾污性之覆蓋物或包覆物保護石材免遭氣候侵襲,但應保持石材周圍之空氣流通。
1.8 現場環境
1.8.1 審查石材安裝工件周圍其他相關工程之工期進度及程序,與各工程協調,使各種不同組件均能配合施作。
1.8.2 氣溫或材料溫度低於10°C時,不得舖設石材。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舖面、地坪、階梯踏板及豎板
(1) 石材應色澤均勻,無裂痕、破損及缺角,並依契約圖說與CNS 6300 A1028分級之規定,供應每一區域所需種類、顏色及面飾之石材。
(2) 應依照契約圖說與明細表指定之石材舖砌顏色提供石材。工程應符合監造單位處保存之控制樣品,包括其顏色、式樣及完成後之紋路。
2.1.2 石材表面處理
(1) 原石面:石礦開採之原貌
(2) 磨光:高度亮光面
(3) 熱處理或燒面處理:平坦表面以高溫火燄處理,製成一般之粗質面。
(4) 噴砂處理:應依規定以不同篩號之石英砂處理,製成之粗細質感。
鑿面處理:依設計需求運用鑿面工具。
2.1.3 石材加工處理
(1) 石材之種類、形狀、尺寸依照圖面及特別記載之規定。
加工處理
A. 表面加工處理之種類及加工程度依照特別記載之規定。
B. 石材郼接側邊隱匿之部份,使用裁切石材面即可,而嵌入部份,應有15mm以上,此部份表面之加工處理應與該側面石材表面相同。
C. 石材鄰接側邊露光部份,其表面加工處理亦須與鄰接面相同。
D. 石材製品應儘量避免在施工現場修改、裁切、鑽孔。
(3) 石材加工之精度須視石材之種類加以訂定。
2.1.4 舖設材料
(1) 水泥:符合CNS 61 R2001第I型之卜特蘭水泥。
(2) 石灰:符合CNS 381 A2002建築用生石灰或ASTM C207熟石灰規範。
(3) 粒料: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無沾污性,但6mm以下接縫使用者應100%通過16號篩。
(4) 色料:純礦質或合成顏料,具抗鹼性且不褪色,適合做填縫漿之拌和料。
(5) 水必須清潔且不含可能對工程造成損害之物質其品質須符合CNS 13961 A2269。
(6) 勾縫料之顏色依明細表所示。
(7) 石材之舖設應使用高黏度乳膠水泥砂漿。
(8) 屋外花崗石之舖設可使用卜特蘭水泥砂漿。
(9) 提供適當配方之石材清潔劑,不得使用酸性或腐蝕性之清潔劑。
2.1.5 樓梯止滑條
依圖示之細節,提供樓梯踏板寬度減15mm之止滑條,並使用黏劑將其安置入8mm×8mm之直切凹槽內。
2.1.6 其他材料
(1) 底層補強材:使用鍍鋅銲接鋼線網, 150mm×150mm,直徑至少0.3mm。除網之最小尺度外,其他應符合CNS 6919 G3132之規定。
(2) 預製接縫填料:使用硬質亞胺酯、乙烯聚合物、或聚乙烯製泡棉, 12mm厚,寬度則應使填料頂端達到石磚地板面大約18mm內。
(3) 依石材生產商建議,按各種石材、面飾及用途提供適當配方之石材清潔劑。除非經石材生產廠商明白表示認可,否則不得使用酸性或腐蝕性之清潔劑。
(4) 階梯踏磚應以不銹鋼錨碇裝置予以確實固定,其材料須符合CNS 10806 G3218之304型不銹鋼規定;繫件及其他附件應使用不銹鋼。
(5) 填縫料:應依使用目的,選擇適當之填縫材料,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與圖說規範施工。
2.2 設計與製造
2.2.1 依照經核定施工圖說所示之細節,進行石材之製造,並符合石材生產協會組織之建議。
2.2.2 依照經核定工作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進行石材加工,並符合石材生產協會所定之製造許可差。
2.2.3 接縫處應處理平直,與表面成90°角,另有指定者則依其規定。
2.2.4 依圖樣所示接縫寬度切割石材。圖樣上未標示者,則接縫寬一律為6mm。
2.2.5 依施工製造圖說之斷面及尺度製造石材飾條。
2.2.6 依施工製造圖說之斷面及細節提供石材基底。
2.2.7 石材背面需作防污處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石材舖面安裝前,應將地板底面清除乾淨,移除泥土、塵土、雜物及鬆脫物
。
3.1.2 查閱相鄰介面之施工進度及程序,並事先協調,使各種不同組件均能配合施作。
3.1.3 對於室外之地坪舖設工程,當氣溫低於10°C時、下雨時,不得舖設石材;但對於室內及作適當防護之地坪舖設工程則不在此限。
3.2 安裝
3.2.1 通則
(1) 禁止採用有缺口、碎裂、凹洞、污損、過多石英瘤華、石理裂縫或其他完工後可見之缺點。
(2) 石材安裝前應以毛刷刷淨,並用清水澈底浸濕。使用不含腐蝕性或摩擦劑之溫和清潔劑。舖設時尚未完全濕透者,應再浸泡或用濕海棉擦拭。
(3) 除設計上特殊需求外,應事先將石材分類使深淺顏色能大致相混,以避免相鄰石材之顏色深淺差別太大,石材面紋路應大致相同且花紋對齊。任何未均勻混拼或色澤對比不勻稱之石材,監造單位有權拒收並要求更換。
(4) 石材之舖設應由具有安裝指定樣式石材經驗,並能視舖設需要於現場切割石材之技工施作。
(5) 依設計圖說之位置設置伸縮縫及控制縫。
(6) 依照契約設計圖說及經核定之工作圖舖設石材。
3.2.2 卜特蘭水泥砂漿之施工:
(1) 若契約設計圖說應於底層地坪舖置分隔膜,其接縫之搭接寬度處不得少於75mm。
(2) 砂漿基底之拌和體積比為一份卜特蘭水泥配三份砂(以潮濕疏鬆狀況量測),並加適量水拌成硬稠的砂漿。準備舖砌石磚時,砂漿表面應為微濕狀。
(3) 基底塗佈後即予刮平,使其達到圖示之均勻厚度及基底高程,並使石材舖設後地板之完工高程合乎圖說要求。拌和及塗佈之砂漿量以能於初凝前完成石材舖設者為度。石材安裝前已達初凝之砂漿基底料應斜切邊緣後去除並拋棄之。
(4) 於分隔縫處安裝預製之填縫料,至可供封縫劑及填縫背條安裝之高度。填縫料下之基底亦應佈設至規定之全深。
(5) 金屬補強材應大略置於基底厚度中央處。
(6) 基底之上應先澆以稀薄之純水泥漿後,再將石材輕放、舖設於基底之上。
(7) 以木槌或橡皮槌輕敲石塊至穩固安置於基底之上,並使地板高程達到圖示為止。每一石塊均應在砂漿底層初凝前一次舖設完成。已舖設之石塊區域不應回頭補行整平。
3.2.3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之施工
(1) 按照地板樣式圖所示配置伸縮縫及控制縫。接縫應自石材表面延伸入基底全深。接縫的寬度應與石材舖面間的接縫寬度相同。
(2) 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及薄漿需符合相關規範規定。
(3) 舖設於乳膠砂漿及勾縫料之石材應先打腊。
(4) 各塊石材應依核可之式樣個別安置,先壓入定位,再輕敲入基底。各石塊及門檻固定後,再重新調整未正確定位之石塊,並將破損不良之石塊移除換新。石塊之舖設應妥為安排,使每塊石材之尺度均不小於全材之1/2,並配合地面設置之配件及開孔舖設。
(5) 石材舖設後應放置至少48小時後再勾縫。
3.2.4 石材舖面之勾縫
(1) 薄漿之體積拌和配比為一份卜特蘭水泥加二份細粒料,細粒料於潮濕、疏鬆狀態時計量;細接縫則以細砂配製,細粒料減為一份。加適量之水使成適合安裝之最乾稠度的拌和物。依照顏料廠商之建議,攙入適度之顏料拌成圖示之薄漿顏色。不得超過建議使用之顏料對水泥比率。
(2) 基底初凝後,應儘快勾縫。
(3) 除伸縮縫依規定填以封縫劑以外,石材舖面接縫處均應勾縫。勾縫完成後應與石板表面齊平。所有縫隙、遺漏處應填補使完成後之接縫顏色一致,光滑且無任何空隙、針孔或低凹點。
(4) 施作進行中應隨時清除溢出石板表面之勾縫料。
(5) 勾縫後應於潮濕狀況下養護7天。
3.2.5 階梯石材之安裝
(1) 使用與地坪石材鋪砌相同之乳膠卜特蘭水泥砂漿,安裝階梯踏板及豎板,但不須舖設分隔膜。
(2) 依圖示及視需要使用機械錨碇裝置。
(3) 安裝前,垂直接縫處全寬均應塗以水泥砂漿,石材背面及混凝土板間空隙亦應以水泥砂漿填實。
(4) 砂漿凝結前,應將接縫處耙深18mm以備勾縫。砂漿凝結後,濕潤耙深之接縫並注入勾縫料。使用工具輕輕地將勾縫料按地坪接縫之處理方式抹成凹面。
3.2.6 伸縮縫
(1) 伸縮縫應依照圖示安裝填縫背條及填縫劑。
(2) 伸縮縫應依照圖示之寬度安裝。
3.3 清理
3.3.1 斷裂、缺口、污損之石材應予移除並換新。與鄰接石材工程不相稱之石塊應依指示移除,並以相稱之石塊依規定之方法予以換新,且應不留換裝之痕跡。必要時,瑕疪不良之接縫應重新填實勾縫,以維整潔勻稱之外觀。
3.3.2 舖設、對準、勾縫及養護完成後,應依用途之不同,採用石材生產商建議之方式將石材清理乾淨。
3.3.3 保護
施工中應使用牛皮紙或其他不會污損石板及損及其色澤之重型覆蓋物妥為保護石磚鋪面。於工作完成前移去覆蓋。
3.4 現場品質管理
安裝進行中,及完成最後勾縫後至少24小時以內,地坪上絕對禁止踩踏。
3.5 許可差
3.5.1 石板尺度
(1) 長寬面:不得大於接縫面之1/4。
(2) 厚度:光面之石材不得大於4mm;燒面之石材不得大於8mm。
(3) 飾面平整度:光面之石材與真平面不得大於1mm;燒面之石材與真平面不得大於5mm。
3.5.2 完成面
(1) 完成面與圖示面之高度許可差不得大於9mm。
(2) 完成面之平整度於任意3m範圍內不得大於3mm。
(3) 洩水方向及坡度應依圖說施作,完成後不得有積水或洩水不良情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其費用應視為包含於已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預製填縫料。
(2) 修補、清理及保護。
(3) 底層舖設砂漿。
(4) 錨件及扣件。
4.1.2 計量方法
石材舖面地磚、地坪、階梯、邊條及止滑條,包括勾縫,應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區域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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