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530 金屬格柵蓋板
¶ 1. 05530 金屬格柵蓋版 V2008.10.01.doc
第05530章
金屬格柵蓋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金屬格柵蓋板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集水井蓋、側溝蓋、截水溝蓋及U型溝蓋、人孔或維修孔出入口蓋、樓梯透空踏板、通道或貓道用透空棧板等註明為格柵蓋板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格柵或蓋板本體、固定件、框座及其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4) CNS 8503 H3102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5)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美國銲接協會(AWS)
1.3.4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製造圖
1.4.2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1.4.3 樣品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認為必要外,格柵蓋版樣品得僅以供應廠商產品型錄取代。
1.4.4 實品大樣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認為必要外,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4.5 提送接合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4.6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5 品質保證
1.5.1 產品中之鋼料來源應檢附鋼料輻射線檢驗報告。
1.5.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廠商應將監造單位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生銹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1.6.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產品係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為格柵透空型蓋板或平板花紋型蓋板,其鋼料係經由全自動高壓電阻熱熔銲銲製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者。
2.1.2 若為排水功能而設計時,其開口面積應達50%以上。
2.1.3 若為平板花紋型蓋板者,應設計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2.1.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鑄鐵或鍛鐵本色之鐵灰色外表。
2.1.5 其載重應配合設計需求考慮如下:
(1) 人行步道用:包括樓梯透空踏板、通道、貓道透空棧板等。
(2) 輕型載重車:包括中小型載客汽車及載貨貨車等。
(3) 重型載重車:包括大型載客巴士及載貨貨車或聯結車等。
2.2 材料
2.2.1 構成材料
本產品之構成金屬材料料均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並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得施工。列舉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鐵/鋼料:應依據契約圖說,並符合CNS 2473 G3039及相關之規定。
2.2.2 鍍鋅量
若無特別規定時,本章含鐵金屬件產品之鍍鋅量應符合CNS 1247 H2025之規定,其鍍鋅量至少610g/m2以上。
2.2.3 檢驗
金屬格柵蓋板之構成材料應依前述規範進行拉伸試驗及鍍鋅量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得使用;惟考量工程特性及需求,單一型式金屬格柵蓋板契約總量(含框座)未達2公噸者,得檢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不再進行取樣試驗。
檢驗合格報告或證明文件並不免除廠商對產品及工程品質保證之責任。
2.3 產品
2.3.1 本產品應依機關之需求及設計圖說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
2.3.2 如設計圖未特別規定型式或細節時,可依設計載重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廠商應配合設計圖之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舖面之材料、高程、尺寸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圖,送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備料施作。
3.2 施工方法
3.2.1 框座安裝
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寸預埋框座。
3.2.2 水平調整
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2.3 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金屬格柵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3.2.4 電銲工作應盡量在工廠施銲,工地銲接減至最少。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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