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11 砌紅磚
¶ 1. 04211 砌紅磚 V2012.01.04.doc
第04211章
砌紅磚
(配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規範使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普通磚
(3)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1.4 運送、儲存及處理
1.4.1 運送至現場之磚塊應完好無缺角,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4.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應符合契約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相關規定。。
2.1.2 紅磚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成品,進場紅磚外觀須經監造單位檢驗核可,不合規定之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建築物外牆使用之紅磚須符合CNS 382之『1種磚』規定,其餘結構物使用紅磚須符合CNS 382之『2種磚』以上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層磚牆逐層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以一層丁磚一層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雨水不得滲入屋內。磚縫應介於6~10mm,且應上下一致。磚砌至頂層需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使易於填縫。
3.2.3 砌磚時應四周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妥善養護。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
3.2.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充規定
3.3.1 1B磚牆:長度在450cm以上,高度超過35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50cm以上,長度超過450cm時,須加補強柱。
3.3.2 1/2B磚牆:長度在300cm以上,高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00cm以上,長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30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2根,用10mm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4 檢驗
3.4.1 依規定進行產品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1種磚 |
抗壓強度 |
CNS 382 |
300kgf/cm2以上 |
單一工程砌磚牆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者(1B磚牆,1/2B減半計量),檢附出廠證明及相關檢驗合格文件書面審查;超過50平方公尺者,每批進場檢驗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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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水率 |
13%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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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磚 |
抗壓強度 |
200kgf/cm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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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水率 |
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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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度(長*寬*高),mm |
200±6*95±4*53±2.7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砌紅磚包括水泥砂漿等材料使用,依契約規定,按不同砌磚厚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水泥砂漿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砌紅磚應按不同砌磚厚度以平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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