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60 混凝土表面處理
¶ 1. 03360 混凝土表面處理 V2008.10.01.doc
第03360章
混凝土表面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材料、安裝、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本規範有關混凝土章節之規定,為達到混凝土表面處理之目的,所採用之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混凝土表面處理所需之設備、機具及人工,其搭配使用之卜特蘭水泥、圬工砂漿用粒料、水泥砂漿、修飾、磨飾等及必要之清理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4.2 施工計畫(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4.3 廠商資料(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4.4 樣品(可併入結構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擬採用之材料及其配件之樣品各3份。
1.4.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圬工用砂漿粒料除外)。
1.5.2 水泥材料之儲存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
一般用應符合CNS 61 R2001 Type I規定;污水、抗硫用(沿海或腐蝕環境)應符合CNS 61 R2001 Type II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
2.1.3 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2.2 工具及設備
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其使用之工具及設備得參照廠商所提供之機具及設備。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基本要求
構造物混凝土表面處理包括普通模板、清水模板之表面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其基本要求如下:
(1) 處理前該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2) 處理後7日內表面應保持濕潤。
(3)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3.1.2 普通模板修補及修飾
(1)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一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3.1.3 清水模板之修補及修飾
(1)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底清除,並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一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3)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
(4)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表面處理後須平整色澤均勻。
3.1.4 清水模板之磨飾處理
(1) 設計圖所示之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
(2)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
(3) 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4) 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磨飾面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5) 若設計圖上規定磨飾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5 若設計圖上規定模板粗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6 若設計圖上規定斬石子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7 若設計圖上規定噴砂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8 地坪整體粉光處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單獨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模板粗糙面、斬石表面處理、噴砂表面處理、磨飾面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單獨計價。
4.2.2 本章之工作模板粗糙面、斬石表面處理、噴砂表面處理、磨飾面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依詳細價目表之工作細目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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