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 1. 03350 混凝土表面修飾 V2008.10.01.doc
第03350章
混凝土表面修飾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卜特蘭水泥、水泥砂漿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
1.2.2 圬工砂漿用粒料
1.2.3 水泥砂漿
1.2.4 修飾
1.2.5 磨飾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91 圬工用水泥
(2) ASTM C270 圬工用砂漿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1.4.3 廠商資料
1.4.4 契約或施工圖說註明應提送之材料樣品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粒料除外)。
1.5.2 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通風良好之場所。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2.1.3 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混凝土修飾包括普通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磨飾。
(1) 普通模板之修飾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澈底清除至堅實面,以水浸潤至少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2) 清水模板之修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澈底清除至堅實面,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 清水模板之磨飾
設計圖所示之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小時以上。修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4) 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分。
(5) 修飾後7日內修飾面應保持濕潤。
(6)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4. 計量與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再單獨計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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