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10 結構用混凝土
¶ 1. 03310 結構用混凝土 V2010.08.01.doc
第03310章
結構用混凝土
(本章須配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使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構造物的場鑄混凝土之材料、施工、養護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主結構體構造物
1.2.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3 混凝土附屬工程
1.2.4 混凝土養護及保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410 A2158 油毛氈紙
(2) CNS 2178 A2032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3) CNS 8188 A3138 混凝土養護材料保持水份能力檢驗法
(4) CNS 10143 A2152 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
(5)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合用水
1.5 資料送審
廠商除須提出下列之文件,但不限於下列文件資料:
1.5.1 施工計畫
廠商應於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提送混凝土澆置申請書,並依監造單位視實際需要要求提出詳細之混凝土澆置計畫書,其內容包括澆置進度、澆置順序、施工縫位置、養護方式等。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預拌混凝土出貨單
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送達工地卸料前,應提送一份混凝土供應商之證明文件或出貨單,並填註下述資料:
a. 供應商名稱。
b. 預拌混凝土廠名稱及地址。
c. 交貨單編號。
d. 日期。
e. 貨車編號。
f. 工作名稱:契約編號及位置。
g. 混凝土數量:以立方公尺計。
h. 混凝土之等級及型式。
i 坍度。
j. 混凝土裝運時間。
k. 水泥之型式及廠牌。
l. 粒料之最大粒徑。
m. 水灰比及單位體積含水量。
n. 摻料之種類及數量。
1.5.4 養護材料應提送樣品兩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組成成份之水泥、粒料與水及化學摻料與飛灰等之使用規定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2.2 工廠品質管理
混凝土產製之品質管理計畫按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澆置前之準備
(1) 既有混凝土表面之處理
若混凝土係澆置於既有之混凝土表面,應清除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後,並將該表面予以打毛成粗糙面以利新舊混凝土之結合,澆置前將既有混凝土表面予以充分潤濕。
(2) 模板及鋼筋
A. 模板及鋼筋應依核准之圖說規定施工,且應於澆置混凝土前清理乾淨,模板底部不得有積水及污、雜物,鋼筋不得有浮銹。
B. 如契約圖說規定須塗抹環氧樹酯(epoxy)則依其施工說明執行。
C. 混凝土內之預埋物,應依照設計圖說位置準確定位並妥為固定,澆置混凝土時應注意防止預埋物之發生位移。
(3) 澆置前之通知
澆置混凝土之前,應依監造單位之指定日數事先通知監造單位代表,未經監造單位同意,不得於構造物之任何部位澆置混凝土。
3.1.2 施工設備
(1) 混凝土拌和車、泵送機及現場輸送混凝土之滑槽須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2) 可調長度管(象鼻管)
A. 使用金屬製、橡膠製或塑膠製之柔性管輸送混凝土,其管徑不小於最大粒徑之8倍為原則,並防止混凝土粒料分離。
B. 柔性管之設置應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原則上,其出口與最終澆置點之距離於水平及垂置方向均不大於150cm,鄰近伸縮縫處之水平距離不大於90cm。
C. 柔性管與象鼻管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乾淨。
3.2 施工方法
3.2.1 準備工作
(1) 將構造物基礎所在之表面整平夯實至規定之壓密度,依設計圖說舖設底層或墊層材料,以便於排紮鋼筋及安裝模板。
(2) 結構體之模板、鋼筋、埋設物及高程等,經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得安排澆置混凝土。
3.2.2 一般規定
(1) 澆置混凝土前,應先清除模板面及接觸面之雜物,如經監造單位判斷,其接觸面有必要增加其黏結性時,則應使用監造單位認可之接著劑。
(2) 水平或垂直構材混凝土之澆置,必需待其下側新澆置支承構材之混凝土,已達到要求強度後方可澆置。
(3) 混凝土應連續澆置,且應於混凝土拌和後於規定時間內儘速澆置。
(4) 混凝土應以適當之厚度分層澆置,並應於下層混凝土凝結前澆置上層混凝土,一般上下層間之澆置間隔時間不超過45分鐘,以免形成冷縫或脆弱面。
3.2.3 水中混凝土之澆置
(1) 使用之模板須緊密不漏漿。
(2) 水中混凝土澆置後至少48小時之內,該地區不得進行抽水。
(3) 特密管
A. 特密管直徑為15~25cm,上端裝有漏斗之不透水管,漏斗頂端應加設50mm×50mm之鋼網,以防堵塞。
B. 特密管應妥為支撐,使其出口得在整個工作面上方自由移動,並得以在必須減緩或中斷混凝土流出時迅速將管降下。
C. 澆置時應維持混凝土之連續流動,並使澆置之混凝土均勻分佈。特密管之移動及昇降應妥為控制。
D. 各特密管應有適當之間距,以免造成粒料分離。
E. 澆置混凝土時,特密管下端應伸入已澆置混凝土表面下至少1.5m。
F. 特密管不得水平移動,當特密管中混凝土不易自由卸出時,可將特密管上、下垂直移動,惟落差不得超過30cm。
(4) 用特密管或設有底門之吊斗,於水中澆置混凝土時,應維持適量連續施工,澆置位置應儘量維持靜水狀態,至少亦須使水之流速控制在3m/min以下,水中澆置之混凝土面應大致保持水平面。
3.2.4 搗實
(1) 混凝土澆置時即應予以澈底搗實。鋼筋、預埋件周圍及模板角落處之混凝土應確實搗實。
(2) 使用內部振動器及外部振動器須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3) 結構梁體或樓地板混凝土搗實時,應確實將振動器插至先澆置之支撐結構體混凝土內。插入深度應適當,並避免過度振動。
(4) 若模板內振動之方式可能造成預埋件之損壞,則不宜使用內部振動機。
3.2.5 低溫之澆置作業
周圍氣溫為5°C且繼續下降時,應將模板或構造物包圍加溫,使其內之混凝土及氣溫保持在13°C以上。完成澆置之混凝土應維持該溫度7天,保護已澆置之混凝土。
3.2.6 高溫之澆置作業
(1) 周圍溫度超過32°C以上時,應於澆置混凝土前,將模板及鋼筋等以水或其他方式加以冷卻,降溫至32°C以下,方可開始澆置混凝土。
(2) 為避免澆置後混凝土之溫度過高,應採取下列措施保護方完成澆置之混凝土:
A. 於混凝土上方置遮蔽物以防止混凝土直接受到日曬。
B. 採用冷水噴灑或以溼潤之粗麻布或粗棉墊覆蓋,使模板保持潮溼。
3.2.7 施工接縫
施工接縫之設置與處理按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3.2.8 止水帶
(1) 止水帶應儘可能減少接縫。若有接縫,其處理方式應經監造單位核可。不同種類止水帶相接處應製成適當之接縫。接縫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2) 牆上之水平施工縫,其止水帶應在混凝土初凝前安裝完成,並使其一半寬度露出完成之混凝土面,止水帶周圍之混凝土細料應充份搗實以使密合。澆置次一層混凝土時應小心施作,於硬化混凝土面之乳沫移除後,應先澆置,止水帶周圍及上方部分並充份搗實,然後繼續澆置其餘之混凝土,並應確保止水帶不致遭內部振動器或其他工具扭曲或損壞。
(3) 垂直伸縮縫及施工縫中止水帶之設置,應使其一半露出於準備下次澆置之相鄰混凝土部位,並應確保止水帶位置完全正確,且其周圍之混凝土均已搗實。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試驗室
(1) 規定須檢驗之材料及混凝土試體,應交由依標準法設置之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辦理檢驗。廠商對該獨立試驗機構之委託行為,並不解除其依契約執行本工程之義務。所有試驗之結果均應經上述試驗機構簽認後提交監造單位。
(2) 如於工地設置混凝土試體養護室,置放混凝土之養護室之溫度應控制在25°C±1°C,相對濕度應大於95%。試體養護室應設有經監造單位認可,附設能紀錄最高與最低溫之溫度計與上鎖系統。磅秤及應力試驗儀器均經合格之儀器校正機構以不超過12個月之間隔校正。
3.3.2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3.3.2款之規定。
(2) 每批圓柱試體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單位指示增加一顆試體,並於七天時做抗壓試驗,供作預測28天抗壓強度之參考。
(3) 合格標準: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下列三種(A、B、C)圓柱試體於28天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fc')各須符合其規定方為合格:
A. 現場拌和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fc',且一半以上的試體數,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及任四分之三以上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例如4.3個即為5個)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
B. 預拌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fc',且三分之二之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及任六分之五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
C. 預力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fc',且三分之二之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及任六分之五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fc'。
(4) 有條件接受者:如澆置之工程項目,其被取樣之混凝土樣品有不符合本款抗壓強度試驗之合格標準時,如契約另有規定則應照該規定辦理,如契約無其他規定且機關以書面同意有條件接受時,該條件至少須要求廠商提出結構計算書,以證明不致影響該工程項目及整體構造物之安全及契約所規定之功能。
(5) 本款前目所指之結構計算書,應由技師法所規定得簽證之2位以上之技師提出簽證,必要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6) 機關採行本款第(4)目之有條件接受者,應根據其他契約文件所規定事項及扣(罰)款規定辦理。
(7) 未達合格標準之措施
A. 不合格之混凝土且不屬本款第(4)目之情形者,不合格之混凝土其構造物應於收到監造單位之通知後30天內拆除及重做。
B. 屬本款第(4)目有條件接受者,應於收到監造單位通知後30天內提出結構計算書。未提出結構計算書或結構計算書尚未經機關審查認可前,基於結構安全,必要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暫行停止繼續施作與該不合格混凝土項目有關之工作,廠商不得因此提出展延工期要求。
3.4 檢驗
3.4.1 需作混凝土配比設計之要求須按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1.5.3款配比設計之規定。
3.4.2 施工期間就粗、細粒料之樣品進行例行性試驗之項目及頻率按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3.3.4款之規定。
3.4.3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配比設計坍度小於100mm時,許可差為±25mm。
(2) 配比設計坍度大於100mm時,許可差為±38mm。
3.4.4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值(CNS 3090 A2042 之規定):
|
構件型式 |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
|
A.預力混凝土 |
0.15kg/m3 |
|
B.鋼筋混凝土 |
0.30kg/m3 |
3.5 保護及修補
3.5.1 施工及保固期間應保護混凝土構造物表面不受金屬構件流出之鐵銹水或其他物質之污損,混凝土表面如有污損應進行修復至恢復原有混凝土之顏色。
3.5.2 工程最終驗收前,混凝土表面、角隅如有損壞及瑕疵,廠商應負責修補至合於規範之狀況。
3.5.3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本章「4.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5.4 為保護澆置後之混凝土凝結過程不受載重之影響,混凝土充分硬化至足以承擔載重前,不得施加載重。
3.5.5 鋼筋之保護
(1) 長時間將露出混凝土表面之鋼筋,應塗以純水泥漿或其他經監造單位認可之保護措施以防銹蝕。
(2) 鋼筋準備搭接延伸或組立模板之前,應清除附於鋼筋上之硬化水泥漿、油漬及浮銹。
4. 混凝土養護
4.1 材料
4.1.1 養護用水:須符合CNS 13961A2269混凝土拌合用水之規定。
4.1.2 養護劑:須符合CNS 2178 A2032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之規定。
4.1.3 油毛氈紙:須符合CNS 10410 A2158油毛氈紙之規定。
4.1.4 防水膠布:須符合CNS 10143 A2152建築物防水用合成高分子膠布之規定。
4.1.5 麻布
(1) 包裝過糖、鹽或肥料的麻布袋不可使用。
(2) 首次使用為養護用的麻布袋應澈底洗淨以去除可溶性物質。
4.2 養護方法
4.2.1 一般規定
(1) 除非採用加速養護或另有規定外,混凝土的養護時間應視水泥的水化作用及達成適當強度之需求儘可能延長,且不得少於7天。新澆置後至少7天內,應保護混凝土不受天候侵害,包括雨水、過度日曬及過高或過低溫度。
(2) 養護期間應保持模板潮溼。若於養護期間拆除模板,則拆模後應符合下列條件繼續養護:
A. 養護期間其周圍溫度應維持13°C以上。
B. 混凝土暴露面周圍應儘量避免空氣之流動。
(3) 採用液膜養護時,所使用材料應與預備施作於混凝土表面之防水材料或其他材料相容。
4.2.2 水及覆蓋物
除使用液膜養護劑外,可使用下列養護方法:
(1) 混凝土養護應在澆置完成混凝土於表面浮水消失後即進行養護。
(2) 混凝土養護,可以在其表面滯水或以麻布、防水膠布、油毛紙及細砂等適當材料完全覆蓋。覆蓋材料應直接舖蓋於混凝土表面上,並隨時保持濕潤。
(3) 養護期間不得損害覆蓋材料、防水養護布或混凝土表面。
4.3 檢驗
監造單位核可之混凝土養護方法,廠商應確實依時效執行,經現場抽查未盡養護之責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對該批混凝土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依本章3.3.2款第(3)目相關規定辦理。
5. 計量與計價
5.1 計量
5.1.1 依不同抗壓強度之混凝土項目,以立方公尺計量。詳細數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詳細價目表為準。
5.1.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均不予計量。
5.2 計價
5.2.1 混凝土依不同抗壓強度之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澆置該構造物所必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養護等費用在內。
5.2.2 因切除或敲除過度而修補之混凝土,或用於修補或更換瑕疵部位之混凝土,均不予計價。
5.2.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有關混凝土項目計價之項目內。
5.2.4 若有本章3.3.2款之「(4)有條件接受,需結構計算書者」之情況,其扣款辦法依契約規定辦理。
5.2.5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由廠商負擔費用之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載重試驗。
(3) 拆換試驗結果不符規定之構造物。
(4) 所有可歸責於廠商之補救措施。
〈本章結束〉
0970801
03310- PAG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