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 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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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210章
鋼筋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筋之材料、設備、裁切、彎曲、排紮、組立、續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竹節鋼筋
1.2.2 光面鋼筋
1.2.3 鋼筋續接器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3) CNS 2112 G2014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4)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3.2 美國試驗材料協會(ASTM)
(1) ASTM A36M 結構鋼
(2) ASTM A82 混凝土用鋼線
(3) ASTM A184 混凝土用竹節鋼筋網
(4) ASTM A185 混凝土用銲接光面鋼線網
(5) ASTM A370 鋼製品機械性質檢驗方法
(6) ASTM A576 鋼棒、碳、熱鍛及特殊品質規範
1.3.3 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1) 土木401 混凝土工程設計規範及解說
(2) 土木40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規範及解說
1.3.4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
1.3.5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1.4.3 施工製造圖
除設計圖說內已示明,應將鋼筋之加工、組立及續接等施工製造圖送請監造單位核可。
1.4.4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3份。
1.4.5 鋼筋出廠檢驗報告。
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1.4.6 鋼筋銲接工之合格執照。
1.5 標示、捆縛及儲存
1.5.1 標示及捆縛
鋼筋應以CNS 560規定之方式標示及捆縛。
1.5.2 儲存
鋼筋應妥為儲存,不得沾染油脂、污泥、油漆或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發生損害裹握力之銹蝕、彎曲或扭曲等情事。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CNS 560 A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筋之規定。銲接用鋼筋應採用SD420W或SD280W。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G1019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3) 鋼筋混凝土用之鋼筋應以平爐、純氧轉爐或電爐煉製之鋼胚經熱軋加工製造之;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線上熱處理鋼筋(簡稱熱處理鋼筋,俗稱水淬鋼筋)。
2.1.2 鋼筋標稱直徑在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其它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鋼筋如由機關供給者,廠商於領料時,如發現單位重量與標準規格不符,應立即書面報告監造單位,以決定取捨並作為結算數量之依據。
2.1.4 鋼筋如由廠商自購者,應為符合規定之新品,並應購買長料以減少不必要之接頭。
2.1.5 鋼筋續接器材質
鋼筋續接器之材質應符合ASTM A576之規定,或監造單位核可之同級品。
2.1.6 竹節鋼筋之標示代號、單位質量、標稱尺度表
|
竹節鋼筋 標 號 |
標示代號 |
單位質量 (W) (kg/m) |
標稱直徑 (d) (mm) |
標稱剖面積 (S) (cm2) |
標稱周長 (cm) |
|
D10 |
3 |
0.560 |
9.53 |
0.7133 |
3.0 |
|
D13 |
4 |
0.994 |
12.7 |
1.267 |
4.0 |
|
D16 |
5 |
1.56 |
15.9 |
1.986 |
5.0 |
|
D19 |
6 |
2.25 |
19.1 |
2.865 |
6.0 |
|
D22 |
7 |
3.04 |
22.2 |
3.871 |
7.0 |
|
D25 |
8 |
3.98 |
25.4 |
5.067 |
8.0 |
|
D29 |
9 |
5.08 |
28.7 |
6.469 |
9.0 |
|
D32 |
10 |
6.39 |
32.2 |
8.143 |
10.1 |
|
D36 |
11 |
7.90 |
35.8 |
10.07 |
11.3 |
|
D39 |
12 |
9.57 |
39.4 |
12.19 |
12.4 |
|
D43 |
14 |
11.4 |
43.0 |
14.52 |
13.5 |
|
D50 |
16 |
15.5 |
50.2 |
19.79 |
15.8 |
|
D57 |
18 |
20.2 |
57.3 |
25.79 |
18.0 |
2.2 鋼筋續接器
(1) 鋼筋續接器抗拉強度試驗:應根據土木401及土木402有關規定辦理,並經監造單位之認可,送至依標準法設立之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檢驗其抗拉強度。其抗拉強度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之1.25倍。
(2) 續接之母材鋼筋試驗:按CNS 2111 G2013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及CNS 2112 G2014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辦理。母材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牙刀需經常保持銳利,以確保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3) 續接器依不同型式,分別以下列規定辦理取樣試驗。
A. 靜耐力性能試驗
各號數600個以內(含)取樣2個,超出部份每300個加取一個,不足300以300計。
B.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
取樣試驗應取所用最大鋼筋號數。續接器總數量未滿1,000個時,取樣1組或由廠商提出最近3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試驗報告,其結果符合規定者。續接器總數量1,000個以上時,每滿1,000個取樣1組。[註:1組為2個樣品,分別作單向拉力反覆試驗及拉壓反覆試驗]
(4) 續接器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各項試驗變形量之檢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m或鋼筋直徑之1/2,取大者。
(5) 靜耐力性能試驗:按CNS 2111 G2013之規定辦理,其載重係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2%後再施加拉力直至斷裂為止。其性能需符合下列標準:
A. 拉力強度:達到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125%以上。
B. 軸向勁度: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70%時,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以上。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95%時,軸向勁度在鋼筋彈性模數值之90%以上。
C. 殘留滑移量:施力至鋼筋降伏強度之95%,再解壓至降伏強度之2%時之殘留滑移量在0.3mm以下。
(6)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
A. 單向拉力反覆試驗: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2%為下限,以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為上限,進行反覆拉力載重30回。第30回加載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應超過第1回加載時斜率之85%以上。
B. 拉壓反覆試驗:先施加拉力至母材鋼筋降伏強度之95%,然後再反向加載至壓應力達降伏強度之50%,如此反覆加載共20回。後再施加拉力至降伏應變之2倍處,並以鋼筋降伏強度50%之壓應力為下限,進行反覆載重共4回。第20回載重時之最大變形量之點與原點連線之斜率,應超過第1回載重時斜率之85%以上,且滑移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第10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0.2mm(變位),亦不得大於1/1,000(應變)。
b. 第20回反覆載重後再4回反覆載重後之殘留滑移量不得大於0.3mm(變位),亦不得大於降伏應變之50%。
(7) 經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不合格者,應視該批產品(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為不合格品,廠商應即運離工地;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監造單位應予以抽樣複驗。
(8) 經靜耐力性能試驗,其中1個不合格時應再取樣2個複驗,其中若有任何1個仍不合格者,應視該批產品(包括續接器及鋼筋螺紋)為不合格品,廠商應即運離工地;重新運抵工地之產品,監造單位應依抽樣數量予以抽樣,再予以送驗。
(9) 試驗或複驗所需之時間,廠商應予以考慮,不得因而延誤工期。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鋼筋加工
(1) 加工前應將鋼筋表面之浮銹、油脂、污泥、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完全清除乾淨。
(2) 接頭之位置應依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且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鋼筋接頭(搭接)相鄰兩根不得在同一斷面上,應相距25D以上。
(3) 鋼筋如有必要以不同尺度者替換時,廠商應提計畫並事先取得監造單位之核可。替換時,其總斷面積應等於或大於原設計總斷面積,並應具有足夠之伸展長度。
(4) 所有鋼筋應在常溫下彎曲,非經監造單位准許不得加熱為之。如經監造單位准許使用熱彎時,應加熱適宜,不得損及材質及強度,加熱後之鋼筋應在常溫狀態下自然冷卻,不得使用冷水驟冷。
(5) 鋼筋有一部分已埋入混凝土中者,其外露部分除經監造單位准許者外,不得再行彎曲,如准再行彎曲時,應以不損傷混凝土之方法施工。
3.2.2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鍍鋅低碳鋼線綁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
(2)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監造單位准許之處外,鋼筋綁紮不得以銲接為之。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後,可間隔綁紮。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接
A. 除設計圖說上註明或經監造單位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 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設計圖明示者外,均應以土木401及土木402規定為準。
C. 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
A. 銲接應符合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D1.4之規定。廠商應於施工前,由進場之鋼筋中截取樣品,在與施工時相同之條件下銲接作成實樣,應送至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做抗拉強度及彎曲試驗。試驗結果其拉力至少應達到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之1.25倍,彎曲後樣品應無斷裂現象。
B. 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將施工完成之銲接部位截取試樣做上述試驗。
C. 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3) 續接器施工要求
A. 所有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能密接。
B. 續接器與鋼筋車牙,車牙長度不得小於40mm。
C. 續接器之套筒或筋牙均需有一套牙規,用以檢核錐形角度、牙距、牙長、牙深,若外觀經監造單位用目視確認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換。
D. 續接器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螺紋之切削需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 車牙其續接端需切平整且無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降低混凝土之裹握力。鋼筋車製完成後一端需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份應以保護套保護之,以防碰損及銹蝕。
F. 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需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油污、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
G. 每一接合處必須淨潔、乾燥,排列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 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
I. 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J. 續接器應予鎖緊。
3.3.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可參照下表辦理。
|
說 明 |
板 |
牆 |
梁 |
柱 |
基腳 |
橋墩 |
隧道 |
厚度225mm以下厚度大於225mmmm(頂底
及兩側)mmmmmmmmmm不接觸雨水之構造物鋼筋D19以下151815*404040鋼筋D22以上202020*404040受有風雨侵蝕之構造物鋼筋D16以下4040404040404040鋼筋D19以上4550505050505050經常與水或土壤接觸之構造物
65
65
65
75
65
75
75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或岩層或表面受有腐蝕性液體
50
75
75
75
75
75
75
75
與海水接觸之構造物
75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受有水流沖刷之構造物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註:1.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15mm。
2. 若鋼筋防火保護層厚度之規定則須採用較大之值。
3. 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另詳建築技術規則(CBC)或有關之設計圖。
(2) 為正確保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監造單位核可之水泥砂漿、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若構造物完成後混凝土將暴露於室外,則上述支墊距混凝土表面15mm範圍內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墊隔水泥砂漿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3) 構造物為將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3.3.5 接地及陰極保護
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依設計圖示規定施工。
3.4 檢驗
3.4.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 要 求 |
頻 率 |
|
鋼筋 |
外觀 (形狀、尺度) |
CNS 560 A2006 |
依設計之要求 |
同一形狀、尺度,每50t一支,不足50t以50t計。 |
|
質量 |
CNS 560 A2006 |
依設計之要求 |
同一形狀、尺度,每一軋序一支。 |
|
|
抗拉強度 |
CNS 560 A2006 |
依設計之要求 |
標稱直徑未滿10mm為一組; 標稱直徑10mm(含)以上,尺度、爐號均相同者為一組。 同一組每50t取一支,未滿50t以50t計。 |
|
|
金相試驗 |
CNS 560 A2006 (附錄一)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水淬鋼筋。 |
同一形狀、尺度,每一軋序一支。 |
|
|
化學成分 |
CNS 560 A2006 |
依設計之要求 |
提出出廠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 |
|
|
續接器 |
抗拉強度試驗 |
土木401及土木402 |
鋼筋規定降伏強度下限值之1.25倍 |
各號數每200個取樣一個,未滿200以200計。 |
|
靜耐力性能試驗 |
本章2.2節(5) |
依規範之要求 |
各號數600個(含)以內取樣2個,超過部份每300個加取1個,不足300以300計。 |
|
|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試驗 |
本章2.2節(6) |
依規範之要求 |
未滿1,000時,取樣1組或檢附試驗合格報告。1,000個以上時,每滿1,000個取樣1組 |
3.4.2 續接器續接後之抗拉、抗壓強度,外觀檢查係視其續接部位之形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以監造單位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3.4.3 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更換材料或改善施工方法,俟再經試驗確認合格後,始可繼續施工。
3.4.4 鋼筋排紮組立完成後,應經監造單位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有關機關查驗時,應經監造單位核可後,由廠商負責隨時前往申請辦理。
3.5 許可差
3.5.1 鋼筋加工及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1) 鋼筋加工之許可差如下:
剪切長度:±25mm
梁內彎起鋼筋高度: 0 ~ -12mm
肋筋、橫箍、螺旋筋之總尺度:±12mm
其他彎轉:±25mm
(2) 鋼筋排置之許可差如下:
混凝土保護層:±6mm
鋼筋最小間距:-6mm
板或梁之頂層鋼筋
構材深度等於或小於20cm者:±6mm
構材深度大於20cm而不超過60cm者:±12mm
構材深度大於60cm者:±25mm
梁、柱內鋼筋之橫向位置:±6mm
構材內鋼筋之縱向位置:±50mm
(3) 為避免與其他鋼筋、導管或埋設物之互相干擾,鋼筋在必要時可予移動,若鋼筋移動位置超過其直徑或上述許可差時,則鋼筋之變更排置應報請監造單位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筋及施工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強度之鋼筋,根據設計圖計算所得之數量,以公噸計量。除另有規定外,鋼筋之單位重量以設計圖說之標準計算之。
4.1.2 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括在鋼筋總數量內,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12m時,允許有一次搭接,搭接處所需鋼筋,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鋼筋數量內。損耗包括在單價分析數量內。替換鋼筋所增加之數量,不列入計量數量內。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鋼筋彎紮及組立,依不同強度以公噸為單位計給;其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替換鋼筋所增加之費用,由廠商負擔。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使用鋼筋續接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已內含於詳細價目表之「鋼筋彎紮及組立」之單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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