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金門縣政府・V2012.11.02
章碼:0305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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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1011102
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混凝土結構物之水泥混凝土,其基本組成材料與混凝土之材料品質規定,及於拌和、運送、儲存(指混凝土組成材料)、檢驗及施工等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
1.2.2 粗粒料
1.2.3 細粒料
1.2.4 混凝土拌和用水
1.2.5 化學摻料
1.2.6 礦物摻料
1.2.7 儲存
1.2.8 拌和
1.2.9 運送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 Z7008 試驗篩
(3)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A3008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A3010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A3035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174 A3038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0)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1)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12)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13)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14)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15)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6)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7)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8) CNS 3654 R2078 卜特蘭高爐水泥
(19) CNS 3691 A2046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20) CNS 5646 A2079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21) CNS 5647 A3096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22) CNS 5648 A2080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23) CNS 5649 A3097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24) CNS 10990 A321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25) CNS 11270 R2181 卜特蘭飛灰水泥
(26)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7) CNS 12549 A2233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28) CNS 12833 A2245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9)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30) CNS 13618 A3354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31) CNS 13619 A3355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3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ASTM D4791 粗粒料扁平及細長顆粒試驗法
1.4 資料送審
廠商應提供下列資料,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4.2 預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
廠商應依據CNS 3090 A2042之規定提送有關混凝土組成材料來源及拌和計畫書,供監造單位審核。該計畫應說明拌和廠之型式、位置及所採用之拌和設備與單位產量。
1.4.3 配比設計
(1) 為確保混凝土品質,各種強度混凝土均應進行配比設計。惟考量實務需求,混凝土配比設計執行原則適用如下:
a. 當同一抗壓強度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1000m3時,須個案進行配比設計。
b. 當契約總量未滿1000m3時,得依a.之個案方式處理;或採用機關核可一年內之混凝土配比,不另進行配比設計。
不論配比設計進行與否,廠商均對材料品質負完全責任。
(2) 預力混凝土無論數量多寡,均需進行配比設計。
(3) 配比設計須符合CNS 12891 A1045之規定。
(4) 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中至少須包括下列資料:
A. 水泥及添加物相關資料。
B. 粒料物理性質試驗結果。
C. 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D. 粒料與水泥之重量比。
E. 水與水泥之重量比,或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
F. 坍度。
G. 混凝土抗壓強度(fc’)
1.4.4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具體陳述混凝土拌和廠之拌和量及運送至澆置地點之運送量及運送時間之配合情形,以能符合混凝土澆置之相關要求。
1.4.5 混凝土澆置申請書
進行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提出混凝土澆置申請書,申請書應註明工程名稱、施工日期、施工位置、預計澆置時間、預計澆置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依監造單位指定時間於澆置前提出,經監造單位同意後始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材料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和水用量、粒料尺寸及坍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及試拌結果之數值辦理。
2.1.2 水泥
(1)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土,除非經試驗證明此不同廠牌水泥所拌和成之混凝土彼此性質且色澤相當,而且須經監造單位事先同意。
(2)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泥,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若未註明者,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
(3)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均須照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CNS 3654 R2078 卜特蘭高爐水泥、CNS 11270 R2181 卜特蘭飛灰水泥之規定。
(4) 工程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卜特蘭飛灰水泥時,應以配比設計方式為主,未經監造單位許可,不得混用卜作嵐摻和物。
2.1.3 粒料
(1) 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混凝土一般粒料應符合CNS 1240 A2029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應符合CNS 3691 A2046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1240 A2029規定。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
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最大限值含量(重量百分比)
A. 土塊及易碎顆粒(以CNS 1171 A3035試驗法認定)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3.0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2.0
B. 通過75μm篩之材料(CNS 491 A3010試驗法)
1.0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5倍,或短徑大於厚度之5倍者)(參考ASTM D4791 規範)
10.0
-
(4)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75μm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5) 依CNS 490 A3009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6) 依CNS 1167 A3031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使用硫酸鎂者,不得超出18%。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0%,做用硫酸鎂者,不得超出15%。
(7)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時,應調整用砂率(S/A),並送請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CNS 386 Z7008 所對應之美國ASTM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至3.1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2.1.4 水
混凝土拌和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5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 A2219、CNS 12833 A2245之規定,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 A2043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添加量及使用方法應參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文件之規定,使用前須送請監造單位認可。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商名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施,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6)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若為不穩定之溶液,使用前應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2.1.6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僅用於取代水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則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送監造單位審核。
(2) 飛灰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 A2040之F類規定。使用時應經監造單位事先核可,且飛灰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12549 A2233之規定。使用時應經監造單位事先核可,且水淬高爐爐碴粉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65%。
2.2 品質管理
2.2.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核准後,應在拌和廠試拌,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監造單位核准,不得擅自變更,本款前述條件若有變更時,應先完成新的配比設計並送請監造單位核准。
2.2.2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值(CNS 3090 A2042 之規定):
-
-
構件型式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A.預力混凝土
0.15kg/m3
B.鋼筋混凝土
0.3 kg/m3
-
2.2.3 試驗一般規定
(1) 依據配比設計於拌和廠試拌完成之混凝土,除混凝土坍度之檢驗及例行之粒料試驗外,本章混凝土及其基本材料之試驗及圓柱試體之試驗,應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檢驗。
(2) 廠商應負責提供製造樣品與試體所需之設備及材料,並負責運送至前目所規定之試驗機構。試體製作及運送過程,監造單位應進行必要之監督。
2.2.4 水泥試驗
本章所使用之所有水泥材料之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及擬其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方法及檢驗項目須照CNS 61 R2001之規定。
儲存之第III型卜特蘭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0天,其他型式水泥超過60天,必須重新檢驗其抗壓強度,未經抽樣並試驗完成或試驗結果不合規範規定,不得使用。
2.2.5 粒料試驗
除應依CNS 1240 A2029規定之試驗法試驗外,亦須遵守下列規定:
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進行CNS 13618 A3354或CNS 13619 A3355 (亦得兩者均包括)之試驗,若使用低鹼水泥時,得免做前述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拌和廠設備
(1) 一般規定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充足備妥易消耗之材料或損壞之零組件備品。
(2) 配料設備
A. 混凝土之組成材料以重量計量,其秤量設備之型式應經監造單位核准。
B. 摻料得以容積或重量計量。不同類型之摻料應分別置於不同量筒內計量。
C. 配料設備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槽斗,供散裝水泥、礦物摻料、細粒料及各種尺度粗粒料分別儲存。另應設置一量斗及可精確秤量各組成材料之磅秤。該磅秤之精確度視工程性質而訂,一般應維持在0.5%內。
D. 散裝水泥量斗應妥為密封,避免受潮或遭雜質進入。
E. 傾入拌和機內之各種材料份量應符合下列許可差:
a. 水泥
每盤水泥之重量少於計量裝置容量之30%時: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0 ~ +4%。
每盤水泥之重量大於計量裝量容量之30%時: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泥重量之±1%。
b. 粒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粒料重量之±2%。
c. 水:許可差為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
d. 化學摻料:許可差為每盤所需化學摻料份量之±3%。
e. 礦物摻料:其許可差比照上述之「a.水泥」。
(3) 拌和設備
A. 原則上所有混凝土均應使用機械拌和,特殊情況之拌和方式則由契約另訂之。
B. 拌和廠應使用經監造單位核准之拌和機,並不得使用連續式拌和機。
C. 用於構造物之混凝土,其拌和機額定容量不得少於0.5m3。
D. 拌和機水量計精確度應在每盤所需水重量之±1%內。
E. 拌和後於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3℃,亦不得高於32℃。必要時拌和廠應備有製冰機或冷卻裝置,以備於酷熱之氣候狀況下可維持混凝土拌和之溫度。
3.1.2 乾式拌和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或其他特殊情況,但須事先經監造單位同意,得以拌和車乾拌至工地,再加水經拌和均勻後再澆置。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應符合CNS 3090 A2042有關條款之規定。
3.1.3 混凝土輸送設備
(1) 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拌和容量及運送設備,以保證能圓滿完成澆置作業。此項所需之拌和量及運送量之混凝土供應效率之保證,應具體陳述於施工計畫中。
(2) 泵送機
A. 應視混凝土之規格及泵送高度等施工條件,使用不致造成泵送中混凝土之粒料產生分離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以不超過150cm為原則。
C. 泵送機移位至下一構造物之澆置時,或澆置作業中有泵送機待機時間過長之情況,應立即清洗殘留於輸送管線及泵送機中之混凝土。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期間監造單位得視需要,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和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要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2.2 拌和
預拌廠之拌和方式,依照其標準之拌和作業程序。現場拌和者,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 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先將約10%之用水量注入。水之注入應均勻,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15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應拌和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應為如下之任一者:
A. 拌和機容量小於1.5m3者,拌和時間不少於60秒為原則;容量大於1.5m3者,拌和時間不少於90秒為原則。
B. 依CNS 3090 A2042之規定做均勻度試驗。此項均勻度試驗做過後超過一年時,須重做以確定其均勻度。
(5) 依上述規定拌和完成之混凝土,其後不得再加水拌和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性質。不符合規定之混凝土應在監造單位之監督下傾倒於適當棄置場所。
(6)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7) 拌和之用水量應以初期試驗及試拌之結果為依據,為確保含水量維持一致,應經常進行包括坍度試驗在內之試驗。
3.2.3 混凝土澆置
混凝土澆置前,廠商應提出構造物之混凝土澆置順序送請監造單位認可,原則上,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類似樓板之構造物,為避免澆置時載重不平均,應儘量分層平均澆置於其平面上。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於澆置混凝土前,應按設計圖紮放並以適當材料或方法固定妥善,以確保澆置時不致發生鋼筋位移,並預留規定之保護層、預埋管線或材料,清除澆置範圍內之異物,經監造單位檢查合格後方得封合模板及澆置混凝土。
應避免在水流中澆置混凝土。在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為免於受水流之影響,應設置圍堰、澆置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設施,必要時應於澆置區設置供抽水機排水之導溝及集流坑。
用滑槽輸送混凝土方式之澆置,滑槽之襯裡應為光滑表面,斜度須能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不可於滑槽上加水促使混凝土流動。滑槽之坡度較大時,出口處應有擋板或反向裝置,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滑槽長度超過600cm者,其出口應設置承接落下混凝土之漏斗裝置。
同一構造物單元之混凝土盡可能一次澆置完成,如因施工條件或澆置時間限制而須分段澆置,致產生混凝土施工縫,須於混凝土施工計畫中事先設定。其施工方式應照設計圖所示或本章第3.2.4款之規定。
混凝土在澆置後,表面若微現游離水泥漿,為混凝土內部空隙已被填滿之指標,此時不得使用振動器對混凝土作大幅度之移動。
以振動搗實方式澆置混凝土時,廠商至少應備有二部高頻率內部振動器。振動器之頻率一般每分鐘約5,000次,棒形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6 A2079之規定,並依CNS 5647 A3096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振動時盡量勿觸及模板及鋼筋,尤應小心避免使鋼筋、管道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振動器之功用主要為搗實混凝土而非用以推動混凝土之流動,振動時應使混凝土得到最大密度,但亦而不致使水泥漿及粒料產生離析及引起表面有浮水(bleeding)現象。
於既有混凝土上再澆置新拌混凝土時,須除去原有混凝土面之乳膜及其他雜物,並使表面粗糙以確保新混凝土與舊混凝土有妥善之接合。
如使用外部振動器應先經監造單位同意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8 A2080之規定,並依CNS 5649 A3097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時,架設外部振動器之模板須有堅固之加強支撐,以免模板因外部振動器之運轉產生位移或鬆動。
3.2.4 混凝土施工縫
除經監造單位認可外,混凝土施工縫僅設於設計圖說或混凝土澆置計畫所標示之位置。
澆置混凝土於緊急情況下需設置緊急施工縫時,應參照施工縫設計圖裝置伸縮縫填縫板,或由監造單位依構造物之情形,指示連接鋼筋之尺寸及置放間距。
施工縫設置處應於混凝土初凝前鏝成稍粗糙面。惟再次澆置混凝土前,施工縫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等應澈底清除。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或環氧樹脂砂漿。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在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舖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以樹脂原液為底液均勻塗刷於乾燥之施工縫混凝土表面。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3.3 檢驗
3.3.1 所有結構混凝土於澆置時,須製作抗壓強度試驗所需之混凝土圓柱試體。
3.3.2 抗壓強度試驗
(1) 混凝土圓柱試體應在監造單位監督下於卸料口取樣製作,並依照CNS 1174 A3038及CNS 1231 A3044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2)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
A. 混凝土試體於同一攪拌車取樣2個為1組。
B. 每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依下表方式所取得樣品之組數的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下:
-
-
混凝土每批量試體取樣組數(28天抗壓強度)
一般混凝土
同一日澆置之混凝土,每一種配比單一混凝土澆置申請書未達50m3者,應進行兩組強度試驗;超過50m3,每增加50m3增加一組試體,不滿50m3以50m3計。(註3)
同一日澆置之版或牆,澆置面積450m2以下至少應進行兩組強度試驗,超過450m2部份,每增加450m2應增加一組試體,不滿450 m2以450 m2計。
本表所指之「同一日」的適用範圍,包括跨日澆置但未有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的情形,前述之「中途中斷之一定連續時間」由契約或監造單位認定。
預力混凝土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
每支3組
預力混凝土箱型梁
最少3組
100m3<混凝土≦150m3
4組
150m3<混凝土≦200m3
5組
以下類推,每增加50m3加取1組
-
註1:上述試體取樣組數(個數)未包括為試驗7天抗壓強度及為控制施預力時間(工地養護)所需增加之試體數量。
註2:每批圓柱試體應依品質計畫書或監造單位指示增加一顆試體,並於7天時做抗壓試驗,供作預測28天抗壓強度之參考。
註3:每日澆置混凝土數量未達10 m3時(各強度分別計算),除監造人員認為必要外,得免檢驗(橋樑、建築之主要結構混凝土澆置一律取樣檢驗,不得例外);同工程單一種類混凝土總量未達50m3者,應至少進行兩組強度試驗,超過50m3,每增加50m3增加一組試體,不滿50m3以50m3計。
(3) 圓柱試體應依照CNS 1232 A3045抗壓強度試驗規定之齡期試驗。
(4) 無特別規定時,混凝土抗壓強度fc'為混凝土28日齡期之抗壓試驗強度,此項抗壓強度之試驗應符合CNS 1232 A3045有關規定。
(5) 如構造物在混凝土澆置後未達規定齡期而容許承受載重時,則應以該承受載重時之齡期之試驗極限強度為規定之抗壓強度。
3.3.3 坍度試驗應依照CNS 1176 A3040進行,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監造單位得要求增加試驗頻率。
3.3.4 施工期間應依規定之頻率,就粗、細粒料之樣品分別進行例行試驗。
(1) 澆置當日至少之試驗項目
粗細粒料篩分析 CNS 486 A3005
表面含水率 CNS 489 A3008
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CNS 3090 A2042
(2) 每週至少之試驗項目
土塊及易碎顆粒 CNS 1171 A3035
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 CNS 491 A3010
輕質顆粒 CNS 10990 A3210
(3) 監造單位得要求做下列試驗
粗粒料健度CNS 1167 A3031 每500m31次
細粒料健度CNS 1167 A3031 每500m31次
粗粒料磨損CNS 490 A3009 每500m31次
3.3.5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至少應在工地室內靜置及保護24小時後再運到實驗室,試體應在實驗室以濕治方式養護至進行抗壓試驗為止。
3.3.6 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係預測28天抗壓數值之指標;監造單位應參考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結果,如7天抗壓強度不佳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會同檢查全盤拌和操作情形及各組成材料之供應狀況。
3.3.7 28天試體抗壓試驗之合格標準,依採下列規定: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下列三種(A、B、C)圓柱試體於28天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fc')各須符合其規定方為合格:
A. 現場拌和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設計強度,且一半以上的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及任四分之三以上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例如4.3個即為5個)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
B. 預拌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設計強度,且三分之二之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及任六分之五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
C. 預力梁混凝土:任一個試體均不得低於0.85設計強度,且三分之二之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其每個試體之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及任六分之五的試體數(不為整數者均進位為1)之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超過設計強度。
3.3.8 廠商之申訴
廠商對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報告存有疑義,或因故無法以標準養護模鑄圓柱試體取得正確抗壓強度報告時,得要求以鑽心取樣試體確認之(結構斷面尺寸過小或經原設計單位評估鑽心可能影響結構安全者不在此限),惟鑽心位置應經原設計單位評估後由機關指定之,並由廠商依CNS 1238 A3051相關規定進行取樣;鑽心取樣確認以一次為限,無論鑽心試體抗壓試驗結果為何,均應據以進行相關處置或計價。
混凝土鑽心取樣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後始得辦理;對不適合辦理鑽心取樣之混凝土構造物(結構斷面尺寸過小或經原設計單位評估鑽心可能影響結構安全者),廠商應即依機關指示辦理敲除、重做,不得異議。
3.3.9 鑽心試體之合格認定標準
無論混凝土鑽心取樣作業係基於機關要求或廠商申訴辦理,均以鑽心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不低於0.9設計強度,且任一個鑽心試體抗壓強度均不低於0.85設計強度為合格認定標準(不予扣罰)。
3.3.10 抗壓強度不合格之處置
(1) 有條件接受者:如澆置之工程項目,其被取樣之混凝土樣品有不符合本規範抗壓強度試驗之合格標準時,如契約另有規定則應照該規定辦理,如契約無其他規定且機關以書面同意有條件接受時,該條件至少須要求廠商提出結構計算書,以證明不致影響該工程項目及整體構造物之安全及契約所規定之功能。另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利益,機關有條件接受應以混凝土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不低於0.85設計強度且任一顆試體抗壓強度均大於0.75設計強度為限(鑽心試體亦同)。
(2) 本款前目所指之結構計算書,應由技師法所規定得簽證之2位以上之技師提出簽證,必要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對構造物作載重試驗。
(3) 機關採行本款第(1)目之有條件接受者,依契約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十計價,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辦理。
(4) 未達合格標準之措施
A. 不合格之混凝土且不屬本款第(1)目之情形者,不合格之混凝土其構造物應於收到監造單位之通知後30天內拆除及重做。
B. 屬本款第(1)目有條件接受者,應於收到監造單位通知後30天內提出結構計算書。未提出結構計算書或結構計算書尚未經機關審查認可前,基於結構安全,必要時,監造單位得要求廠商暫行停止繼續施作與該不合格混凝土項目有關之工作,廠商不得因此提出展延工期要求。
C. 未達合格標準之混凝土若廠商同意自行打除重做,並依規定進行相關取樣、檢驗,則計價標準視同新作單元,惟不得因之提出展延工期要求。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90min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如混凝土有添加緩凝劑時,上述時間得酌予調整但須經監造單位認可。
3.5 坍度許可差
3.5.1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配比設計坍度小於100mm時,許可差為±25mm。
(2) 配比設計坍度大於100mm時,許可差為±38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規定,本章所規定之試樣,其配比設計、試體製作、試驗、運輸及檢驗等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4.2.2 除契約有特別規定外,本章之材料及工作併入構造物相關項目中計價。
4.2.3 廠商未依規定會同監造單位進行混凝土抗壓試體取樣或未經通知監造單位查驗同意即逕行澆置混凝土者,該澆置單元應依機關指定期限全數打除重做,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並不得據以作為展延工期之要求。
4.2.4 因混凝土取樣方式不符規定或試體抗壓強度不合標準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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