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30 擋土牆|金門縣政府・V2009.05.20
章碼:0283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05.20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995(機關代碼 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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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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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0980520
第02830章
擋土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三明治式擋土牆及鋼筋混凝土式(包含懸臂式及扶壁式)擋土牆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構造物開挖
1.2.2 基礎墊層回填
1.2.3 排紮鋼筋
1.2.4 組立模板
1.2.5 安裝洩水管
1.2.6 伸縮縫
1.2.7 澆置混凝土
1.2.8 拆除模板
1.2.9 混凝土養護
1.2.10 混凝土表面修飾
1.2.11 混凝土砌卵石
1.2.12 混凝土砌塊石
1.2.13 表面勾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5章--開挖及回填
1.3.2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2 第02386章--砌排石工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
(1) 施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CBC)
(3)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3)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12 橡膠拉伸性能試驗法
(2) ASTM D224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ubber Property—Durometer Hardness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施工圖
1.5.3 依契約圖說規定應提送之材料樣品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透水材料
(1) 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不得含有機物、黏土塊等之有害物質。
(2) 除非於設計圖說或特訂條款指定透水材料之類型,否則即按下列第1類型之級配規定供應。
通 過 百 分 率 (%) |
|||
篩號 |
類型1 |
類型2 |
類型3 |
2" |
100 |
– |
– |
1 1/2" |
95~100 |
100 |
– |
3/4" |
50~100 |
90~100 |
100 |
1/2" |
– |
40~100 |
95~100 |
3/8" |
15~55 |
25~40 |
70~100 |
No. 4 |
0~25 |
18~33 |
0~55 |
No. 8 |
0~5 |
5~15 |
0~10 |
No.200 |
0~3 |
0~3 |
0~3 |
2.1.2 模板
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
2.1.3 止水帶、封縫劑及填縫料
應依契約圖說或相關規範規定進行施作。
2.1.4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2.1.5 混凝土
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6 表面修飾
應符合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相關規定。
2.1.7 其他材料
(1) 洩水管應符合契約圖說或CNS 1298 K3004之規定。
(2) 砌石所用之石塊應表面潔淨、質料堅硬耐久、無風化、無分裂絞縫等現象者。
(3) 其他產品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8 塊(卵)石應符合第02386章「砌排石工」產品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擋土牆施工前,應配合水土保持、建築物保護、現場監測、試挖、臨時擋土樁設施、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交通維持、跳島式施工、分階開挖及工期要求等因素,以提出可行之施工計畫。
3.1.2 於山坡地採跳島式施築擋土牆時,除設計單位另有考量並於設計圖說規劃設置施工擋土設施外,原則上每段開挖長度為15m,需間隔30m不得開挖,再於下段開挖15m。
3.2 施工方法
3.2.1 基礎之開挖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基腳線及深度挖掘,開挖時應有適當之坡度,必要時應打設板樁或以適宜之支撐撐牢以防崩坍。基礎開挖妥當後應即通知監造單位查驗,經監造單位同意後,方可施築擋土牆。
3.2.2 基礎開挖完成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後,廠商應照圖說之建造位置及斜度安置樣板,除彎曲處視實際需要外,直線部份其間隔不得超過5m,並須架設牢固,不得移動,施工中亦不得碰損,並應經常檢查以免走樣,安裝後須經監造單位檢驗相符,方得開始施築擋土牆工作。
3.2.3 除結構有特殊考量外,所有擋土牆均應設置洩水孔,其形式大小位置除設計圖另有規定者外,須用內徑10cm塑膠管為之,洩水孔之位置約以2m之間隔上下交錯整齊排列,至少每2m2設1支,其最小洩水坡度採用1:10;除採用套裝排水器外,洩水孔之進口處應堆放至少30cm厚之透水材料以防泥沙堵塞。
3.2.4 混凝土砌石牆面及無筋混凝土牆等,每隔10m應設一道垂直縮縫兼施工縫,每隔20m應設一道伸縮縫,其寬度至少為1.5cm,構造及填縫材料等應依照設計圖之規定設置。混凝土工作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施工之相關規定及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3.2.5 構造物完工後,所留之開挖空隙,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適當材料及回填壓實度回填至原地面齊平,或合於圖說之回填線為止,並將可能發生之沉陷量計入。
3.2.6 基礎開挖及回填應依第02315章「開挖及回填」施工之相關規定。
3.2.7 鋼筋混凝土式擋土牆
(1) 包含懸臂式擋土牆、扶壁式擋土牆等。
(2) 模板工作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施工之相關規定。
(3) 鋼筋之施作應依第03210章「鋼筋」施工之相關規定。
(4) 混凝土工作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施工之相關規定。
(5)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設計圖說或相關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3.2.13 三明治式擋土牆
(1) 三明治式擋土牆分三層,包括牆面砌石塊,中間澆置混凝土及背面回填透水材料或乾砌石塊。
(2) 牆面混凝土砌石塊
A. 牆面混凝土砌塊石或卵石所用之混凝土強度至少為175kgf/cm2。
B. 除另有規定外,石塊之寬度與厚度不得小於20cm,長度不得小於30cm,且大小不得相差過大。
C. 石塊於疊砌前,必須洗去表面泥土及不潔雜物,並用水浸濕。
D. 疊砌時先在下層之石塊上敷混凝土一層然後安置石塊於其上,並各方轉向以求得一適宜位置疊緊之,務求與鄰近之石塊聯鎖緊固,內部不平穩及空隙較大之處須用混凝土及小石子嵌塞之,表面一層石塊之較長向,應與牆面垂直,且應砌疊平整,合於設計圖所示之斜度與斷面。
E. 石縫間應灌滿混凝土,並在混凝土凝結前疊砌之。
F. 砌石完成後表面石塊應予修飾,接縫處多餘之混凝土及黏著於石塊表面之混凝土均應清除,並以水潤濕表面後再用1:3水泥砂漿抹平或勾縫。
G. 砌石完成後擋土牆之頂部,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頂部之寬度,加抹厚度3cm以上之封頂1:3水泥砂漿一層,並依照圖說或監造單位之指示在適當位置加築流水槽。
H. 封頂完成後,須依規範或監造單位同意之方式養護至少3天以保潤濕,水泥砂漿凝固後應將牆面清洗,使其整潔美觀。
(3) 中間澆置混凝土應分層工作,每層高30~40cm,施工時先將牆面混凝土砌石塊及背面填石砌竣並校量中層之厚度後,再澆置中間混凝土,俟搗實後,再砌第二層,搗實混凝土時,務必注意勿使砌牆面石塊發生移動,每層築造完畢,應設置適妥之施工接榫,以備接築上層擋土牆。
3.3 檢驗
擋土牆之鋼筋及混凝土應分別依第03050章有關規定取樣及檢驗;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擋土牆施工有關止水帶、填縫料及各類固定件之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橡膠止水帶
抗拉強度
ASTM D412
規範要求
[每批一次][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破壞伸長量硬度
ASTM D412
ASTM D2240
規範要求
[每批一次][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填縫料
物理性質
規範要求
圖說或規範要求
[每批一次][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各類固定件
物理性質
規範要求
圖說或規範要求
[每批一次][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4. 計量與計價
4.1 構造物開挖及回填依第02315章「開挖及回填」之規定計量及計價。
4.2 透水材料及墊層材料回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單價已內含於擋土牆單價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4.3 鋼筋數量除契約規定依不同強度以公噸獨立計量外,已內含於擋土牆單價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4.4 混凝土數量除契約聲明依不同強度以立方公尺獨立計量外,已內含於擋土牆單價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4.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與計價。
4.6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已包含於伸縮縫單價內,依契約規定以處或施作長度計量及計價。
4.7 洩水管或排水器依契約規定,以處計量及計價。
4.8 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依契約規定以一式計價或依實做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及計價。
4.9 混凝土砌塊(卵)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已內含於擋土牆單位長度單價分析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4.10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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