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金門縣政府・V2010.10.29
章碼:0272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10.29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001(機關代碼 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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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0991029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中天然級配粒料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底層所用一般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舖、滾壓、維護等。
1.2.2 碎石級配底層
1.2.3 天然級配底層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4)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5)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6) CNS 14732 A3387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7)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2)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3) AASHTO T238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之核子試驗法(淺層)
1.4 系統設計要求
1.4.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監造單位之指示,按本章規範之規定舖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者。
1.4.2 舖於基層上者為底層,惟不用基層而直接將底層材料舖於路基上者亦稱底層。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篩選製成的級配粒料。
2.1.2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的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依CNS 490 A3009磨損試驗法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除契約或圖說另有指定外,應依表02726-1及02726-2規定辦理。底層所用級配粗粒料之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75%以上具有2個以上之破碎面。
級配
-
-
-
表02726-1 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2in)
100
37.5(1 1/2 in)
90~100
25.0(1 in)
-
100
19.0(3/4 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
-
B. 品質
-
-
-
表02726-2 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 驗 項 目
試驗標準
試驗方法
硫酸鈉健度檢驗法,最大
12
CNS 1167
含砂當量,最少
40
AASHTO T176
4.75mm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50
CNS 490
-
-
2.2.4 級配粒料之拌和
為使所用級配粒料能穩定供應且無材料析離現象,除個案級配總量低於10m3以下外,應以拌和機、機動平路機或裝料機均勻拌和之。其拌和、供料過程應注意如下:
(1) 拌和設備內應具有適當之淨空,俾使材料均勻拌和。
(2) 所用之拌和設備應具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確保在良好的工作效率下,能持續不斷的施工。
(3) 級配粒料應先乾拌至均勻,乾拌均勻後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一同拌和,俾使舖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撒舖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舖料機之舖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或基層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或基層上,然後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撒舖之前,如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或基層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撒舖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監造單位之指示,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舖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舖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基層或已舖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舖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檢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舖厚度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8)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通常鬆舖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5倍),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倍。
3.1.2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舖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經監造單位同意後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舖築時,在每一層之撒舖與壓實工作未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之前,不得繼續舖築其上層。
(9) 舖築上層級配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2cm,以增加二層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 檢驗
3.2.1 工地密度試驗
(1) 試驗頻率
每一層至少應每1,000m2做密度試驗一次。
(2) 試驗方法
工地密度應以CNS 14733 A3388(砂錐法)或AASHTO T238(核子儀法)等標準方法求之。
(3) 壓實度要求
A. 級配粒料底層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
B. 如無明確規定時,底層壓實度至少應達到依CNS 11777-1 A3252-1方法試驗,再以CNS 14732 A3387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C. 如試驗結果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D. 對於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加倍取樣應於監造單位監督下進行之,其送驗之試驗室應由機關指定。
E. 前述「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係指第一次檢驗不合格或機關抽驗不合格時由廠商提出者,無論重試結果為何,其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3.2.2 材料品質試驗
(1) 級配
每600m3至少應依CNS 486 A3005進行一組試樣篩析檢驗,不足600 m3以600 m3計,試驗結果除契約或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02726-1要求。
(2) 粒料品質
同一料源每600 m3取樣檢驗一次,不足600 m3以600 m3計,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表02726-2。
(3) 不合格處置
屬級配不合格者,得由廠商調整各級配料重量百分比,俟送驗合格後進行使用;屬材料品質不合格者,機關及監造單位除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該批材料外,應限期要求該批材料離場。無論係屬何種情況之不合格,已完成舖築者均應予以挖除,並不予計價。
契約執行期間,如有級配取樣檢驗或抽驗其中之一不合格者,均依前項不合格規定辦理。
3.3 許可差
3.3.1 頂面平整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底層頂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2) 以3m長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於道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之高低差均不得超過±1.5cm;如面層厚度在7.5cm以下時,其底層頂面之高低差不得超過±0.6cm,不合格處應予整平壓實。
3.3.2 厚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底層,由監造單位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其厚度。
(2) 檢測之頻率為每1,000m2做一次。
(3) 檢測厚度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1cm以上。
B. 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C.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以上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
(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相同之材料填補夯實,或經監造單位同意後以適當之材料替代之。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舖設面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底層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算。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撒舖、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底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舖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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