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金門縣政府・V2009.08.20
章碼:02722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08.20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256(機關代碼 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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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0980820
第02722章
級配粒料基層
(本規範須由設計單位依個案需求於圖面標註採用級配類型及應達到之壓實度)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舖面工程之級配粒料基層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如契約無特別敘明得採用爐碴、再生粒料或無機礦物灰碴時,級配粒料以天然或碎石級配粒料為限。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舖、滾壓、養護等。
1.2.2 碎石級配基層
1.2.3 天然級配基層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5087 A308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法
(3) CNS 5088 A3087 土壤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4)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5) CNS 14732 A3387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6)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2) AASHTO T310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試驗法
(3)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 系統設計要求
1.4.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監造單位之指示,按本章規範規定,舖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者。
2. 產品
2.1 定義
天然、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的岩石或礫石經篩、碎解選製成的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機關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A3009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廠商應依設計圖說選用之級配類型辦理。無論採用類型為何,其通過0.425mm(40號)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1) 第一類型
-
-
-
表02722-1 第一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D
E
F
50.0(2in)
100
100
25.0(1in)
-
75~95
100
100
100
100
9.5(3/8in)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75(No.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2.00(No.10)
15~40
20~45
25~50
40~70
40~100
55~100
0.425(No.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0.075(No.200)
2~8
5~20
5~15
5~20
6~20
8~25
-
-
此類型基層級配料,其通過0.075mm(200號)篩之細粒土壤應在通過0.425mm(40號)篩者之2/3以下。
(2) 第二類型
-
-
-
表02722-2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容許級配範圍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
之許可差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100
-3
37.5(1 1/2in)
90~100
±5
4.75(No.4)
30~60
±10
0.075(No.200)
0~12
±5
-
-
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02722-2之規定;另其含砂當量不得低於25。
(3) 第三類型
-
-
-
表02722-3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75.0(3in)
100
100
100
63.0(2 1/2in)
90~100
90~100
90~100
4.75(No.4)
35~70
40~90
50~100
0.075(No.200)
0~20
0~25
0~30
含砂當量,最少
30
25
20
-
-
(4) 第四類型
-
-
-
表02722-4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100(4 in)
100
4.75(No.4)
25~100
0.075(No.200)
0~25
-
-
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其4.75mm以上粗粒料洛杉磯磨損值(CNS 490),最大不得超過50。
2.2.4 級配粒料之拌和
為使所用級配粒料能穩定供應且無材料析離現象,除個案級配總量低於10m3以下外,應以拌和機、機動平路機或裝料機均勻拌和之。其拌和、供料過程應注意如下:
(1) 拌和設備內應具有適當之淨空,俾使材料均勻拌和。
(2) 所用之拌和設備應具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確保在良好的工作效率下,能持續不斷的施工。
(3) 級配粒料應先乾拌至均勻,乾拌均勻後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一同拌和,俾使舖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撒舖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平。
(2) 在撒舖之前,如監造單位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撒舖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監造單位之指示,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舖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舖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並按所需之全寬度舖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檢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舖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每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8) 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通常鬆舖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5倍),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倍。
3.1.2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舖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經監造單位同意後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舖築時,在每一層之撒舖與壓實工作未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之前,不得繼續舖築其上層。
(9) 舖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2cm,以增加二層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 檢驗
3.2.1 工地密度試驗
(1) 試驗頻率
每一層至少應每1,000m2做工地密度試驗一次。
(2) 試驗方法
工地密度應以CNS 14733 A3388(砂錐法)或AASHTO T310(核子儀法)等標準方法求之。
(3) 壓實度要求
A. 級配粒料基層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
B. 如無明確規定時,基層壓實度至少應達到依CNS 11777-1 A3252-1方法試驗,再以CNS 14732 A3387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C. 如試驗結果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D. 對於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加倍取樣應於監造單位監督下進行之,其送驗之試驗室應由機關指定。
E. 前述「得就懷疑點附近辦理加倍取樣重試」,係指第一次檢驗不合格或機關抽驗不合格時由廠商提出者,無論重試結果為何,其衍生之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3.2.2 材料品質試驗
(1) 級配
每600m3至少應依CNS 486 A3005進行一組試樣篩析檢驗,試驗結果除契約或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02722-1要求。
(2) 粒料品質
每一料源至少進行一次,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表02722-2。
(3) 不合格處置
屬級配不合格者,得由廠商調整各級配料重量百分比,俟送驗合格後進行使用;屬粒料品質不合格者,機關及監造單位除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該批材料外,應限期要求該批材料離場。無論係屬何種情況之不合格,已完成舖築者均應予以挖除,並不予計價。
3.3 許可差
3.3.1 頂面平整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基層頂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2) 以3m長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於道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之高低差均不得超過±2.5cm。
3.3.2 厚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基層,由監造單位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其厚度。
(2) 檢測之頻率為每1,000m2做一次。
(3) 檢測厚度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2cm以上,並應以較小之許可差數值為準。
B. 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C.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以上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
(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相同之材料填補夯實,或經監造單位同意後以適當之材料替代之。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基層於舖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算。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撒舖、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舖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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