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3 鋼板樁
¶ 1. 02463 鋼板樁 V2012.01.03.doc
第02463章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地下構造物開挖或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所用之鋼板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完成全部鋼板樁及橫擋、支撐、支柱等擋土系統之打拔、拆裝工作所需之一切作業,及現場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機具,並包含施工中環境配合,交通維持及對現有公共設施之維護。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851 A2109 熱軋鋼板樁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 廠商應提送有關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之施工程序、工作圖及施工計畫,並詳細說明其施工方法(含依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簽證作業)。
(2)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支柱、橫撐之配置;並說明擬採用之鋼板樁打設順序和使用之機具,以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
(3)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有關之現有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視情況需要,提供排除現有公共設施管線干擾之方案,並於工作圖上詳細標明必須遷移或就地保護管線之位置。
(4)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計畫,並定期提送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之觀測結果。
(5) 廠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監造單位及機關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工作。
1.4.2 產品資料、型錄(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長度、斷面性能、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單位面積重量等資料)。
1.5 品質保證
1.5.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設計圖說之鋼板樁臨時擋土支撐圖面僅為示意,鋼板樁臨時擋土支撐之施工圖說製作由廠商負責,並經監造單位及機關核准後據以施作。
1.5.2 廠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之支撐配置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土水壓力、管線、交通及施工衝擊、臨近建築物等荷重及預估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5.3 廠商提送之施工計畫即使經監造單位及機關核准,亦不免除廠商對該臨時擋土支撐配置之適用及安全所應負之責任。
2. 產品
2.1 材料
臨時擋土用之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板樁應採用連續互鎖型,亦須符合CNS 7851 A2109之規定。
(2) 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G3039或CNS 2947 G3057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工程所用鋼板樁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廠商負責提供。
3.1.2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有,必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探查及清除工作不另計價。
3.1.3 鋼板樁施打前,應詳細檢查,若發現槽縫部分彎曲或受損,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分所附塵垢及其他一切不潔物徹底清除,且塗以油脂,以利施打,施打時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
3.1.4 鋼板樁之施打及拔樁,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打樁機與拔樁機。
3.2 施工之要求:
(1) 開工前應依照圖示位置放樣。
(2) 在打樁周圍3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凝土時,不得打設鋼板樁。
(3)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為之,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俾免板樁接槽受損。
(4)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工作圖所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檢討相關原因,並依程序辦理調整。
(5) 鋼板樁作擋土擋水應用時,應依報核之施工圖裝設支撐、橫檔、角撐、中間柱、回撐橫檔、拉桿等,以免因受土壓而傾倒,致生意外。
(6) 拔樁時需以填砂並灌水隨拔隨填方式填滿間隙,如有危及鄰近構造物或附近地面產生變異之情形時,除應立即停止拔樁工作外,並應立即改善並加強安全措施。
3.3 施工方法
3.3.1 清除或遷移施打鋼板樁位置之地上及地下障礙物。
3.3.2 架設並施打板樁,先將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3.3.3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3.4 重覆3.2.2與3.2.3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應視實際施打狀況,可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3.5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經核准之工作圖說所示辦理。
3.3.6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如有裂隙而致抽水時大量漏水,相關工程所受一切損失,皆由廠商承擔。
3.3.7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否則影響工程進行時,其一切不良後果責任均應由廠商負責。
3.3.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入土深度,應視地質、水深等情況決定之;施打過程中,如無法打至預定深度時,應請示監造單位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9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並須視實需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影響致傾倒而生意外。
3.4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3.4.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3.4.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依契約規定或核准之施工計畫,在必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變或應力。
3.4.3 必要時應依經核准工作圖說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載,千斤頂如需移除他用,或不以千斤頂長期承受預載,則在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3.4.4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70cm,支撐構件安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5 現場品質控制
3.5.1 地盤情況
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應修正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廠商應負維護及穩定之責任,並保障其安全。
3.5.2 支撐荷重
重要支撐構件應依核准之施工計畫,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板樁擋土設施,包括安裝、拆除及監測,應按契約規定採一式計量或依同一打設深度連結長度每公尺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鋼板樁擋土之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擋土設施,包括安裝、拆除,應按契約規定採一式計價或依同一打設深度連結長度每公尺計價。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廠商辦理抽水、支撐、施打、防漏、拔樁等工作所需之一切機具設備、動力、技術、人工等,均已包括在契約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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