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86 砌排石工|金門縣政府・V2012.05.30
章碼:0238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2.05.30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243(機關代碼 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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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1010530
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防洪、灌溉、排水工程、擋土及圍牆等防止土方崩塌、沖刷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其石材供應、運送、保護工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石材
1.2.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3 乾砌石
1.2.4 混凝土砌石
1.2.5 混凝土砌石面修飾
1.2.6 混凝土養護
1.2.7 施工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5章--開挖及回填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4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 CNS 6989 A2093 塊石
(4)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70 圬工用砂漿
1.5 定義
1.5.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平面,而無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5.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增加黏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1.6 石材篩選及運送
1.6.1 石材以人工或機械採取自河床或採石場為原則。
1.6.2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清洗乾淨始得運入工地使用。
1.6.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所需之卵、塊石不得在施工範圍之河川區域採取。如廠商未經申請核可,擅自在河川區採取砂石使用,應負刑事責任;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誤,不得以此作為延展工期之理由。
1.7 混凝土運送
用於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其坍度較小,混凝土拌和輸送車無法倒出時,允許使用一般傾卸式小貨車載運,惟運送距離應在40min車程內,以免因未攪拌而致混凝土初凝,影響混凝土品質。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石工所用之石材,以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徑之1.2至1.8倍,厚度應為橫徑之1/2以上,如無特別註明,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
-
石 材
長徑尺度
用 途
備 註
卵 石
15cm以下
基礎、坡面舖石
塊 石
15cm≦ψ≦40cm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1cm≦ψ≦80cm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底大頂小,均勻排列
巨 石
80cm以上
坡面舖石、基礎填石
-
2.1.2 塊石設計許可差尺度
塊石設計 尺度(cm) |
30 |
25 |
20 |
備註 |
尺度許可差範圍 |
30至40cm者70%以上。 29至15cm者30%以下。 |
25至40cm者70%以上。 24至15cm者30%以下。 |
20至40cm者70%以上。 19至15cm者30%以下。 |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並非指級配而言。 |
2.1.3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 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配合比,一般使用0.48水灰比,最大粒徑1.9cm,坍度6.5cm者。
(2) 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相關規定。
2.1.4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之製造,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中有關之相關規定。
2.1.5 排水器
排水器品質、規格應符合設計圖說中有關排水器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土方整理
(1) 砌石基礎土面應妥加整平夯實。
(2) 砌石背後坡面,如屬填方應依照填土之規定壓實,若有與混凝土接觸時,應灑水飽和後始可砌石。
3.1.2 塊石潤濕
施作混凝土砌石工時,塊石應灑水潤濕並保持清潔。
3.2 施工方法
3.2.1 砌石工作一般通則
(1) 砌石應分段自基腳砌起,平均水平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選用較大塊石,單週(7日內)每段所砌高度不得超過2m(設計單位已將施工作業方式納入設計考量,或經原設計單位確認不影響施工及結構安全者,不在此限)。
(2) 砌石時應小心排砌安放,不得拋置,並不得施以重大錘擊以免搖動。
(3) 砌石應使塊石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盡量平整、寬大、露面成三角孔形。
3.2.2 乾砌塊(卵)石
(1) 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重疊。
(2) 塊石之空隙應以直徑0.5至3cm之小石填實,其每m2砌石中所應填充之小石用量規定如下表:
-
-
-
設計塊石尺度(cm)
30
25
20
填充小石用量(m3)
0.07
0.063
0.03
-
-
3.2.3 舖塊(卵)石
(1) 舖塊(卵)石之施工,只限於內(坡)面工及混凝土砌塊石後,加墊混凝土之裡層為限。
(2) 舖塊(卵)石應於內(坡)面工或混凝土砌塊石施工前先行施工,其高度至少比外層略高50cm以上。
(3) 舖石可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塊石舖排,其橫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惟接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混凝土墊層之用量。
3.2.4 混凝土砌塊(卵)石
(1) 塊石應分層砌築,塊石間隙先舖一層混凝土,然後在混凝土上安砌塊石,塊石與塊石間隙之混凝土應填實。
(2) 砌石用之混凝土用量,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
-
-
-
設計塊石尺度
(cm)
混凝土用量(m3/m2)
灌溉(排水)工程
防洪工程
石前
石後
石前
石後
30
0.040
0.050
0.030
0.050
25
0.035
0.045
0.030
0.045
20
0.030
0.040
0.025
0.040
-
-
(3) 塊石砌築後,其外壁表面之混凝土應搗實抹平。
3.2.5 混凝土排塊(卵)石
(1) 混凝土排塊(卵)石,為混凝土砌塊(卵)石之一種,塊石之排築應分層為之,塊石間隙及塊石上面先舖以混凝土,然後在底層塊石間混凝土上安排塊石,使之每層塊石均互相交錯,塊石與塊石之間隙應在平均3cm之間,間隙中之混凝土應填實之。
(2) 混凝土排塊(卵)石每層間混凝土厚度平均以2cm計,其每平方公尺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
-
-
-
設計塊石尺度
(cm)
塊石用量
(m3/m2)
混凝土用量(m3/m2)
灌溉工程
防洪工程
30
0.25
0.125
0.111
25
0.21
0.114
0.106
20
0.16
0.101
0.093
-
-
3.2.6 混凝土襯排塊(卵)石
混凝土襯排塊(卵)石工法為:於『混凝土排塊(卵)石』之塊(卵)石後方,設計加墊1層混凝土;通常並設計1層舖塊(卵)石與土方隔離,所用之混凝土應與砌用者相同,其墊襯之混凝土用量參照本章3.2.4及3.2.5表核計。
3.2.7 混凝土砌面修飾
(1) 混凝土砌塊(卵)石、混凝土排塊(卵)石及混凝土襯排塊(卵)石,石前應設計以砂漿抹平或以同成份混凝土做表面修飾,修飾之工作應於砌築隔日完成,施作前並應灑水潤濕後再進行。
(2) 砂漿抹平
A. 適用於灌溉工程,水泥砂漿成份為1:3,厚度1cm,施工完成後水泥砂漿外壁應比石面退縮1至2cm。
B.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章「水泥砂漿」中有關之相關規定。
(3) 混凝土修飾
適用於防洪工程,混凝土成份與砌石者相同,厚度1cm,施工完成後混凝土外壁應比石面退縮3至5cm。
(4) 若砌石不做混凝土砌面修飾,應於設計圖說明,於防洪工程可以棕掃掃平,保留天然粗面,灌溉工程可以水泥砂漿勾縫,此項工作於砌石間混凝土尚未開始凝結前為之。
3.2.8 施工縫
砌石每段長度以不大於25m為原則,每段之起始或結束處砌築應以梯狀逐層向上縮砌,避免接點鬆動及利於下段砌築銜接,銜接時接觸面應灑水潤溼。
3.2.9 排水器
排水器之配置及施作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相關規定。
3.3 養護
混凝土砌石完成後應依照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養護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塊(卵)石尺度檢驗
(1) 檢驗頻率
每批一次。
(2) 取樣方法
以隨機法則選取待取樣之單元,再於待取樣單元以隨機方式選取至少3 份大約1M3之試樣,並以四分法進行減量,減量後之體積至少需1 M3。
(3) 以尺直接量測塊(卵)石粒徑,將不同粒徑範圍之塊(卵)石分別稱重並加以記錄。
(4) 計算不同粒徑範圍之塊(卵)石占試樣總重之百分比,以判定合格與否。
3.4.2 厚度檢驗
完成之混凝土砌石工應作厚度檢驗
(1) 檢驗頻率
本項檢驗屬完工檢驗,應由驗收人員為之;單一工程總砌石工長度大於50m者,應予以挖驗質料、厚度,位置由驗收人員隨機指定,每100 m挖驗1處,不足100m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工程砌石工總長度不足50m者,由監造人員於監造日誌註明實際施作情況,並檢附相關實地量測照片以作為計價及驗收之依據。
(2) 取樣方法
以指定挖驗位置為中心,開挖一孔洞,至能見襯裡之混凝土厚度及內層填料為止。
(3) 量驗方法
以大於50cm之直尺或木條壓於砌石面,以鋼尺垂直於坡面,量測石面至裡層之厚度,以檢驗襯裡混凝土厚度。
(4) 檢驗結果及許可差
石面至內層填料之厚度在設計值-3%內為合格,超過-3%未達-6%者,依契約不符工項予以減價收受,並處以減價金額50%違約金,超過-6%以上者該日所砌之範圍拆除重做,並追蹤前、後日所砌者予以挖驗,至合格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塊(卵)石及舖塊(卵)石之計量(註明),以設計厚度之平方公尺數計量。
4.1.2 混凝土砌塊(卵)石、混凝土排塊(卵)石及混凝土襯排塊(卵)石,需包含本章第3.2.4款至3.2.6款中所列每平方公尺所需混凝土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3 混凝土襯排塊石裡層之舖塊石,另外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塊(卵)石及舖塊(卵)石之單價,包括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工料費用。
4.2.2 混凝土砌塊(卵)石、混凝土排塊(卵)石及混凝土襯排塊(卵)石之單價
(1) 除規定之供給品外,包括混凝土之材料、購運及拌和、放置、搗實、修飾,及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所需一切工料及設備費用。
(2) 砌築後混凝土石面之養護費用不另編列項目計價。
(3) 厚度檢驗挖驗處之填補、修復費用,應由廠商於投標時考量於契約單價內,不另計價給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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