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 1.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V2009.05.20.doc
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填方區之填築滾壓
1.2.2 路堤之填築滾壓
1.2.3 舖平
1.2.4 灑水
1.2.5 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 CNS 14732 A3387 依粗粒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93 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1) AASHTO T310 土壤及土壤粒料工地密度核子試驗法
2. 材料
2.1 填方區填築材料,應符合契約圖說規範,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詳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項工作包括填方區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合格材料應取自外購、基地內整地開挖、規劃之借土區及經核准取土之渠道疏濬等,並需符合本章相關規定及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單位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方區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監造單位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10cm;距路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
3.2.2 填築滾壓之準備工作
(1) 填築滾壓前,應依規定先完成填方區內障礙物及雜物之清除及掘除作業。
(2) 如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監造單位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填方區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要求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填築,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監造單位指示外,應儘速按填築滾壓施工要求,由下而上分層回填壓實,不得一次回填。填方及路堤應依照監造單位設定之坡度高程填築,完成後應與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一致,並應在完工後繼續維護,保持完好之斷面與高程,直至本工程驗收為止。
(4) 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監造單位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及舖築基層或底層前,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路堤填築高度超過2.5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擱置200日,或擱置至相隔60日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陷量少於1cm,廠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之舖築基層或底層。
(5) 土方填築
A. 土方填築:係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填方區,此等材料應為採自監造單位認可且機關同意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B. 除沼澤地區另予規定外,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整個斷面,如用膠輪壓路機滾壓時,壓實前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40cm,如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50cm。
(6) 石方填築
A. 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填方區及路堤,其成份應為粒徑8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土壤分類標準分析停留在15cm方孔篩上之石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 除另有規定外,石堤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每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75cm。如監造單位認為因石塊尺度而需要較大厚度且填築高度亦許可時,則可視情形增加每層厚度,但不得超過1m。
C. 每層填築應自填方區之一端開始,將岩石傾倒於前一層上面,然後用經認可之推土機將岩石向前推動,使較大石塊推置於每層填料之下層,而其間隙應以土壤或細料填充良好,以高性能振動壓路機滾壓,使無顯著沉陷。
D. 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若經監造單位之書面許可,填築厚度每層1m時,所用之石料最大粒徑亦不得大於75cm。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填方區或路堤。如廠商提出相關施工計畫且經監造單位同意,則此類大石塊亦可用於其他填築層較厚之下層地點,如此則所需軋碎工作可較少,此種安排使用大石塊所增加之裝運費用,將不予補償。挖出之石料除設計圖說計畫廢棄者外,須獲監造單位書面同意後始可廢棄,並依廢棄土石方相關規定辦理。如挖出之石料依上述步驟而必須廢棄時,應以其他適當材料代替廢棄之石料,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計價。石堤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7) 結構物鄰近地區之填築滾壓
A. 如構造物兩側均需回填時,應同時進行,並使兩側回填高度儘量保持相同,以平衡兩側所受之土壓力。
B. 鄰近橋涵等構造物之填築滾壓,不得使用鏟刀、重型滾壓機具及高性能振動壓路機,以免損害構造物,回填外緣及接坡面可修築成階梯或鋸齒式以防構成楔塞作用。
C. 鄰近構造物任何部份之填築以及任何涵洞或類似構造物頂上二層之填築材料,應不含有任何最大粒徑在10cm以上之礫石或石塊,且其級配能使獲致充分之壓實。
(8)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因填方將產生較多沉陷起見,可採用預壓工法如下..
A. 使構造物與填方同沉之方法
此法用於箱涵及管涵等容許若干沉陷而無特殊處理基礎之構造物,在此情形之下,為減少構造物殘留沉陷起見,於欲建構造物之地點先行預填土方,擱置一段時間後,使產生預壓作用,以加速地基之沉陷及增加其承載力。
B. 使填方部份先行下沉之方法
此法係用於矮牆式橋台,於啣接部份在施工打樁基礎前,於其所在地點之基礎地基上事先按路堤填築施行預壓,以減少橋台及引道未來之沉陷。
C. 預壓土方範圍、高度及預壓期間依設計圖說註明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其施工、計量與付款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2.3 滾壓
(1) 必要時,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期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材料應使用經監造單位認可之壓路機,如膠輪壓路機、網狀壓路機(Grid Roller)、三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羊腳滾、搗實滾壓機或其他壓實機具予以均勻壓實。
(3) 每層填方厚度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4) 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者,每層壓實度應不低於契約圖說之規定,壓實度試驗應依CNS 11777-1 A3252-1方法檢驗,再以CNS 14732 A3387方法校正。
(5) 路基頂面下75cm以外者每層壓實度應不低於依CNS 11777-1 A3252-1方法試驗,再以CNS 14732 A3387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
(6) 路基頂面下75cm以外之石堤以採用滾壓檢驗方式檢定其壓實效果。
(7)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填方區上全面均勻行駛。
(8) 當填方區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原地面雖適於作為填方或路堤基礎,但無法支持重型運輸機具之重量時,則該填方之下層部份,可以車輛連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9)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廠商應依監造單位指示之預估殘餘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3.3 檢驗
3.3.1 工地
3.3.2 密度應以CNS 14733 A3388(砂錐法)、AASHTO T310 (核子儀法)或經監造單位書面同意之其他方法試驗。
3.3.3 若採用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時,應於每個填築層夯壓完成後,以監造單位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一次)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重車須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m2。
3.3.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填築滾壓 |
壓實度 |
CNS 11777-1 A3252-1,並以CNS 14732 A3387依粗粒料含量修正 |
依契約圖說規定,圖說未規定者需達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每1,000m2 1次,不足1,000m2者以1,000m2計。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並以填方區路堤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清除與掘除後地面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測量,並由廠商將是項測量剖面圖及測量收方計算提交監造單位簽認,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如設計圖說已規定台階深度、高度或斷面形狀者,依開挖台階至原地面線或填築線計量,否則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及回填工作應視為路幅開挖及路堤填築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
4.1.3 另加根據土方測沉板紀錄,而決定應增加之沉陷數量。
4.1.4 構造物體積之扣除..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管涵之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填築滾壓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每立方公尺單價給付,此項給付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舖、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4.2.2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填方工作等,除契約圖說針對斷面形狀已有規定外,視為整地及路幅開挖、填築滾壓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
4.2.3 預壓土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若無,依一般土方工作之開挖、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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