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 1. 01564 施工圍籬 V2012.07.16.doc
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2)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8826 鏈節形鋼線網
(5) CNS 8827 波線鋼線網
(6) CNS 8828 六角形鋼線網
(7) CNS 882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8)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3.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 資料送審
1.4.1 施工計畫
1.4.2 工作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及鋼板:鋼及鋼板均應符合[CNS 2473][CNS 2947][ ]之規定。
2.1.2 鋁板:應符合[CNS 2253][ ]之規定。
2.1.3 螺栓
(1) 螺栓、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所有鋼製螺栓、螺帽及墊圈應依[CNS 10007][ ]之規定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2.1.4 編織鐵線網製品:符合設計圖及[CNS 8826]、[CNS 8827]、[CNS 8828]及[CNS 8829]之規定。
2.1.5 鋼料油漆:
(1) 塗佈一層[高鋅粉底漆][ ],[60%固體含量][ ],乾膜厚度[18][ ]microns。
(2) 面層塗料:[丙烯酸酯光面瓷漆][ ],乾膜厚度[22] [ ]microns。
(3) 標誌及顏色:依工程司之指示。
2.1.6 鋁料油漆:依設計圖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圍籬
(1) 圍籬之高度及形式須依本章之第1.3.2款規定辦理。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及施工計畫(或交維計畫)裝設圍籬。應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圖說或送審核定之計畫辦理。
(4) 洞孔應挖掘至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5)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6) 應嚴格施作圍籬及大門,且大門之打開方向應朝向工區。
(7)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及大門應予油漆。必要時臨街之圖案予以美化。
(8) 臨時圍籬之拆除及清除
A. 工程完工後,依監造單位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系統應予拆除。
B.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礎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依監造單位指示回復原狀或與周邊地面一致。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C. 所有人行道應予以復舊。
3.1.2 臨時照明及電力
附屬(掛)裝置、照明燈具、變壓器、電線、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油漆及修飾之維護。
(2) 安全警示燈具設置。
4.1.1 施工圍籬依契約規定以公尺或一式計量(包括大門、拆除及清理)。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單所示,以公尺或一式計價。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機關有特殊圍籬美化或綠化需求者,應予以另外計價,並於契約載明美化或綠化內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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