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1 植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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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31 章 植樹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項工作以灌木及喬木之種植與養護,依設計圖所示或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種植樹木,以達到美化環境之目的。 1.2 工作範圍 1.2.1 種植地面之整地、翻土、清理、施肥。 1.2.2 種植材料之供應及種植,包括樹苗、植穴開挖、灑水、換土、施肥。 1.2.3 樹木之支撐 1.2.4 養護工作及保證成活期 1.2.5 樹苗之選擇 (1)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格,除另有註明者外,樹徑係指距離地面1m 高度之樹幹直徑而言。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勢旺,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經換床或斷根成苗,新近挖起有健壯的根部,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3) 所有苗木移植時,對根群、枝葉及樹皮均應妥善保護,避免受損及陽光直接曝曬。 (4) 苗木由苗圃掘起至種植完畢,不得超過2 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壤 (1) 本工程圖說若註明須填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為有機質含量5%以上透水良好之壤土,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 (2) 廠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後使用,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3)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廠商自行擇法為之,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客土。 2.1.2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之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圖說未有 第0293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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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31 章 植樹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項工作以灌木及喬木之種植與養護,依設計圖所示或機關(或監 造單位)之指示,種植樹木,以達到美化環境之目的。 1.2 工作範圍 1.2.1 種植地面之整地、翻土、清理、施肥。 1.2.2 種植材料之供應及種植,包括樹苗、植穴開挖、灑水、換土、施 肥。 1.2.3 樹木之支撐 1.2.4 養護工作及保證成活期 1.2.5 樹苗之選擇 (1) 所有苗木必須合乎設計圖上之規格,除另有註明者外,樹徑 係指距離地面1m 高度之樹幹直徑而言。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勢旺,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 至工地前應予消毒),經換床或斷根成苗,新近挖起有健壯的 根部,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 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3) 所有苗木移植時,對根群、枝葉及樹皮均應妥善保護,避免 受損及陽光直接曝曬。 (4) 苗木由苗圃掘起至種植完畢,不得超過2 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土壤 (1) 本工程圖說若註明須填客土或填沃土時,則所採用之土壤應 為有機質含量5%以上透水良好之壤土,並經機關(或監造單 位)認可。 (2) 廠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助生劑或土壤改良 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後使用,且廠商不得因此 要求加價。 (3)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應由廠商自行擇法為之, 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落壓實後,不得小於設 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 不可施放客土。 2.1.2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之肥料種類,應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圖說未有 第0293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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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廠商應將選用之種類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施用。 (2) 本工程所用之有機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堆肥或經機關(或監造單位)鑑定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3) 本工程所用之化學肥料、複合肥料及追肥等皆應為政府核可之產品。 (4) 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之規定施用,若圖說未規定或廠商因故需要變更用量及次數時,應先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施用。 2.1.3 農藥 廠商在施工及養護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其所使用之農藥或殺草劑之種類及用量,由廠商自行決定,但施用時應通知機關(或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並遵守農藥使用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2.1.4 支架 (1) 支架之材料為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電鍍鐵線、麻繩或塑膠繩等,廠商除依圖說規定辦理外,圖說未詳盡者,應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施工。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廠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廠商應依圖說規定之方法進行支架設立工作,其有未詳盡者,應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施工。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廠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5 用水 本工程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廠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設計圖上沒有特別規定, 第0293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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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或有兩種以上同等品時,廠商應將選用之種類徵得機 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施用。 (2) 本工程所用之有機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堆肥或經機關(或監 造單位)鑑定含有效肥分之有機物。 (3) 本工程所用之化學肥料、複合肥料及追肥等皆應為政府核可 之產品。 (4) 肥料之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本工程有關圖說之規定施用, 若圖說未規定或廠商因故需要變更用量及次數時,應先徵得 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施用。 2.1.3 農藥 廠商在施工及養護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 除、其所使用之農藥或殺草劑之種類及用量,由廠商自行決定, 但施用時應通知機關(或監造單位)到場監督,並遵守農藥使用應注 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2.1.4 支架 (1) 支架之材料為經防腐處理之木柱,電鍍鐵線、麻繩或塑膠繩 等,廠商除依圖說規定辦理外,圖說未詳盡者,應徵得機關(或 監造單位)之同意後施工。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廠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 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 質,以防苗木受傷,廠商應依圖說規定之方法進行支架設立 工作,其有未詳盡者,應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施工。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廠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 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5 用水 本工程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 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 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廠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 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機關(或監 造單位)之同意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 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機關(或監造 單位)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圖說之規定辦理。若設計圖上沒有特別規定, 第0293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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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以根球直徑大小兩倍的直徑為宜。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壤之拌和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植物種植完成後若植穴所掘出之剩餘廢土量少時,可就地整平,若廢土量多而影響該區域排水時,該廢土必須運離工地。 3.1.2 種植 (1) 於運送或移動灌、喬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包以原土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 2 天內應即種妥。 (2)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3)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同時充分灌入,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4) 回填土壤應依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肥土回填,並維持完成地面之高度。 (5) 坡地栽植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6) 植樹工作完成後,澆水潤濕以免枯萎,並依本章第3.1.3 款養護一節及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1.3 養護 (1) 養護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防治及清除。 (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廠商可於查驗前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養護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 苗木種植後,應依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 (4) 苗木種植後應立即澆水、澆水量依照各植物特性適量澆灌。養護期間應視天候情況澆水。 (5) 種植後廠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在苗圃培育及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廠商應於十日內無條件換植補種。 (6) 廠商對於所有種植之樹苗,應保證其生根及成長,保證期自種植竣工驗收之日起算1 年。 (7) 廠商於種植工作後,即日開始養護作業,正式養護期為1 年,於全部種植工程完工估驗合格日起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第02931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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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以根球直徑大小兩倍的直徑為宜。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 壤之拌和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植物種植完成後若植穴所掘出之剩餘廢土量少時,可就地整 平,若廢土量多而影響該區域排水時,該廢土必須運離工地。 3.1.2 種植 (1) 於運送或移動灌、喬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 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包以原土並保持 濕潤,自苗圃挖出後, 2 天內應即種妥。 (2)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裏物解除。 (3)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同時充分灌入,夯實時應注意避免 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4) 回填土壤應依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 保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 地形。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肥土回填,並維 持完成地面之高度。 (5) 坡地栽植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6) 植樹工作完成後,澆水潤濕以免枯萎,並依本章第3.1.3 款養 護一節及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1.3 養護 (1) 養護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防治及清除。 (2)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廠商可 於查驗前徵得機關(或監造單位)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養 護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3) 苗木種植後,應依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 (4) 苗木種植後應立即澆水、澆水量依照各植物特性適量澆灌。 養護期間應視天候情況澆水。 (5) 種植後廠商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 勢,如發現植物在苗圃培育及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 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 現枯萎、死亡者,廠商應於十日內無條件換植補種。 (6) 廠商對於所有種植之樹苗,應保證其生根及成長,保證期自 種植竣工驗收之日起算1 年。 (7) 廠商於種植工作後,即日開始養護作業,正式養護期為1 年, 於全部種植工程完工估驗合格日起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第02931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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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以實作合格數量計價,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給付。 4.2.2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整地、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種樹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等。 第02931 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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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以實作合格數量計價,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給付。 4.2.2 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整地、土質改良、挖土、 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 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種樹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 機具、動力、搬運等。 第02931 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