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1 木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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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61 章 木樁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所使用之木樁,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樁之製造 1.2.2 木樁之施打 1.3 資料送審(數量於500 支以內不需送審) 1.3.1 品質管理計畫書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品質管理計畫,併於品質管理計畫書中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工。 1.3.2 施工計晝 (1)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施工要領,併於施工計畫書中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工。 (2) 施工要領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木樁佈置圖、施工機具種類、數量及廠牌規格、運輸搬運、工地安全、施工順序、異常處理、工程預定進度、施工紀錄表等必要事項。 (3) 廠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始得施工。 1.4 運送、儲存及管理 1.4.1 木樁儲存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得有沉陷之現象,避免木樁變形。 1.4.2 木樁之吊運、裝卸、堆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4.3 木樁於使用時應按運抵工地之先後次序使用,同時應檢查木樁是否完整。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樁身應依CNS 442 O1001 之分類,採用質地堅硬、耐久性佳的木材,長度及尺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不需作防腐處理。 2.1.3 所用樁木須材質均勻,不得有過大彎曲之情形。木樁首尾兩端連成一直線時,各截面中心與該直線之偏差程度不得超過木樁直徑之1/3;另樁身不得有蛀孔、裂紋或其他足以損害強度之瑕疵。 第0246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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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61 章 木樁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所使用之木樁,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 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樁之製造 1.2.2 木樁之施打 1.3 資料送審(數量於500 支以內不需送審) 1.3.1 品質管理計畫書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品質管 理計畫,併於品質管理計畫書中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 工。 1.3.2 施工計晝 (1)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施 工要領,併於施工計畫書中報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 工。 (2) 施工要領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木樁佈置圖、施工機具 種類、數量及廠牌規格、運輸搬運、工地安全、施工順序、 異常處理、工程預定進度、施工紀錄表等必要事項。 (3) 廠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 後始得施工。 1.4 運送、儲存及管理 1.4.1 木樁儲存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得有沉陷之現象,避免木樁變形。 1.4.2 木樁之吊運、裝卸、堆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 之損及樁身。 1.4.3 木樁於使用時應按運抵工地之先後次序使用,同時應檢查木樁是 否完整。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樁身應依CNS 442 O1001 之分類,採用質地堅硬、耐久性佳的木 材,長度及尺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不需作防腐處理。 2.1.3 所用樁木須材質均勻,不得有過大彎曲之情形。木樁首尾兩端連 成一直線時,各截面中心與該直線之偏差程度不得超過木樁直徑 之1/3;另樁身不得有蛀孔、裂紋或其他足以損害強度之瑕疵。 第0246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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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樁身保護 打樁前,樁頂須先截鋸平整,其樁身需加以保護不得有影響功能之碰撞傷痕。 3.1.2 打樁設備 (1) 樁錘 廠商應依樁徑、樁長及現場地質條件選用適當之樁錘,並提供樁錘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包括最大錘速、錘擊能量、空氣容量、爐量等,報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施工。打樁期間,蒸氣爐、空壓機、柴油樁錘或振動錘須保持最佳施工狀況,且鍋爐或空壓機應具備正確之壓力計,以供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對。另施工期間廠商應儘量將施工噪音、振動對四周環境之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2) 為防止木樁在打設時因錘擊而損壞,應儘量減少錘擊次數,並限制落錘高度在2m 以下。另為使木樁貫入地層,應使用較重之樁錘。在堅實土層,樁錘至少應等於樁重;在鬆軟土層,樁錘至少應為樁重之50%。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廠商須按設計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木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勘視核可後始得打樁。 3.2.2 打設 (1) 打樁前,應先將樁錘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身三者之軸線是否在同一直線上。 (2) 打樁前應先將下端內徑略大於樁徑之鋼製樁帽套入樁頭內,以避免因打樁時之轉動扭力損壞樁身。樁帽與樁頭及樁錘與樁帽間應置以防振硬木墊或粗麻繩組成之樁墊,以吸收樁錘之直接衝擊力。打樁時,應隨時注意樁墊之使用情形,如木質變緊密或失去彈性時,應立即更換之。 (3) 打樁過程中,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定處理方式。每支木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定適當之處理方式,並列入施工紀錄,不得任意截斷樁體。 (4) 木樁打至規定深度後,應將樁頭打毛,並將打破部分予以水平截齊,使樁頂在設計高程處。木樁應盡可能避免接樁。 (5) 如樁頂設計高程低於原地面,應先將樁頭打至地面齊平後, 第0246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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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樁身保護 打樁前,樁頂須先截鋸平整,其樁身需加以保護不得有影響功能 之碰撞傷痕。 3.1.2 打樁設備 (1) 樁錘 廠商應依樁徑、樁長及現場地質條件選用適當之樁錘,並提 供樁錘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包括最大錘速、錘擊能量、空 氣容量、爐量等,報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施工。打 樁期間,蒸氣爐、空壓機、柴油樁錘或振動錘須保持最佳施 工狀況,且鍋爐或空壓機應具備正確之壓力計,以供機關(或 監造單位)核對。另施工期間廠商應儘量將施工噪音、振動對 四周環境之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2) 為防止木樁在打設時因錘擊而損壞,應儘量減少錘擊次數, 並限制落錘高度在2m 以下。另為使木樁貫入地層,應使用 較重之樁錘。在堅實土層,樁錘至少應等於樁重;在鬆軟土 層,樁錘至少應為樁重之50%。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廠商須按設計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木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機 關(或監造單位)勘視核可後始得打樁。 3.2.2 打設 (1) 打樁前,應先將樁錘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 身三者之軸線是否在同一直線上。 (2) 打樁前應先將下端內徑略大於樁徑之鋼製樁帽套入樁頭內, 以避免因打樁時之轉動扭力損壞樁身。樁帽與樁頭及樁錘與 樁帽間應置以防振硬木墊或粗麻繩組成之樁墊,以吸收樁錘 之直接衝擊力。打樁時,應隨時注意樁墊之使用情形,如木 質變緊密或失去彈性時,應立即更換之。 (3) 打樁過程中,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 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定處理方式。每支 木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 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定適當之處理方式,並列入施工紀錄, 不得任意截斷樁體。 (4) 木樁打至規定深度後,應將樁頭打毛,並將打破部分予以水 平截齊,使樁頂在設計高程處。木樁應盡可能避免接樁。 (5) 如樁頂設計高程低於原地面,應先將樁頭打至地面齊平後, 第0246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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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於樁頭上另加引樁筒繼續施打至設計高程。引樁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施工。 3.3 檢驗(數量於500 支以內不需檢驗,但需提送相關出廠證明文件)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之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1) 材料應符合CNS 442 O1001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由廠商出具製造出廠證明。 (2) 木樁之外徑、長度、外觀依CNS 443 O1002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檢驗。 3.4. 現場品質管理 打樁過程中,凡產生劈裂、折斷情形,或打樁完成後之樁位偏移量、垂直度超過設計容許值,經機關(或監造單位)研判無法補救者,均須廢樁,另依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補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有關項目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規定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有關項目計量。 第02461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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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於樁頭上另加引樁筒繼續施打至設計高程。引樁須經機關
(或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可施工。
3.3
檢驗(數量於500 支以內不需檢驗,但需提送相關出廠證明文件)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之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1) 材料應符合CNS 442 O1001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由廠商出具
製造出廠證明。
(2) 木樁之外徑、長度、外觀依CNS 443 O1002 及設計圖說之規
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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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品質管理
打樁過程中,凡產生劈裂、折斷情形,或打樁完成後之樁位偏移
量、垂直度超過設計容許值,經機關(或監造單位)研判無法補救
者,均須廢樁,另依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補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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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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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有關項目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規定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有關項目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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