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22 鋼支撐架
¶ 1. 02422 鋼支撐架 V2005.1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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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22 章 鋼支撐架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鋼支撐架之材料、製作、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本章有關規定亦適用於隧道洞口邊坡、明挖隧道或豎井之鋼支撐架。 1.2 工作範圍 1.2.1 H 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2 U 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製作、安裝 1.3 定義 1.3.1 H 型鋼支撐架 以H 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3.2 U 型鋼支撐架 以U 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依組裝方式及使用目的不同可分為: (1) 可縮型:以搭接方式將2 支U 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以適當之夾固定者。 (2) 不可縮型:以對接方式將2 支U 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製作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3.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 以銲接鋼桿方式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其類型有三桿及四桿兩種。 1.4 系統設計要求 配合現場地質情況、隧道斷面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監造人員指示尺度及類型製作及施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7.3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類型鋼支撐架構件之施工製造圖,包括為組立與安裝鋼支撐架所需之各種零件與配件。 1.5.4 工作圖 1.5.5 廠商資料 第02422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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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22 章 鋼支撐架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鋼支撐架之材料、製作、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本章有關規 定亦適用於隧道洞口邊坡、明挖隧道或豎井之鋼支撐架。 1.2 工作範圍 1.2.1 H 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2 U 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製作、安裝 1.3 定義 1.3.1 H 型鋼支撐架 以H 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3.2 U 型鋼支撐架 以U 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依組裝方式及使用目的不同可分 為: (1) 可縮型:以搭接方式將2 支U 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以適當之夾 固定者。 (2) 不可縮型:以對接方式將2 支U 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製作適當 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3.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 以銲接鋼桿方式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其 類型有三桿及四桿兩種。 1.4 系統設計要求 配合現場地質情況、隧道斷面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監造人員指示尺度及 類型製作及施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7.3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類型鋼支撐架構件之施工製造圖,包括為組立與安裝鋼支撐架所 需之各種零件與配件。 1.5.4 工作圖 1.5.5 廠商資料 第02422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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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二份。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實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各項材料均符合規定。 1.6.2 鋼支撐架的製作與施工許可差必須均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鋼支撐架之裝卸、運送及放置應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撞擊(尤其是桁形鋼支撐架)及妥善儲存於適當位置。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開挖後即架設鋼支撐架,但可依現場情況及監造人員指示彈性調整。 1.9 業主指示 鋼支撐架及其附屬配件在監造人員未認可前不得製造。 2. 產品 2.1 功能 於地下開挖後鋼支撐架能立即有效保護,作為開挖初期支撐;而在噴凝土襯砌完成後,鋼支撐架可作為補強支撐系統之一部分,共同承擔外在壓力。 2.2 材料 2.2.1 結構型鋼、鋼板、鋼筋: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CNS 2947 G3057 SM041、ASTM A36/A36M 或JIS G3101 SS41(H 形)、CNS 2473 G3039 SS490、ASTM A572 或JIS G3101 SS55(U 形)、CNS 560 A2006 SR300、CNS 560 A2006 SD420、CNS2473 G3039 SS540 或CNS 2473 G3039 SS540(桁型)之規定。 2.3 附件及零件 2.3.1 螺栓:須符合CNS 3124 B2123、JIS B1180、JIS B1181、ASTM A307 之規定。 2.3.2 繫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D280 之規定。 2.3.3 鋼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 之規定。 2.3.4 螺帽:須符合CNS 4236 B2170 之規定。 2.3.5 套管:須符合CNS 2056 G3030 重級鋼管、JIS G3454 STPG38、JIS G3454 STPG42、ASTM A53 E 型40 級或A 級之規定。 2.3.6 可縮接頭夾片:須符合CNS 3828 G3086 S35C、JIS G4051 S35C 或ASTM A575 之規定。 2.4 設備 鋼支撐架之彎製須有適當設備,俾使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第02422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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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二份。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實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各項材料均符合規定。 1.6.2 鋼支撐架的製作與施工許可差必須均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鋼支撐架之裝卸、運送及放置應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撞擊(尤其是桁形 鋼支撐架)及妥善儲存於適當位置。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開挖後即架設鋼支撐架,但可依現場情況及監造人員指示彈性調整。 1.9 業主指示 鋼支撐架及其附屬配件在監造人員未認可前不得製造。 2. 產品 2.1 功能 於地下開挖後鋼支撐架能立即有效保護,作為開挖初期支撐;而在噴凝 土襯砌完成後,鋼支撐架可作為補強支撐系統之一部分,共同承擔外在 壓力。 2.2 材料 2.2.1 結構型鋼、鋼板、鋼筋: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CNS 2947 G3057 SM041、ASTM A36/A36M 或JIS G3101 SS41(H 形)、CNS 2473 G3039 SS490、 ASTM A572 或JIS G3101 SS55(U 形)、CNS 560 A2006 SR300、CNS 560 A2006 SD420、CNS2473 G3039 SS540 或CNS 2473 G3039 SS540(桁型) 之規定。 2.3 附件及零件 2.3.1 螺栓:須符合CNS 3124 B2123、JIS B1180、JIS B1181、ASTM A307 之 規定。 2.3.2 繫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D280 之規定。 2.3.3 鋼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 之規定。 2.3.4 螺帽:須符合CNS 4236 B2170 之規定。 2.3.5 套管:須符合CNS 2056 G3030 重級鋼管、JIS G3454 STPG38、JIS G3454 STPG42、ASTM A53 E 型40 級或A 級之規定。 2.3.6 可縮接頭夾片:須符合CNS 3828 G3086 S35C、JIS G4051 S35C 或ASTM A575 之規定。 2.4 設備 鋼支撐架之彎製須有適當設備,俾使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 第02422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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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2.5 備品 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鋼支撐架數量係根據地質資料所作之估計,承包商應依其經驗及施工進度辦理進料,不得因備料不足或不及而造成岩磐劣化或延誤工期。 2.6 設計與製造 2.6.1 鋼支撐架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型鋼或鋼筋冷彎製成,不得熱彎,亦不得以片段鋼料併接使用。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象。 2.6.2 若須改變原設計與鋼支撐架型式時,承包商須依設計圖說有關之標準自行設計,送請監造人員認可。 2.7 工廠品質管理 2.7.1 鋼支撐架之縱向與橫向組成構件及鋼板應為新料。 2.7.2 鋼支撐架之取樣頻率 (1) 型 鋼:同爐,同截面積之型鋼按50t 取樣1 組,未滿50t 以50t計。 (2) 鋼 板:200 片取樣一組試驗,未滿200 片以200 片計。 (3) 桁型鋼:500 組取樣一組試驗,未滿500 組以500 組計。 2.7.3 鋼支撐架各處之銲接應由經驗豐富之合格電銲工確實銲牢(合格電銲工之定義為經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考試合格,持有AWS-3G 級以上之證件者)。 2.7.4 凡加工發生皺曲或扭曲之鋼支撐架均不得使用。 2.7.5 鋼支撐架之製作許可差,剪切與裝配為2mm,冷彎後之半徑方向為10mm。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鋼支撐架之型式及其裝設位置、間距及範圍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人員指示辦理,並僅量與岩盤密接及維持固定位置。 3.1.2 若因地質條件需要分段開挖時,承包商必須將鋼支撐架分段銜接。 3.1.3 需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應依圖上所指示組立在正確位置和高程,不需要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組立得完全貼緊岩磐或只留少許間隙。 3.1.4 可縮U 型鋼支撐架係應用可縮接頭提供抗滑力,可縮接頭之裝置個數、位置及可縮接頭之型式應依認可之圖樣安裝,可縮接頭於安裝後應用扭力扳手旋緊,其扭力值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或監造人員指示辦理。 3.2 施工方法 第02422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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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2.5 備品 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鋼支撐架數量係根據地質資料所作之估計,承包商應 依其經驗及施工進度辦理進料,不得因備料不足或不及而造成岩磐劣化 或延誤工期。 2.6 設計與製造 2.6.1 鋼支撐架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型鋼或鋼筋冷彎製成,不得熱彎,亦不得 以片段鋼料併接使用。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象。 2.6.2 若須改變原設計與鋼支撐架型式時,承包商須依設計圖說有關之標準自 行設計,送請監造人員認可。 2.7 工廠品質管理 2.7.1 鋼支撐架之縱向與橫向組成構件及鋼板應為新料。 2.7.2 鋼支撐架之取樣頻率 (1) 型 鋼:同爐,同截面積之型鋼按50t 取樣1 組,未滿50t 以50t 計。 (2) 鋼 板:200 片取樣一組試驗,未滿200 片以200 片計。 (3) 桁型鋼:500 組取樣一組試驗,未滿500 組以500 組計。 2.7.3 鋼支撐架各處之銲接應由經驗豐富之合格電銲工確實銲牢(合格電銲工 之定義為經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考試合格,持有AWS-3G 級以上之證 件者)。 2.7.4 凡加工發生皺曲或扭曲之鋼支撐架均不得使用。 2.7.5 鋼支撐架之製作許可差,剪切與裝配為2mm,冷彎後之半徑方向為10mm。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鋼支撐架之型式及其裝設位置、間距及範圍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監造 人員指示辦理,並僅量與岩盤密接及維持固定位置。 3.1.2 若因地質條件需要分段開挖時,承包商必須將鋼支撐架分段銜接。 3.1.3 需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應依圖上所指示組立在正確位 置和高程,不需要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組立得完全貼 緊岩磐或只留少許間隙。 3.1.4 可縮U 型鋼支撐架係應用可縮接頭提供抗滑力,可縮接頭之裝置個數、 位置及可縮接頭之型式應依認可之圖樣安裝,可縮接頭於安裝後應用扭 力扳手旋緊,其扭力值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或監造人員指示辦理。 3.2 施工方法 第02422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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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鋼支撐架組立時可使用混凝土塊、鋼楔、硬木塊或楔型木,使鋼支撐架組立時能達所需之高程,並僅量維持與岩盤之密接性,而於施噴噴凝土前用繫桿固定所組立之鋼支撐架。 3.2.2 繫桿產品如設計圖說所示,如設計圖未予註明,則依監造人員指示使用其他適當材料。 3.3 檢驗 任何架設不當之支保,經監造人員通知後,承包商應予立即調整正確。 3.4 清理 所有木料均不得遺留於混凝土襯砌內,但一般隧道並經監造人員認可者除外。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施工中,監造人員得指示承包商就有關材料抽樣作物理性質試驗,以校核其品質。 3.5.2 U 型鋼支撐架之可縮型接頭,於組合後須由承包商作性能試驗,接頭以兩組夾片鎖緊後,U 型鋼於承受軸向荷重情況下,該接頭具有如下之抗滑值或監造人員指定值: 螺栓扭力(kg-m) 抗滑動荷重(ton)15 8 20 10 25 12 3.6 許可差 3.6.1 頂部中心位置之偏移為2cm,底寬為向外10cm,向內0cm。 3.6.2 可高於設計高度,但不得超出O線,O線以上用噴凝土回填(0 線之定義參見第02412 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3.6.3 縱向間距±5cm。 3.7 保護 所有鋼支撐架應完全沒入噴凝土中,並以噴凝土填充空隙,使岩面、噴凝土及鋼支撐架完全結合為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支撐架(不含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之計量,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者,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數量,以組為單位計量。 4.1.2 依監造人員指示安裝,其型式與設計圖不同者,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型鋼重量以公斤為單位計量 第02422 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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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鋼支撐架組立時可使用混凝土塊、鋼楔、硬木塊或楔型木,使鋼支撐架 組立時能達所需之高程,並僅量維持與岩盤之密接性,而於施噴噴凝土 前用繫桿固定所組立之鋼支撐架。 3.2.2 繫桿產品如設計圖說所示,如設計圖未予註明,則依監造人員指示使用 其他適當材料。 3.3 檢驗 任何架設不當之支保,經監造人員通知後,承包商應予立即調整正確。 3.4 清理 所有木料均不得遺留於混凝土襯砌內,但一般隧道並經監造人員認可者 除外。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施工中,監造人員得指示承包商就有關材料抽樣作物理性質試驗,以校 核其品質。 3.5.2 U 型鋼支撐架之可縮型接頭,於組合後須由承包商作性能試驗,接頭以 兩組夾片鎖緊後,U 型鋼於承受軸向荷重情況下,該接頭具有如下之抗 滑值或監造人員指定值: 螺栓扭力(kg-m) 抗滑動荷重(ton) 15 8 20 10 25 12 3.6 許可差 3.6.1 頂部中心位置之偏移為2cm,底寬為向外10cm,向內0cm。 3.6.2 可高於設計高度,但不得超出O線,O線以上用噴凝土回填(0 線之定 義參見第02412 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3.6.3 縱向間距±5cm。 3.7 保護 所有鋼支撐架應完全沒入噴凝土中,並以噴凝土填充空隙,使岩面、噴 凝土及鋼支撐架完全結合為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支撐架(不含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之計量,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者, 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數量,以組為單位計量。 4.1.2 依監造人員指示安裝,其型式與設計圖不同者,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 格之型鋼重量以公斤為單位計量 第02422 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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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剩餘而未安裝之鋼料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鋼支撐架單價給付。 4.2.2 契約單價(不論H 型、U 型鋼支撐架或桁型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以組為單位計量,包括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接頭、墊板、螺栓、螺帽、繫桿等及其他明示於設計圖上或雖未明示於設計圖上,但為施工所必須之附屬零件;此外,亦包含加工、運輸、安裝、臨時支撐及維護等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3 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不相同者),以公斤為單位計量,依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含所需人工、產品、加工、組立、拆除、運離工地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第02422 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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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剩餘而未安裝之鋼料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鋼支撐架單價給付。 4.2.2 契約單價(不論H 型、U 型鋼支撐架或桁型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相 同)以組為單位計量,包括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接頭、 墊板、螺栓、螺帽、繫桿等及其他明示於設計圖上或雖未明示於設計圖 上,但為施工所必須之附屬零件;此外,亦包含加工、運輸、安裝、臨 時支撐及維護等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 費用。 4.2.3 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不相同者),以公斤為單位計量,依 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含所需人工、產品、加工、組立、拆除、運 離工地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第02422 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