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11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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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11 章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包括隧道洞口開挖及洞口邊坡保護措施工相關事宜。 1.2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包括隧道洞口及明挖隧道之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以及明挖隧道之回填相關施工事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洞口開挖前,對工程範圍內進行施工測量,依規定作成原地面紀錄,並根據設計圖說之原則與說明,繪製符合現場狀況之工作圖,提送監造人員審核同意後方得進行施工。有關之計量計價,應依照監造人員核准之工作圖及核定之實作數量辦理。 3.2 施工規定 3.2.1 洞口開挖 (1) 清除與掘除應按本規範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辦理。 (2) 洞口上方若有不規則地形、可能鬆落之岩塊、需移除之房屋或水源改道等現場狀況,承包商應主動處理或依照監造人員指示處理。 (3) 除監造人員另有指示外,開挖工作應由上而下逐階施工,每階所需之邊坡保護工作應於下階開挖前完成。 (4) 開挖方式應採機械開挖,惟堅硬岩層需開炸時,應採用預裂法(Presplitting)或其他監造人員認可之平滑面開炸法以獲得平整坡面。開炸施工方式與步驟由承包商提出,經監造人員核可後,始可施工。 (5) 開挖隧道鄰近邊坡時,監造人員得依據地層性質及實際穩定狀況,視需要調整邊坡坡度、階寬、保護措施、假隧道長度及洞口里程等。 3.2.2 明挖隧道開挖,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試挖計畫,經監造人員核准後進行試挖。承包商應依據此等資料及實際試挖邊坡之狀況,提出臨時邊坡之開挖方式及坡度之設計,經監造人員核准後始可施工,並據以計量付第0241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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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411 章 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規定包括隧道洞口開挖及洞口邊坡保護措施工相關事宜。 1.2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包括隧道洞口及明挖隧道之開挖、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以及明挖 隧道之回填相關施工事宜。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洞口開挖前,對工程範圍內進行施工測量,依規定作成原地 面紀錄,並根據設計圖說之原則與說明,繪製符合現場狀況之工作圖, 提送監造人員審核同意後方得進行施工。有關之計量計價,應依照監造 人員核准之工作圖及核定之實作數量辦理。 3.2 施工規定 3.2.1 洞口開挖 (1) 清除與掘除應按本規範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辦理。 (2) 洞口上方若有不規則地形、可能鬆落之岩塊、需移除之房屋或水源 改道等現場狀況,承包商應主動處理或依照監造人員指示處理。 (3) 除監造人員另有指示外,開挖工作應由上而下逐階施工,每階所需 之邊坡保護工作應於下階開挖前完成。 (4) 開挖方式應採機械開挖,惟堅硬岩層需開炸時,應採用預裂法 (Presplitting)或其他監造人員認可之平滑面開炸法以獲得平整 坡面。開炸施工方式與步驟由承包商提出,經監造人員核可後,始 可施工。 (5) 開挖隧道鄰近邊坡時,監造人員得依據地層性質及實際穩定狀況, 視需要調整邊坡坡度、階寬、保護措施、假隧道長度及洞口里程等。 3.2.2 明挖隧道開挖,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試挖計畫,經監造人員核准後進 行試挖。承包商應依據此等資料及實際試挖邊坡之狀況,提出臨時邊坡 之開挖方式及坡度之設計,經監造人員核准後始可施工,並據以計量付 第0241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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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該項試挖計畫應能提供以下資料: (1) 地層位態、覆土厚度。 (2) 地層組織性質。 (3) 地下水或滲水狀況。 3.2.3 洞口邊坡保護應依設計圖說及相關規定辦理,施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圖供監造人員審核。 3.2.4 明挖隧道回填應按本規範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辦理。 3.3 開挖安全 3.3.1 開挖期間或開挖後,承包商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所有開挖面均處於穩定狀態。 3.3.2 承包商應於施工中設置必要之抽排水措施,以防止開挖處及其鄰近區域發生積水或水流集中之現象,導致邊坡不穩定。 3.3.3 承包商不得在開挖邊坡之坡頂堆放棄土或其他施工材料,以免增加坡頂超載;但若因工程需要,須在坡頂棄土或挖掘溝渠時,承包商應於進行該項工作前,事先取得監造人員之書面同意。 3.3.4 承包商未依照施工規定致發生邊坡坍方時,不論任何理由,承包商均應負全責,其清理坍方、監造人員指示之修復工作及工期延誤等所有相關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洞口與明挖隧道開挖按設計圖說或監造人員核准斷面,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洞口部分之清除與掘除符合本規範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計量。 4.1.3 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之計量依相關規定辦理: 4.1.4 明挖隧道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或監造人員核准斷面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洞口開挖與明挖隧道開挖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洞口開挖」及「明挖隧道開挖」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括試挖、地質與地下水資料蒐集、排水、鑽炸、運碴及完成本工作項目所需人工、工具、機具設備等一切費用。 4.2.2 明挖隧道回填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明挖隧道回填」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括人工、工具、材料、機具設備及完成本工作項目所需一切費用。 第0241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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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該項試挖計畫應能提供以下資料: (1) 地層位態、覆土厚度。 (2) 地層組織性質。 (3) 地下水或滲水狀況。 3.2.3 洞口邊坡保護應依設計圖說及相關規定辦理,施工前承包商應提送施工 圖供監造人員審核。 3.2.4 明挖隧道回填應按本規範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規定辦理。 3.3 開挖安全 3.3.1 開挖期間或開挖後,承包商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所有開挖面均處 於穩定狀態。 3.3.2 承包商應於施工中設置必要之抽排水措施,以防止開挖處及其鄰近區域 發生積水或水流集中之現象,導致邊坡不穩定。 3.3.3 承包商不得在開挖邊坡之坡頂堆放棄土或其他施工材料,以免增加坡頂 超載;但若因工程需要,須在坡頂棄土或挖掘溝渠時,承包商應於進行 該項工作前,事先取得監造人員之書面同意。 3.3.4 承包商未依照施工規定致發生邊坡坍方時,不論任何理由,承包商均應 負全責,其清理坍方、監造人員指示之修復工作及工期延誤等所有相關 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洞口與明挖隧道開挖按設計圖說或監造人員核准斷面,依實作數量以立 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洞口部分之清除與掘除符合本規範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計 量。 4.1.3 洞口邊坡保護措施之計量依相關規定辦理: 4.1.4 明挖隧道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或監造人員核准斷面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 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洞口開挖與明挖隧道開挖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洞口開挖」及「明挖隧道 開挖」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括試挖、地質與地下水資料蒐集、排水、 鑽炸、運碴及完成本工作項目所需人工、工具、機具設備等一切費用。 4.2.2 明挖隧道回填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明挖隧道回填」項目計價。契約單價 包括人工、工具、材料、機具設備及完成本工作項目所需一切費用。 第0241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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