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77 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
¶ 1. 02377 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 V2005.0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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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77 章 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邊坡穩定處理所採用之水平排水管分集水管及洩水管兩種,本章規定施工之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之材料規定、施工現場及品質管理等相關 規定,廠商應依設計圖及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其施工並應配合坡面開挖及邊坡穩定措施之進度辦理。 2. 產品 2.1 材料 水平排水管所用材料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3. 施工 3.1 現場品質管理 3.1.1 水平排水管應配合邊坡開挖及預力地錨、岩錨之進度,先從上階全部完成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階高度為2~4m。 3.1.2 排水管之位置:廠商應按設計圖規定,鑽孔及安裝指定之集水管及洩水管,惟於施工時,因實際情形,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得予更改,廠商不得異議。 3.1.3 鑽孔直徑、深度及坡度 (1) 鑽孔直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埋設集水管所需鑽孔孔徑不得小於10cm,埋設洩水管所需鑽孔孔徑不得小於8cm。 (2) 深度及坡度:如設計圖說所示,但需視實際地層情況由機關(或監造單位)決定增減深度及坡度。 3.1.4 鑽孔應以旋轉式鑽機施鑽,鑽孔直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 3.1.5 排水管之安裝,須使其坡度準確。 3.1.6 排水管露出長度需一致。 3.1.7 邊坡開挖後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機關(或監造單位)得視實際情況增設或變更原設計水平排水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集水管 以實際裝入孔內(埋入部分)之長度以支為單位計量。 4.1.2 洩水管 以實際裝入孔內(埋入部分)之長度以支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第02377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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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77 章 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邊坡穩定處理所採用之水平排水管分集水管及洩水管兩種,本章 規定施工之相關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邊坡穩定水平排水管之材料規定、施工現場及品質管理 等相關 規定,廠商應依設計圖及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其 施工並應配合坡面開挖及邊坡穩定措施之進度辦理。 2. 產品 2.1 材料 水平排水管所用材料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3. 施工 3.1 現場品質管理 3.1.1 水平排水管應配合邊坡開挖及預力地錨、岩錨之進度,先從上階 全部完成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階高度為2~4m。 3.1.2 排水管之位置:廠商應按設計圖規定,鑽孔及安裝指定之集水管 及洩水管,惟於施工時,因實際情形,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 得予更改,廠商不得異議。 3.1.3 鑽孔直徑、深度及坡度 (1) 鑽孔直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埋設集水管所需鑽孔孔徑 不得小於10cm,埋設洩水管所需鑽孔孔徑不得小於8cm。 (2) 深度及坡度:如設計圖說所示,但需視實際地層情況由機關 (或監造單位)決定增減深度及坡度。 3.1.4 鑽孔應以旋轉式鑽機施鑽,鑽孔直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 3.1.5 排水管之安裝,須使其坡度準確。 3.1.6 排水管露出長度需一致。 3.1.7 邊坡開挖後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機關(或監造單位)得視實際情況增 設或變更原設計水平排水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集水管 以實際裝入孔內(埋入部分)之長度以支為單位計量。 4.1.2 洩水管 以實際裝入孔內(埋入部分)之長度以支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第02377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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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集水管 集水管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集水管(註明管徑)」項目計價。本單價包含鑽孔、排水管、安裝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在內。 4.2.2 洩水管 洩水管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洩水管(註明管徑)」項目計價。本單價包含鑽孔、排水管、安裝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在內。 第02377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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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集水管 集水管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集水管(註明管徑)」項目計價。本單 價包含鑽孔、排水管、安裝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人工、機具、設 備等費用在內。 4.2.2 洩水管 洩水管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洩水管(註明管徑)」項目計價。本單 價包含鑽孔、排水管、安裝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人工、機具、設 備等費用在內。 第02377 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