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3 棄土
¶ 1. 02323 棄土 V2005.0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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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3 章 棄土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棄,包括運輸、棄土區設施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餘土之運輸、棄土區之清理及水土保持等。不適用材料廢棄物之運棄不在本章工作範圍內。 1.2.2 整地工程中之餘方運棄 1.2.3 構造物工程中之餘方運棄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2.6 水土保持 1.2.7 運輸道路維修 1.2.8 棄土區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需為合法取得之棄土區。 1.3 資料送審(數量低於2,000m3 不需提送) 1.3.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3.2 施工計畫 (1) 在開始清理棄土區及棄土前,廠商應先擬定棄土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進行棄土工作。 (2) 施工計畫應包括棄土區之預定棄土範圍及棄土高度,排水設施詳圖及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棄土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4 定義 1.4.1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4.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4.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 第02323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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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3 章 棄土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棄,包括運 輸、棄土區設施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餘土之運輸、棄土區之清理及水土保持等。不適用 材料廢棄物之運棄不在本章工作範圍內。 1.2.2 整地工程中之餘方運棄 1.2.3 構造物工程中之餘方運棄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2.6 水土保持 1.2.7 運輸道路維修 1.2.8 棄土區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需為合法取得之棄土區。 1.3 資料送審(數量低於2,000m3 不需提送) 1.3.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3.2 施工計畫 (1) 在開始清理棄土區及棄土前,廠商應先擬定棄土施工計畫, 送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 棄土場進行棄土工作。 (2) 施工計畫應包括棄土區之預定棄土範圍及棄土高度,排水設 施詳圖及棄土完成後之棄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棄土範圍、數 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 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 等項。 1.4 定義 1.4.1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 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4.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 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 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4.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 第02323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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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 2. 產品(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機關核可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區。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並力求完善。 3.2.2 棄土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棄土填平滾壓,滾壓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並對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3.2.3 棄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廠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廠商應負責整型至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之程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棄土數量包括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及渠道開挖之餘土,依照契約書詳細價目表所列計量。 4.2 計價 4.2.1 棄土包括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及渠道開挖之餘土,依照契約書詳細價目表所列計價。 4.2.2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第02323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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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
2.
產品(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機關核可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
棄土區。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並力求完善。
3.2.2
棄土作業應由下部開始向上分層棄土填平滾壓,滾壓至相當於鄰
近原始地層之密度,並對邊坡穩定無安全顧慮。
3.2.3
棄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
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
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
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
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
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廠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廠
商應負責整型至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之程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棄土數量包括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及渠道開挖之餘土,
依照契約書詳細價目表所列計量。
4.2
計價
4.2.1
棄土包括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及渠道開挖之餘土,依照
契約書詳細價目表所列計價。
4.2.2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
之一切損害,均由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第02323 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