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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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20 章 工地拆除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區內之原有建物、構造物、基礎等影響施工而需拆除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掩埋或運棄及拆除後基地整理、回填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移除者除外。 2. 施工 2.1 施工方法 2.1.1 施工期間,廠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灌溉防洪等設備時,廠商應立即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 2.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2.1.3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份須予保留時,廠商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之拆除面應按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2.1.4 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倘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經評估無危險之虞後,始可繼續施工。 2.1.5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並於拆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機關(或監造單位)所指定之位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管件、金屬、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均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所有。 2.1.6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第02220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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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20 章 工地拆除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區內之原有建物、構造物、基礎等影響施工而需拆除之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水溝、建築物、圍牆、圍籬、 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 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 圖說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掩 埋或運棄及拆除後基地整理、回填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項目 移除者除外。 2. 施工 2.1 施工方法 2.1.1 施工期間,廠商應事先協調管線單位會同指導施工,如發現埋有 或附掛未知之電力、電話、自來水、油料、煤氣等管線以及排水、 灌溉防洪等設備時,廠商應立即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協調其主管 機關遷移或拆除。 2.1.2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 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 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 2.1.3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份須予保留時,廠商 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 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 份之拆除面應按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2.1.4 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監測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情況,倘 有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現象時,應立即停工,疏散 與隔離非工作人員,並儘速以有效方法予以加固、支撐或採取其 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經評估無危險之虞後,始可繼續施工。 2.1.5 原有構造物或設施之任何部分,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 並於拆除或鑿除時極度小心,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機 關(或監造單位)所指定之位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所拆下 之木料、管件、金屬、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均屬機關(或 監造單位)所有。 2.1.6 拆除後之地下室或坑洞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 規定予以壓實。 第02220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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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工地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規定,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算數量。 3.2 計價 3.2.1 工地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規定,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價。 第02220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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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工地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規定,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算數量。 3.2 計價 3.2.1 工地拆除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規定,依各工作項目分別計價。 第02220 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