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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40 章 清理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地拆除、清理及周邊環境清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施工前工區清理工作包括: (1) 工區地面雜草、農作物、竹、木、樹根等之清除及運棄。 (2) 工區雜物、垃圾、淤泥及地下掩埋物等之清除及運棄。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理工作包括地上建物、構造物、路面及地下物等之拆除及運棄。 1.2.2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四周環境清理及維護整潔。 1.2.3 工程完成驗收前之工地整理及維護整潔。 1.2.4 設計圖說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應予保護之花草、樹木、建物及其他相關設施,廠商應該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1.2.5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包括表土之清理及運棄。 1.3 工程開工後,廠商應詳細調查工區地上下物、農作物、竹、木等現況,及調查施工範圍之灌溉排水溝渠、電力、電訊、自來水、瓦斯及油管等電線桿及管線分佈狀況;如需辦理補償或拆遷等事宜,應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1.4 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發現有不明管線或地下物時,應立即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處理。 2. 施工 2.1 工地清理 2.1.1 工程開工後,依據工程圖說規定之界限內之所有地面上雜草、農作物、竹、木及構造物,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指示外,均應完全清除。 2.1.2 拆除建物、構造物及清理挖除之工作應以適當機具及方法進行,並應增設必要之防護措施,不得危害鄰近既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如造成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傾斜或路面龜裂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立即疏散及採取必要之加固措施後,始可繼續施工。 2.1.3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廠商應於拆除前研究其構造,並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拆除措施。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依圖說規定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處理。 2.1.4 工區之清理應後應妥善規劃水土保持措施,以免造成積水及土方 第01740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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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40 章 清理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地拆除、清理及周邊環境清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施工前工區清理工作包括: (1) 工區地面雜草、農作物、竹、木、樹根等之清除及運棄。 (2) 工區雜物、垃圾、淤泥及地下掩埋物等之清除及運棄。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理工作包括地上建物、構造物、路面 及地下物等之拆除及運棄。 1.2.2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四周環境清理及維護整潔。 1.2.3 工程完成驗收前之工地整理及維護整潔。 1.2.4 設計圖說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應予保護之花草、樹木、建物及 其他相關設施,廠商應該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1.2.5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包括表土之清理及運棄。 1.3 工程開工後,廠商應詳細調查工區地上下物、農作物、竹、木等 現況,及調查施工範圍之灌溉排水溝渠、電力、電訊、自來水、 瓦斯及油管等電線桿及管線分佈狀況;如需辦理補償或拆遷等事 宜,應報請機關(或監造單位)協調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1.4 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發現有不明管線或地下物時,應立即報請 機關(或監造單位)處理。 2. 施工 2.1 工地清理 2.1.1 工程開工後,依據工程圖說規定之界限內之所有地面上雜草、農 作物、竹、木及構造物,除機關(或監造單位)另有指示外,均應完 全清除。 2.1.2 拆除建物、構造物及清理挖除之工作應以適當機具及方法進行, 並應增設必要之防護措施,不得危害鄰近既有構造物、公共設施 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如造成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傾斜或路面 龜裂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立即疏散及採取必要之加固措施後, 始可繼續施工。 2.1.3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廠商 應於拆除前研究其構造,並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拆除措施。拆 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依圖說規定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處 理。 2.1.4 工區之清理應後應妥善規劃水土保持措施,以免造成積水及土方 第01740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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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及危害鄰近區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1.5 所有清理之廢棄物,應運棄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場或棄置區。 2.1.6 廠商清理工地如超出機關指定之地界或進行清理工作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其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上述情形造成國家賠償情形,賠償機關對廠商有求償之權利。 2.2 工區及周邊環境清理 2.2.1 施工期間,工地內之模板、鋼筋、施工架、支撐施工架、使用材料、廢料、工具等應堆置整齊,不得任意放置以免工地雜亂;各項施工作業應妥善安排,以避免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於作業時互相干擾。當日完成工作後應將所有剩餘材料、廢料等收拾妥當,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等亦應放置適當場所。 2.2.2 工地附近道路應隨時清理及保持整潔,並隨時清理排水路以維持排水路暢通。 2.2.3 工程竣工驗收前,廠商應將堆置工地及附近道路之施工廢棄物運離工地,並清理工地及附近道路以確保整潔,並維持排水路暢通。 2.2.4 廠商於工程報竣工後,應將施工機具、設備、臨時建築設施、施工材料等運離工地,機關始進行工程驗收。 2.2.5 廠商如未盡工地保管、清理工地、四周環境維護之責任或未將施工之設備、設施拆除並運離工地,造成工程無法如期完成驗收,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書詳細價目表規定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3.2 計價 3.2.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書詳細價目表規定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第01740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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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及危害鄰近區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1.5 所有清理之廢棄物,應運棄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場或棄置區。 2.1.6 廠商清理工地如超出機關指定之地界或進行清理工作而造成他人 財產損失,其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上述情形造成國家 賠償情形,賠償機關對廠商有求償之權利。 2.2 工區及周邊環境清理 2.2.1 施工期間,工地內之模板、鋼筋、施工架、支撐施工架、使用材 料、廢料、工具等應堆置整齊,不得任意放置以免工地雜亂;各 項施工作業應妥善安排,以避免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於作業時 互相干擾。當日完成工作後應將所有剩餘材料、廢料等收拾妥當, 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等亦應放置適當場所。 2.2.2 工地附近道路應隨時清理及保持整潔,並隨時清理排水路以維持 排水路暢通。 2.2.3 工程竣工驗收前,廠商應將堆置工地及附近道路之施工廢棄物運 離工地,並清理工地及附近道路以確保整潔,並維持排水路暢通。 2.2.4 廠商於工程報竣工後,應將施工機具、設備、臨時建築設施、施 工材料等運離工地,機關始進行工程驗收。 2.2.5 廠商如未盡工地保管、清理工地、四周環境維護之責任或未將施 工之設備、設施拆除並運離工地,造成工程無法如期完成驗收, 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書詳細價目表規定計量,若詳細價目 表未列者,則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3.2 計價 3.2.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書詳細價目表規定計量,若詳細價目 表未列者,則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第01740 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