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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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01 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定有關構造物之各種工作及其附屬工作,係對各型構造物詳細施工之要求。構造物之尺寸、高程、位置應依據設計圖或施工圖施工。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於各有關之構造物。 1.2 工作範圍 1.2.1 基礎之地質資料 1.2.2 清除場地 1.2.3 路線及高程 1.2.4 施工計畫 1.2.5 竣工前之清理 2. 施工 2.1 準備工作 2.1.1 清除場地 廠商應依照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對所有構造物之場地,清除用地權範圍內之所有樹木、叢林、砍伐樹木所剩之殘幹及廢雜物。 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有關拆除或遷移,應依照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2.1.2 基腳底面高程 設計圖所示基腳底面之高程。機關(或監造單位)認為需要時,得通知廠商變更基腳之尺寸或高程。 2.2 施工方法 2.2.1 路線及高程 位於豎曲線或平曲線內之橋梁欄杆及緣石,應依據橋面板之設計高程調整其相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作上述指示時,廠商應即遵照調整施工。此項調整,廠商不得要求補償或其他給付。構造物之構築,應考慮沉陷問題及拱勢,設計圖所示之高程係竣工後高程。 2.2.2 架設方法 所有混凝土及鋼構造物,廠商所提出施工計畫或工作圖,經機關(或監造單位)認可。 2.3 清理 2.3.1 竣工前之清理 構造物完成時,廠商應徹底清理場地,包括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物、 第0170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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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01 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定有關構造物之各種工作及其附屬工作,係對各型構造 物詳細施工之要求。構造物之尺寸、高程、位置應依據設計圖或 施工圖施工。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於各有關之構造物。 1.2 工作範圍 1.2.1 基礎之地質資料 1.2.2 清除場地 1.2.3 路線及高程 1.2.4 施工計畫 1.2.5 竣工前之清理 2. 施工 2.1 準備工作 2.1.1 清除場地 廠商應依照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對所有構造物之 場地,清除用地權範圍內之所有樹木、叢林、砍伐樹木所剩之殘 幹及廢雜物。 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有關拆除 或遷移,應依照第02220 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2.1.2 基腳底面高程 設計圖所示基腳底面之高程。機關(或監造單位)認為需要時,得通 知廠商變更基腳之尺寸或高程。 2.2 施工方法 2.2.1 路線及高程 位於豎曲線或平曲線內之橋梁欄杆及緣石,應依據橋面板之設計 高程調整其相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作上 述指示時,廠商應即遵照調整施工。此項調整,廠商不得要求補 償或其他給付。構造物之構築,應考慮沉陷問題及拱勢,設計圖 所示之高程係竣工後高程。 2.2.2 架設方法 所有混凝土及鋼構造物,廠商所提出施工計畫或工作圖,經機關 (或監造單位)認可。 2.3 清理 2.3.1 竣工前之清理 構造物完成時,廠商應徹底清理場地,包括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物、 第01701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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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架、樁、木料、設備及廢雜物。廠商應整平及修整所有未使用於回填之餘土及修整橋墩、排架(Bents)、橋台之周圍以及斜坡面。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全部構造物及其場地,均應潔淨並保持良好狀況。 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列有「清除及掘除」項目。契約書內若無「清除及掘除」項目,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量。 3.2 計價 3.2.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清除及掘除」項目計價。契約書內若無此「清除及掘除」項目時,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價。 第01701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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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架、樁、木料、設備及廢雜物。廠商應整平及修整所有未使 用於回填之餘土及修整橋墩、排架(Bents)、橋台之周圍以及斜 坡面。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全部構造物及其場地, 均應潔淨並保持良好狀況。 3. 計量與計價 3.1 計量 3.1.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列有「清除及掘除」項目。 契約書內若無「清除及掘除」項目,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 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量。 3.2 計價 3.2.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清除及掘除」項目計價。 契約書內若無此「清除及掘除」項目時,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 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價。 第01701 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