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72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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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混凝土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準則 1.3.1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1.4 資料送審 1.4.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1701 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2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混凝土路面。 3.1.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依據設計圖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位置,按設計尺度規格舖設鋼筋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3.1.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廠商廠商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3.2.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照設計圖建議位置或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必經道路為原則,如因受場地限制,得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程進行為原則。除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廠商亦得視施工需 第01572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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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 •中華民國94 年01 月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0940030270 號函發布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辦理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混凝土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 及沉澱池、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 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 關環境保護措施。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本規範規定, 辦理本工程各項環境保護工作。 1.3 相關準則 1.3.1 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 噪音管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3) 水污染防治法 (4) 廢棄物清理法 1.4 資料送審 1.4.1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 保護執行計畫,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053 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及第01701 章「構造物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2 鋼筋材料規格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工區出入口便道舖設混凝土路面。 3.1.1 工區出入口之施工便道,依據設計圖或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位 置,按設計尺度規格舖設鋼筋混凝土路面於整平夯實之路基上。 3.1.2 本工程竣工後,如有必要將現場復舊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 示,廠商廠商應將現場混凝土便道予以拆除並恢復原狀。 3.2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 3.2.1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依照設計圖建議位置或機關(或監造單位)之 指示設置,以設置於工區大門出口必經道路為原則,如因受場地 限制,得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後調整其配置,惟應以不妨礙工 程進行為原則。除設計圖建議之設置地點外,廠商亦得視施工需 第01572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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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增設。 3.2.2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駛出,如有污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2.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法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需清理積泥。 3.2.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砂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應恢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3.2.5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之裝設,應依據設計圖施工,如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指示,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得由廠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同意後替代實施,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且其沉澱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注意所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3.4 施工便道灑水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工區內外之施工便道應隨時灑水保持適當之濕潤。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廠商於施工期間應依照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配合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以免中斷水路。有關作業要求如下: 3.5.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廠商對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工品質。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證,並提送機關(或監造單位)存查。 3.5.2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施。 3.6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 第01572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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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另行提出適當地點,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增設。 3.2.2 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活動式機具,其輪胎附著之污物應沖洗後始得 駛出,如有污染地面,應隨時清除乾淨。 3.2.3 洗車廢水經沉澱池利用物理(自然沉澱)或化學(加藥處理)方 法沉澱後,上層澄清水應迴流使用,或經處理使其合於環保之排 放標準後再排放至工區排水系統內,沉澱池應能保持通暢且經常 需清理積泥。 3.2.4 洗車台設備附設之沉澱池僅供洗車廢水沉澱,不得作為臨時性攔 砂池沉澱之用。本設備應於每區段施工完成後予以拆除,原地並 應恢復原狀或依工程設計圖進行其他工程施築。 3.2.5 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之裝設,應依據設計圖施工,如經機關(或監 造單位)指示,或因場地或其他因素必須調整變更原設計時,得由 廠商提出修改圖或替代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同意後替代 實施,惟應符合原設計圖清洗與沉澱功能及環保需求,且其沉澱 池處理容量不得小於原設計,其計價金額亦不另做調整。 3.3 工區臨近道路維護清理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並應隨時 注意所有載運開挖碴料或施工粒料等車輛,於搬運過程中防止其 溢散、掉落地面,如發現有散落之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 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3.4 施工便道灑水 為避免工區塵土飛揚,工區內外之施工便道應隨時灑水保持適當 之濕潤。 3.5 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 本項工作係為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廠商 於施工期間應依照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指示,配合現況及工程施工 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導水設施,以免中斷水路。有關作業 要求如下: 3.5.1 為避免中斷工區現有水路,廠商對穿越工程施工範圍之溪流及排 水溝渠,於施工前應就現況(包括上、下流)予以拍照存證,施 工期間之施工配合、導流、改道、污染防治、疏浚等工作,均應 有妥善之詳細計畫,避免中斷水路,污染周圍環境及影響工程施 工品質。各項措施於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均應會勘拍照存 證,並提送機關(或監造單位)存查。 3.5.2 渠道整治工程之開挖與構築時亦須視實際需要設置臨時抽排水設 施。 3.6 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 本項工作乃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 第01572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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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除另有規定者外,本項工作包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如防災土堤、坡面保護、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等。工作要求如下: 3.6.1 廠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砂池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3.6.2 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及施作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中,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據以實施。 3.7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施工期間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申請文件及作業、施工中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3.7.1 工區內設置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廠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7.2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廠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7.3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7.4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3.7.5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物嚴密封固,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3.7.6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廠商仍應負起相關管理監視責任,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以免影響環境。 3.7.7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由廠商設置或自備。 第01572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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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 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減緩 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除另有規定者外,本項工作包 含所有工區內施築之臨時性水土保持設施,如防災土堤、坡面保 護、臨時性沉砂池、導排水路等。工作要求如下: 3.6.1 廠商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及工地現況環境,配合施工作業 活動,於工區範圍內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 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沉 砂池等,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3.6.2 廠商應就上述工作範圍妥善規劃,提出詳細之施工方式、工作圖 及施作地點等,納入施工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書 中,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後據以實施。 3.7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本項工作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施工期間廠商應依 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環保執行計畫書之訂定、申請文件及作業、施工中 環境管理及監視工作等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 行之措施,並包含工程完工後各項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各項要求補充說明如下: 3.7.1 工區內設置垃圾筒,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廠商自行或 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 理。 3.7.2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 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廠 商自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清除處理。 3.7.3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 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3.7.4 所有機具及車輛駛出工區前應沖洗乾淨,不得污染工區外道路。 3.7.5 運送工程材料或廢棄物不得超載,並應使用帆布及其他適當覆蓋 物嚴密封固,以防止沿途掉落或塵土飛揚。 3.7.6 廠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工程內容與特性擬訂各 項環境保護管理及監視工作。對於施工中發生之噪音、振動、煙 塵、排放水水質等有超過法令規定之可能時,廠商仍應負起相關 管理監視責任,並依環保法規採樣測定,以免影響環境。 3.7.7 為執行本工作所需之合格環保人員、機具、設備及監測儀器等應 由廠商設置或自備。 第01572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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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計量給付。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計價給付。一式計價工作項目,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檢查不合格或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由廠商繳納後再行計價給付。如契約另有罰則,從其規定。 第01572 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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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計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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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計價給付。一式計價工作項目,按工程進度比
例給付,惟若該期估驗計價期間經機關(或監造單位)檢查不合格或
經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則由廠商繳納後再行計價給
付。如契約另有罰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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