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 1. 01564 施工圍籬 V2005.1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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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 章--鋼筋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H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四種。 2.1.2 面板 (1)可採用槽型鋁板或1.2mm 厚槽型鍍鋅鋼板。 (2)若為網狀圍籬,則其網狀圍籬之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第01564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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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64 章 施工圍籬 •中華民國94 年12 月31 日編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施工、 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 章--鋼筋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H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5)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 四種。 2.1.2 面板 (1)可採用槽型鋁板或1.2mm 厚槽型鍍鋅鋼板。 (2)若為網狀圍籬,則其網狀圍籬之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第01564 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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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尺度 (1)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m 以上。 (2)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m 以上。 (3)移動式活動圍籬之寬度應為2m 上以,高度應為1.2m 以上。 (4)網狀圍籬之間隔支柱寬度應為1.8m,高度應為2.0m(上部為1.2m 金屬網、中部為0.6m 平面鋼板、下部為0.2m 之140kgf/cm2 混凝土基座,網動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柱),並塗以螢光漆或貼反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905mm 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2)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大門 2.2.1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工程及臨時開挖區。 (4) 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法,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第01564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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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 尺度 (1)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m 以上。 (2)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m 以上。 (3)移動式活動圍籬之寬度應為2m 上以,高度應為1.2m 以上。 (4)網狀圍籬之間隔支柱寬度應為1.8m,高度應為2.0m(上部為1.2m 金 屬網、中部為0.6m 平面鋼板、下部為0.2m 之140kgf/cm2 混凝土基 座,網動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柱),並塗以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 稱尺度905mm 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 螢光漆或貼反光紙。 (2)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大門 2.2.1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度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 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 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 天以上之工程 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 圍籬之工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工程及臨時開挖區。 (4) 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或轉角處。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 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法,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 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 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 第01564 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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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1)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m~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全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第01564 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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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 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 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 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依契約詳圖及規定位置設置不同型式之圍籬。 (2) 支柱基礎應挖掘至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 (1) 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隔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m~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 色定光燈。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圍籬之混凝土基 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並夯壓。所有圍籬區 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 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 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 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 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業主標誌及圖案全化等皆 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第01564 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