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碼:0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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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混凝土結構物之水泥混凝土,其基本組成材料與混凝土之材料品質規定,及於拌和、運送、儲存(指混凝土組成材料)、檢驗及施工等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
1.2.2 粗粒料
1.2.3 細粒料
1.2.4 混凝土拌和用水
1.2.5 化學摻料
1.2.6 礦物摻料
1.2.7 儲存
1.2.8 拌和
1.2.9 運送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2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6 試驗篩
(3)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489 細粒料表面含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6)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 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7)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8) CNS 1171 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9)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10)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11)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1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13)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1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5)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16)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7) CNS 3654 卜特蘭高爐水泥
(18) CNS 3691 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19) CNS 5646 混凝土內之棒形振動器
(20) CNS 5647 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
(21) CNS 5648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
(22) CNS 5649 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
(23) CNS 10990 粒料中輕質顆粒含量試驗法
(24) CNS 11270 卜特蘭飛灰水泥
(25)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6)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27)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28) CNS 12891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29) CNS 13618 粒料之潛在鹼質與二氧化矽反應性試驗法(化學法)
(30) CNS 13619 水泥與粒料之組合潛在鹼質反應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31)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791 粗粒料扁平及細長顆粒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材料規格
混凝土各種組成材料與拌和水用量、粒料尺寸及坍度等應按照配比設計及試拌結果之數值,本款下表之各項數據僅供配比設計時之參考。
-
-
混凝土
28天抗壓
強度(fc')
澆置方法
水泥
用量
(kg/立方公尺)
坍度範圍(cm)
最大拌和水量
(公升/kg 水泥)
粗粒料尺寸
(mm)
140kgf/c㎡
振動式
215~235
10.0~20.0
0.62
4.75~50
175kgf/c㎡
振動式
250~275
5.0~15.0
0.62
4.75~50
210kgf/c㎡
振動式
300~325
5.0~12.5
0.48
4.75~37.5
245kgf/c㎡
振動式
325~400
5.0~12.5
0.48
4.75~37.5
水 中
375~400
10.0~20.0
0.54
4.75~25
280kgf/c㎡
振動式
360~400
5.0~12.5
0.44
4.75~25
水 中
400~425
10.0~20.0
0.54
4.75~25
315kgf/c㎡
振動式
430~440
5.0~12.5
0.42
4.75~25
350kgf/c㎡
振動式
450~475
5.0~12.5
0.40
4.75~25
400kgf/c㎡
振動式
475~500
5.0~12.5
0.40
4.75~25
抗彎強度
= 45kgf/c㎡
振動式
350~375
0~7.5
0.44
4.75~50
註:本表僅供參考,仍應以配比設計為準。
-
2.1.2 水泥
(1)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於同一構造物的同一單元之混凝土。
(2) 工程使用水泥材料時,若允許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或卜特蘭飛灰水泥,應於契約中特別註明,若未註明者,則以卜特蘭水泥為限。
(3) 水泥之物理性質及化學成分,均須照CNS 61卜特蘭水泥、CNS 3654 卜特蘭高爐水泥、CNS 11270卜特蘭飛灰水泥之規定。
(4) 工程使用卜特蘭高爐水泥、卜特蘭飛灰水泥時,應以配比設計方式為主,該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不得混用卜作嵐攙和物。
2.1.3 粒料
(1) 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混凝土一般粒料應符合CNS 1240規定。
B.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應符合CNS 3691規定。
(2) 細粒料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1240規定。
(3) 粗粒料中如含有下列物質將損害混凝土品質,此類物質於粗粒料中不得超出下表所列限值:
-
-
具損害混凝土品質物質
最大限值含量(重量百分比)
A. 土塊及易碎顆粒(以CNS 1171 A3035試驗法認定)
a. 使用於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時
3.0
b. 使用於預力混凝土構造物時
2.0
B. 通過0.075mm篩之細粒料(CNS 491 A3010試驗法)
1.0
C.長扁片料(長徑大於短徑之5倍,或短徑大於厚度之5倍者)(參考ASTM D4791 規範)
10.0
-
(4) 細粒料中之土塊及易碎顆粒物質的限值,照本款上表所列通過0.075mm篩之材料不得大於5%(重量比)。
(5) 依CNS 490試驗法測定之粗粒料磨損率不得大於50%。
(6) 依CNS 1167健度試驗法測試後之粗粒料,其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2%。細粒料之平均重量損失率,使用硫酸鈉者,不得超出10%。
(7)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若超出配比設計值之±0.2時,應調整用砂率(S/A),並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係以停留於CNS 386所對應之美國ASTM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至3.1之間。
(8) 粒料不得直接存放在土質地表上,應儲存於可防止水淹及避免混入表土與雜物的適當基座上,每種尺度之粒料須分開儲放。
(9) 露天儲存之粒料難免會受到日曬雨淋之影響,使粒料之含水量產生變化,必要時應做適當之處理,以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
2.1.4 水
混凝土拌和用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5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下列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12283、CNS 12833之規定,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化學摻料添加量及使用方法應參照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文件之規定,使用前須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化學摻料應儲存於可防止材料變質之容器、包裝或適當之場所,容器或包裝上應清楚標示其用途、出廠時間及製造廠商名稱等資料。
(5) 儲存期間應防止發生滲漏、溢散及揮發等情事,並須有污染防治措施,並應依照製造商建議之方式及相關工業安全法令規定儲存。
(6) 化學摻料之成分若有發生沉澱之虞,若為不穩定之溶液,使用前應依照製造商之建議方式處理或予以適當攪拌。
2.1.6 礦物摻料
(1) 礦物摻料僅用於取代水泥,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則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及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
(2) 飛灰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3036之F類規定。使用時應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飛灰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25%。
(3) 水淬高爐爐碴粉做為水泥摻料時,應符合CNS 12549之規定。使用時應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事先核可,且水淬高爐爐碴粉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65%。
2.2 品質管理
2.2.1 任何等級之混凝土配比設計經核准後,應在拌和廠試拌,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不得擅自變更,本款前述條件若有變更時,應將完成的新配比設計送請工程司核准。
2.2.2 新拌混凝土中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之限值(CNS 3090 之規定):
-
-
構件型式
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A.預力混凝土
B.鋼筋混凝土
0.15kg/立方公尺
0.3 kg/立方公尺
-
2.2.3 試驗一般規定
(1) 依據配比設計於拌和廠試拌完成之混凝土,除混凝土坍度之檢驗及例行之粒料試驗外,本章混凝土及其基本材料之試驗及圓柱試體之試驗,應送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檢驗。
(2)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製造樣品與試體所需之設備及材料,並負責運送至前目所規定之試驗機構。
2.2.4 水泥試驗
(1) 本章所使用之所有水泥材料之物理性質、化學成分及擬其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方法及檢驗項目須照CNS 61之規定。
(2) 儲存之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0天之檢驗及處置,須照第03052章之「1.8.2 工地儲存」第(5)及(6)目之規定。
2.2.5 粒料試驗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進行CNS 13618 或CNS 13619(亦得兩者均包括)之試驗,若使用低鹼水泥時,得免做前述試驗。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乾式拌和車
(1) 若因工程地點交通不便或運送時間太長,或其他特殊情況,但應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得以拌和車乾拌至工地,再加水經拌和均勻後再澆置。
(2) 混凝土拌和車作為拌和機或攪拌運送車使用時,應符合CNS 3090有關條款之規定。
3.1.2 混凝土輸送設備
(1) 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拌和容量及運送設備,以保證能圓滿完成澆置作業。此項所需之拌和量及運送量之混凝土供應效率之保證,應具體陳述於施工計畫中。
(2) 泵送機
A. 應視混凝土之規格及泵送高度等施工條件,使用不致造成泵送中混凝土之粒料產生分離之泵送機。
B. 泵送機應妥為操作,使混凝土得以連續流動。輸送管之出口端應儘可能置於澆置點附近,其間之距離以不超過150cm為原則。
C. 泵送機移位至下一構造物之澆置時,或澆置作業中有泵送機待機時間過長之情況,應立即清洗殘留於輸送管線及泵送機中之混凝土。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期間工程司得視需要,對於混凝土之各式拌和原料隨時要求進行必要之檢驗,以查證該材料符合規範,且混凝土之拌和品質足以維持穩定。
3.2.2 拌和
拌和廠之拌和方式,依照其標準之拌和作業程序。現場拌和者,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1) 拌和機內之混凝土應在下一盤之新材料卸入拌和機之前全部傾出。
(2) 於水泥及粒料卸入拌和機前,先將約10%之用水量注入。水之注入應均勻,且全部水量應在拌和時間之最初15秒內全部注入拌和鼓。
(3) 混凝土應拌和至顏色及稠度均勻為止。
(4) 拌和時間應為如下之任一者:
A. 拌和機容量小於1.5立方公尺者,拌和時間不少於60秒為原則;容量大於1.5立方公尺者,拌和時間不少於90秒為原則。
B. 依CNS 3090之規定做均勻度試驗。此項均勻度試驗做過後超過一年時,須重做以確定其均勻度。
(5) 依上述規定拌和完成之混凝土,其後不得再加水拌和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其性質。不符合規定之混凝土應傾倒於適當棄置場所。
(6) 混凝土應按需要之數量即拌即用。
(7) 拌和之用水量應以初期試驗及試拌之結果為依據,為確保含水量維持一致,應經常進行包括坍度試驗在內之試驗。
3.2.3 混凝土澆置
(1) 混凝土澆置前,承包商應提出構造物之混凝土澆置順序計畫送請工程司認核可,原則上,混凝土應由低處向高處澆置,類似樓板之構造物,為避免澆置時載重不平均,應儘量分層平均澆置於其平面上。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於澆置混凝土前,應按設計圖紮放並以適當材料或方法固定妥善,以確保澆置時不致發生鋼筋位移,並預留規定之保護層、預埋管線或材料,清除澆置範圍內之異物,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方得封合模板及澆置混凝土。
(3) 應避免在水流中澆置混凝土。在水面下澆置混凝土時,為免於受水流之影響,應設置圍堰、澆置管或沉箱等之水密性設施,必要時應於澆置區設置供抽水機排水之導溝及集流坑。
(4) 用滑槽輸送混凝土方式之澆置,滑槽之襯裡應為光滑表面,斜度須能適合該稠度混凝土之流動,不可於滑槽上加水促使混凝土流動。滑槽之坡度較大時,出口處應有擋板或反向裝置,以防混凝土粒料分離。滑槽長度超過600cm者,其出口應設置承接落下混凝土之漏斗裝置。
(5) 同一構造物單元之混凝土盡可能一次澆置完成,如因施工條件或澆置時間限制而須分段澆置,致產生混凝土施工縫,須於混凝土施工計畫中事先設定。其施工方式應照設計圖所示或本章第3.2.6款之規定。
(6) 混凝土在澆置後,表面若微現游離水泥漿,為混凝土內部空隙已被填滿之指標,此時不得使用振動器對混凝土作大幅度之移動。
(7) 以振動搗實方式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備有高頻率內部振動器。振動器之頻率一般每分鐘約5,000次,棒形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6之規定,並依CNS 5647混凝土內棒形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8) 振動時盡量勿觸及模板及鋼筋,尤應小心避免使鋼筋、管道及預力鋼材發生位移。
(9) 振動器之功用主要為搗實混凝土而非用以推動混凝土之流動,振動時應使混凝土得到最大密度,但亦而不致使水泥漿及粒料產生離析及引起表面有浮水(bleeding)現象。
(10) 於既有混凝土上再澆置新拌混凝土時,須除去原有混凝土面之乳膜及其他雜物,並使表面粗糙以確保新混凝土與舊混凝土有妥善之接合。
(11) 如使用外部振動器應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事先核可後方可使用。外部振動器應符合CNS 5648之規定,並依CNS 5649混凝土模板振動器檢驗法檢驗。
(12) 使用外部振動器搗實時,架設外部振動器之模板須有堅固之加強支撐,以免模板因外部振動器之運轉產生位移或鬆動。
3.2.4 混凝土施工縫
(1) 混凝土施工縫僅設於設計圖說或混凝土澆置計畫所標示之位置。
(2) 澆置混凝土於緊急情況下需設置緊急施工縫時,應使用至少30公分長之連接鋼筋橫穿施工縫,或參照施工縫設計圖裝置伸縮縫填縫板。
(3) 施工縫設置處應於混凝土初凝前鏝成稍粗糙面。惟再次澆置混凝土前,施工縫表面上之水泥乳膜、養護劑、雜物、鬆動之混凝土屑及粒料等應徹底清除。
(4) 水平及傾斜之施工縫,應先將表面清理溼潤後覆以水泥砂漿或環氧樹脂砂漿。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之水灰比相同,在澆置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前應保持澆置面濕潤。鋪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以樹脂原液為底液均勻塗刷於乾燥之施工縫混凝土表面。
(5) 沿預力鋼材方向,應避免設置施工縫。
3.3 檢驗
3.3.1 所有結構混凝土於澆置時,須製作抗壓強度試驗所需之混凝土圓柱試體。
3.3.2 抗壓強度試驗
(1) 混凝土圓柱試體應在卸料口取樣製作,並依照CNS 1174 A3038及CNS 1231 A3044所規定之程序取樣。
(2) 每種混凝土澆置之取樣組數如下:
-
-
-
-
每天(或累計)澆置數量
取樣組數
50 立方公尺以下
詳說明
50~200立方公尺
1
200~400立方公尺
2
400~600立方公尺
3
以下依此比例增加取樣組數
-
-
-
註: A. 每天澆置數量在50立方公尺以下者免做圓柱試體,惟結構物不適合鑽心取樣做抗壓試驗者仍須製作圓柱試體,且累計澆置數量會超過50立方公尺時,仍應依表列數量進行取樣製作圓柱試體。
B. 未製作圓柱試體之混凝土結構物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規定列為鑽心抽驗對象。
(3) 每組圓柱試體之數目為3個,每個試體皆應於規定之齡期試驗其fc’。但工程總金額大於(含)新台幣2000萬元之工程,每組圓柱試體之數目為5個,每個試體皆應於規定之齡期試驗其fc’。
(4) 合格標準:
合格標準:圓柱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強度(fc'),若符合下列規定,則其所代表已澆置之混凝土即為合格:
A.任何連續三次強度試驗結果之平均值等於或超過規定強度fc'。
B.每次強度試驗結果皆等於或超過規定強度fc'- 35kgf/c㎡ 。
C.圓柱試體個數超過25個時,其偏差係數低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十。
(5) 未達合格標準之措施
A.混凝土圓柱試體不合格時,則該試體所代表之混凝土及其連帶部份安全受影響之結構體視為不合格應拆除重做。
B.如執行單位或承包商對該部份混凝土試體之強度有懷疑時,得辦理混凝土鑽心試驗(以一次為限,試驗單位由本局指定),經加做混凝土鑽心試驗者,以該混凝土鑽心試驗為準,其拆除重做範圍同混凝土鑽心試體不合格時。
C.所需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D.路面工程不合格者得以加鋪方式辦理,惟加鋪厚度不得小於原設計厚度,加鋪長度不得少於 50公尺,並於加鋪範圍外繼續抽驗至合格為止。
3.3.3 坍度試驗應依照CNS 1176 A3040進行,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工程司得要求認為必要之頻率作試驗。
3.3.4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至少應在工地室內靜置及保護24小時後再運到實驗室,試體應在實驗室以水濕方式養護至進行抗壓試驗為止。
3.3.5 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係預測28天抗壓數值之指標;工程司可參考7天齡期試體之抗壓強度結果,如7天抗壓強度不佳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會同檢查全盤拌和操作情形及各組成材料之供應狀況。
3.3.6 28天試體抗壓試驗之合格標準,依第03310章之3.3.2款規定。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混凝土自加水攪拌開始,經過90min而仍未澆置者即不得使用。如混凝土有添加緩凝劑時,上述時間得酌予調整但應提送施工計畫經工程司事先核可。
3.5 坍度許可差
3.5.1 坍度之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數值:
(1) 配比設計坍度小於100mm時,許可差為±25mm。
(2) 配比設計坍度大於100mm時,許可差為±38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量,其計量併入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不予個別計價,其計價併入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或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10 03050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V201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