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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之瀝青黏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瀝青混凝土或底層、水泥混凝土舖面上澆置一層瀝青黏層材料,以備鋪築另外一層不同之規格之瀝青混凝土。
1.2.2 快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2.3 乳化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3.2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3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4 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140 乳化瀝青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瀝青黏層係依設計圖、本章規範之規定,將瀝青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曾開放通行或已完成之瀝青處理底層、原有瀝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舖面上,以備加鋪瀝青混凝土面層。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RC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RC-70、RC-250、RC-800、RC-3000。常用者為RC-70。
2.1.2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SS-1、CSS-1及CSS-1h,惟在某些地區亦可使用不稀釋之RS-1及CRS-1,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及CNS 1304 K5016之規定。
2.1.3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
(1) RC-70為40~80°C。
(2) RC-250為60~105°C。
(3) RC-800為80~125°C。
(4) RC-3000為100~145°C。
(5) SS-1、CSS-1及CSS-1h為24~55°C。
(6) RS-1為20~60°C。
(7) CRS-1為50~85°C。
2.1.4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設計圖說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晴風和及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霧天、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機具
(1)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於4.5m寬之範圍內,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m2之許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俾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澆瀝青材料。
3.2.2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以清掃機或竹掃帚清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澆置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未經整理完成之表面,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3.2.3 瀝青澆置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將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快凝瀝青為0.15~0.45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CSS-1及CSS-1h為0.25~0.70L/m2(稀釋比例為1:1),RS-1及CRS-1為0.11~0.35 L/m2。
C. 其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之規定。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分段或分道澆置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之厚紙,使開始澆置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5)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6)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7)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及油箱是否不漏等。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8)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
(9) 瀝青混凝土面層應於黏層乾固後鋪設。
3.3 保護
3.3.1 黏層澆置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3.3.2 在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隨時設法改善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2 FILENAME 02747 瀝青黏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