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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0章 不適用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2 第02323章--棄土
1.3.3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乾密度小於1.5t/立方公尺之不良土壤,或其他任何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物質,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2.1.1 依ASTM D2487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皆為不適用之材料。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區內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設計圖說標明範圍內者,應按設計圖說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處理之。
3.1.2 運離現場處理需符合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設計圖說或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填補滾壓,壓實度需符合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材料之處理方式除上述之外,可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改良之。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
不適用 材 料 |
最大乾密度 |
CNS 11777-1 |
小於1.5t/立方公尺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1) 泥炭土(PT) (2)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不適用材料挖除運棄按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之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凡因超挖或因承包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分,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不適用材料挖除運棄」或相關項目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於棄土場之處理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但不包括因所挖除之材料係為垃圾、受污染、或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致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等費用。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2 FILENAME 02320 不適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