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碼:02319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6.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628(機關代碼 11;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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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319章 選擇性材料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本章1.2項所列選擇性材料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1.2.2 砂回填
1.2.3 級配粒料回填
1.2.4 再生粒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2) CNS 11828 A3256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3) CNS 14602 A2279 道路用鋼爐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27 粗細粒料篩分析
(2) AASHTO T96 小尺度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3) AASHTO T176 含砂當量試驗法
(4)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5) AA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1.4.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 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
(5)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書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透水材料係用於水溝、暗溝、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層之回填,俾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水之排除。
2.1.2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四周或基礎墊層或設計圖說指定之處,俾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2.2 材料
回填材料得依工程性質,採用符合本章規定之砂、礫石、碎石、卵石或本章所規定之回填再生粒料;惟若允許採用再生材料,契約須特別註明(含計價規定),否則,即為回填用之天然材料。
2.2.1 透水材料
(1) 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或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機物、黏土塊或其它有害物質。
於設計圖說或特訂條款應指定透水材料之類型,否則即按下列第1類型供應。透水材料之組成重量百分率,按AASHTO T27試驗方法檢驗,應符合下列級配規定:
-
-
-
通 過 百 分 率 (%)
篩號
類型1
類型2
類型3
2"
100
–
–
1 1/2"
95~100
100
–
3/4"
50~100
90~100
100
1/2"
–
40~100
95~100
3/8"
15~55
25~ 40
70~100
No. 4
0~25
18~ 33
0~ 55
No. 8
0~ 5
5~ 15
0~ 10
No.200
0~ 3
0~ 3
0~ 3
-
-
(3) 所有供應之粒料,須按AASHTO T96方法試驗,經過500迴轉後,其磨損百分率不得大於40%。
(4) 透水材料依AASHTO T176試驗,含砂當量不得小於55。
2.2.2 砂
(1) 本工作所採用之砂,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
-
-
篩 號
通過百分率(%)
No. 4
50~100
No.200
0~15
含砂當量不得小於30
-
-
2.2.3 級配粒料
級配粒料需符合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及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2.4 再生粒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高爐爐碴或鋼爐碴軋製而成之粒料。再生粒料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粒料之毒性溶出試驗(TCLP)應符合環保署毒性事業廢棄物溶出試驗標準之要求。
(2) 再生粒料之幅射劑量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3) 再生粒料使用高爐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1827之要求,其檢驗依CNS 11828之規定辦理。
(4) 再生粒料使用鋼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4602之要求。
(5) 再生粒料須按相關準則1.4.4款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透水材料、砂、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指定之地區內舖設之,選擇材料之舖設及壓實,每層厚度不得大於30cm,每100㎡作1次壓密試驗,壓實度應達設計設計圖說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透水材料回填」、「砂回填」、「級配粒料回填」應按設計圖說指示舖設之地區,在現場壓實計量,並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因超挖或承包商為便利或由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透水材料回填」、「砂回填」、「級配粒料回填」應按設計圖說指示舖設之地區,在現場壓實後計量,並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因超挖或承包商為便利或由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4 02319 選擇性材料回填 V201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