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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基礎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2.4 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3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6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7 第02322章--借土
1.3.8 第02323章--棄土
1.3.9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0 第02333章--透水砂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 ASSHTO T191 用砂錐法測定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為依照本規範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
3.1.2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需符合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1.3 回填至原地面高程、或如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按階段予以拆除。回填料不得含有木材或其他雜物。
3.1.4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5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
3.1.6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3.1.7 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承包商監工人員在場監督。
3.1.8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應分層夯實。
3.1.9 構造物回填至安全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其原有位置計量,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所示之回填數量。
4.1.2 計量方式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回填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2) 若管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計價方式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回填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
(2) 若管涵、管溝、暗管之每公尺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價。
4.2.2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1 FILENAME 02317 構造物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