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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6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構造物開挖包括各型構造物之基礎開挖,如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鋼筋混凝土及無筋混凝土、人孔、集水井、排水溝以及設計圖說所示之其他類似構造物之開挖工作。此項工作包括挖掘一切自然物體,不論其性質或情形如何,凡在基礎開挖範圍內者均屬之。上述之基礎開挖工作,施工時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說或經工程司測定之施工樁為準。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開挖
1.2.3 試挖
1.2.4 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餘方自行處理
1.2.5 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2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8章--渠道開挖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9 第02322章--借土
1.3.10 第02323章--棄土
1.3.1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2 第02333章--透水砂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
(1)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4.2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4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SSHTO T180 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線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等,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1.6 定義
1.6.1 近運利用
將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6.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需符合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進行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量測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高程,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設計圖說所示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同意。
3.2.2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先行完成臨時擋土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3.2.3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依規定養護並儘速回填。
3.2.4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需按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可後,須予整平及壓實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
3.2.6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面以下經工程司認為適用之基礎材料為止。該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7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該堆置地點應符合核可之施工計畫,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8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30cm,此堅硬材料基礎之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30cm。
3.2.9 抽水或戽水: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水或戽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戽水。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需按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需按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處理之。
3.2.11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線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
3.2.12 試挖結果若發現有管線或其他地下設施存在且影響本工程之施工,承包商應依照上述有關公共管線設施之處理方式辦理。
3.2.12 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設置及施工時程應依設計圖說及核定之施工計畫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開挖」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其原有位置計量,此項數量係指設計圖說所示之開挖計價線(包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契約或詳細價目表若無規定,則所有挖方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計量。
4.1.3 計量方式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開挖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2) 若管涵、管溝、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開挖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價。
4.2.2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交通維持及運輸、安全維護設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4 FILENAME 02316 構造物開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