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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設計圖說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包括設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
1.2.2 掘除地面以下之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
1.2.3 不適用表土。
1.2.4 設計圖說指定某些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承包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予以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902章--植物種植及移植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與掘除時,承包商可考慮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作均勻覆蓋邊坡之材料,以利穩定邊坡及植草。若收集之表土數量不足時,承包商應另自行覓土覆蓋。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若非為不適用材料,而合乎填方材料要求,經檢驗合格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運離現場之廢棄物應棄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置場所。
3.1.3 清除
(1) 除設計圖另有指定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 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等,均應完全清除。
(3) 池塘、沼澤地、水田及爛泥地帶等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4) 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一併清除。
(5) 清除作業應連續並配合土石方作業,較土石方工作領先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6) 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7) 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第02902章「植物種植及移植」及第02905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4 掘除
(1) 清除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均應掘除,並移除處置之,其可移除之物應包括本規範之其他章節所未提及者。
(2) 所有挖方地區、填方地區之任何地區所規定之處,均應予掘除。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3) 由於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合格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4) 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核定之施工計畫內辦法處理。工區及其鄰近地區須保持整齊悅目狀態。
(5) 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5 樹木花草保留區
(1) 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 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貯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6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清除及掘除相關工作項目所需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除另有規定外,清除及掘除所需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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