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53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V2009.06.01
章碼:03053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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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053章V2.4-TFB200906
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混凝土配合
1.2.2 預拌混凝土
1.2.3 混凝土運搬
1.2.4 混凝土養護及保護
1.2.5 混凝土等級
所採用混凝土等級應載明於設計圖,或於特訂條款規定之。混凝土等級,除水泥混凝土路面係以28日抗彎強度(R)值為分級標準外,以28日抗壓強度(fc')值為分級標準,規定如下:
-
-
分級項目
參考使用水泥量
(kgf/cm2)
fc'=80
fc'=175
fc'=245
fc'=280
fc'=350
fc'=420
R=45
(kg/m3)
175~200
250~275
375~400
360~400(水中400~425)
450~475
475~500
350~375(水泥混凝土路面)
註:1.參考使用水泥量得在[10%]範圍內調整之。
2.剛性路面係依抗彎強度(R)值分級。
-
(1) 80kgf/cm2級混凝土
用於回填混凝土或基礎墊層混凝土。若設計圖未註明墊層混凝土,承包商為施工方便而增設時,則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付。
(2) 175kgf/cm2級混凝土
用於較大斷面之鋼筋混凝土構造物,橋頭排水設施及混凝土砌卵石溝或用於無筋混凝土構造物。
(3) 245kgf/cm2及280kgf/cm2級混凝土
用於橋梁上部結構、下部結構等處,重要工程項目包括橋面、板、梁、柱、拱、肋、箱涵、橋台、橋墩、擋土牆、基礎、鋼筋混凝土預鑄樁、水中混凝土等依設計圖所示使用[245kgf/cm2][280kgf/cm2] 級混凝土。
(4) 350kgf/cm2級混凝土及420kgf/cm2級混凝土
用於預鑄或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梁等構造物。
(5) 45kgf/cm2(R28)抗彎強度混凝土
用於水泥混凝土路面。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 第02054章--借土區及採石場之材料生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1.3.5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8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A3031 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4)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5)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6) CNS 12891 A1045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7) CNS 13407 A334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42 混凝鑽心取樣及鋸樣試體試驗法
(2) ASTM C227 水泥與粒料組合之潛在鹼性試驗法(水泥砂漿棒法)
(3) ASTM C289 粒料潛在化學性質試驗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148 混凝土化學劑養護
(2) AASHTO M157 預拌混凝土
(3) AASHTO M171 混凝土養護用薄片材料
(4) AASHTO M194 Chemical Admixtures for Concrete
(5) AASHTO T21 細粒料比色試驗
(6) AASHTO T22 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7) AASHTO T71 含細粒料砂漿之抗壓試驗
(8) AASHTO T96 小尺度粗粒料洛杉磯磨損試驗
(9)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0) AASHTO T119 混凝土坍度試驗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A5308 預拌混凝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現場澆置混凝土,在同一構造物之任何部分應採用同一廠牌同一種類型之水泥。水泥於使用之前,應妥為保護以免受潮。水泥之堆存應備有通路以利每次存入或提出時便於計數、檢查與鑑別。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製造時,承包商應與製造廠商妥善安排,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護其所用水泥能符合本規範之要求,並與其他類型或不同廠牌之水泥分別堆存,以免與本工程規定使用之水泥混淆。承包商亦應與該廠商協議,由廠商提供水泥取樣之適當用具,俾便於磅秤漏斗中或加料器流入漏斗之前取樣。若水泥於未經取樣試驗前先行送抵工地使用,則應由水泥製造廠商加簽合格證明書。若水泥係用於承包商所採購之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者,則應由該預拌混凝土或預鑄混凝土產品之製造廠商加簽合格證明書。但經取樣試驗不合格,則該已使用之水泥成品應予鑿除、廢棄,並重新以合格之水泥重作,其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承包商全部負擔。所供應之水泥若無合格證明書,則應有足夠時間俾利工程司對該水泥作各種試驗,在未經認可之前不得使用。
2.1.2 粒料及儲存
(1) 粒料之一般要求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需用之粒料應為符合第02054「借土區及採石場之材料生產」所規定之採自岩石或天然砂及礫石;其形狀、大小、性質、應符合混凝土之規定級配,粗細粒料經按規定配比混合後,應符合工程司所要求之混凝土工作性。不論本規範中其他之規定如何,倘若混凝土之工作性不適,或其施築完成之混凝土面呈現異狀,則工程司得酌情拒用或更換其所使用之任何細粒料或粗粒料。
(2) 粒料應不得含有害附著物、黏土粒、樹根、樹皮、枯枝、破布及其他雜物。所有粒料在使用前須徹底清洗。粒料須於流入稱重漏斗之出口處、輸送帶、料堆取樣,承包商應自費負擔供應安全而滿意之取樣設施。粒料之儲存應符合第02054「借土區及採石場之材料生產」之規定。
(3) 細粒料
混凝土所用細粒料應為堅硬、耐久之粒狀天然砂或不起化學變化,性質相同之人工砂。所含之有害物質,不得超出下列以重量計之百分比:
A. 黏土塊[0.5%]。
B. 煤或褐炭[1.0%]
細粒料依[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經過五循環之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Sodium Sulphate Soundness Test),其損失之重量比不得超過[10%]。無論使用河川或山石級配料,工程司均得要求檢驗粒料之鹼反應,先按[ASTM C289]作化學性質試驗,倘呈鹼反應時,再依[JIS A5308附錄8][ASTM C227]作物理性試驗。工程進行期間,應先依[AASHTO T21]作比色試驗(Color-metric Test),若產生色度較標準色度為深時,則工程必須停止,待試驗確定增加之色度非為有害之有機物質,工程司認為滿意後方可繼續,否則須另尋合格之新料源。含有細粒料之砂漿樣品,依[AASHTO T71]試驗時,於7天產生之抗壓強度,不得低於用相同水泥及細度模數為[2.40± 0.10]之均勻級配砂,在相同情況所產生強度之[95%]。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最大值應符合[CNS 1240 A2029][CNS 13407 A3342]之規定。細粒料之級配應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承包商需提供擬使用細粒料之代表性樣品,其細度模數由工程司決定後,施工所用之細粒料,不論來自何處,其細度模數之差若超出配合設計值[±0.2]時,應予調整用砂率(S/A)並經工程司認可。細粒料之細度模數,以停留於美國標準篩No.4、8、16、30、50、100等之粒料,其累積重量百分數之和除以100決定之。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3至3.1]之間。
(4) 粗粒料
混凝土所用之粗粒料須由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並不得含附著物。粗粒料所含之有害物質不得超過下列重量百分率:
重量百分率(%)
-
-
-
A. 黏土塊:
[0.25]。
B. 通過No.200篩之材料:
[1.0]。
C. 長扁片(長或寬大於寬或厚之五倍者):
[10.0]。
-
-
粒料之磨損須依照[CNS 490 A3009][AASHTO T96]之規定,其百分比不得大於[40]。粗粒料依[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經過五循環之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其損失之重量比不得大於[12%]。
無論使用河川或山石料,均應檢驗粒料之鹼反應,並依第(3)款細粒料之規定辦理。粗粒料之級配需符合[CNS 1240 A2029]之規定。
2.1.3 水
(1) 一般鋼筋混凝土工程中用於養護、沖洗粒料與拌和之水不得含有有害於混凝土或鋼筋之油脂、酸、鹼、鹽類有機物或其他物質,所含之氯化物(以Cl-表示)不得超過[1,000ppm(0.1%)]、硫酸鹽(以SO4-2表示)不得超過[1,300ppm(0.13%)]。
(2) 預力混凝土工程:用於養護、沖洗粒料與拌和之水不得含有過量之油脂、酸、鹼、鹽類有機物或其他有害於混凝土或鋼筋之物質,其所含之氯化物(以Cl-表示)不得超過[650ppm(0.065%)],硫酸鹽(以SO4-2表示)不得超過[1,300ppm(0.13%)]。
(3) 水中所含雜質量,當其與使用蒸餾水拌和所產生之結果比較時,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水泥之凝結時間不得有[25%]以上之變異,亦不得使砂漿在14天之抗壓強度減少[5%]以上。
(4) 無筋混凝土工程中用於養護、沖洗粒料與拌和之水,不得含有過量之油脂、酸、鹼、鹽類有機物或其他有害於混凝土之物質,其氯化物(以Cl-表示)含量不得超過[2,000ppm(0.2%)]、硫酸鹽(以SO4-2表示)亦不得超過[1,500ppm(0.15%)]。
(5) 除上述規定外用於養護混凝土之水不得含有過多之雜質,使其變色或浸蝕其表面。而拌合用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相關規定。
2.1.4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施工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規定。
(2) 輸氣劑需符合[CNS 3091 A2043]之規定,使用其他化學摻料需符合[CNS 12283 A2219]之規定。
(3) 施工時須正確計量化學摻料,均勻加於每次拌和中。
(4) 化學摻料須以液體形式來配製,液體化學摻料之配製器須有足夠容積供每次拌和所需之全量。液體化學摻料應預加於拌和用水中並攪拌均勻,其加入拌和機應均勻流入。液體化學摻料劑量與工程司規定之劑量差,不得超過[3%],計量設備須予指定,以利準確量度。如使用之液體化學摻料多於一種,則每一種化學摻料應有各別之計量設備。
2.1.5 化學養護劑
化學養護劑應符合[AASHTO M148]第二類白色化學劑規範之規定,此外水分保持試驗(Water Retention Test)時,水分之損失不得超過每平方公分表面積[0.040kg]。
2.1.6 防水紙與聚乙烯膜
防水紙與聚乙烯膜應符合[AASHTO M171]規範之規定。
2.2 混凝土配合設計
2.2.1 混凝土成分
(1) 混凝土配比及每次拌和重量,俟承包商所供應之材料經認可後,應即按下列各目所述辦法決定。
(2) 承包商應根據試驗決定各等級混凝土擬使用材料之配合比例送請工程司核可。
(3) 各類混凝土之坍度範圍、水灰比、粗粒料尺度應依據下表之規定作配合設計:
-
-
-
混凝土種類
澆置方式
坍度範圍
(cm)
最大水灰比
(W/C)
粗粒料尺度
(mm)
fc’=80kgf/cm2
振動式
5.0~10.0
0.90
4.75~63.5
fc’=175kgf/cm2
振動式
5.0~15
0.67
4.75~50
fc’=245kgf/cm2
振動式
5.0~12.5
0.51
4.75~37.5
fc’=280kgf/cm2
振動式
水中
5.0~12.5
10.0~20.0
0.45
0.50
4.75~25
4.75~25
fc’=350kgf/cm2
振動式
5.0~12.5
0.40
4.75~25
fc’=400kgf/cm2
振動式
5.0~12.5
0.40
4.75~25
R=45kgf/cm2
振動式水泥
混凝土路面
0~7.5
0.40
(添加輸氣劑)
4.75~50
-
-
註: (1) 坍度須依[AASHTO T119]方法決定,除凱利球貫入試驗法可以代替坍度試驗,但須將相對坍度之貫入值確定後方可代表。如依本規範之規定添加高性能減水劑時,混凝土之坍度可酌予提至[17.5cm]。
(2) 粒料應為面乾內飽和狀態,其虛比重(Buck Specific Gravity)為[2.65±0.10]。
(3) 構造物若處於下列特殊暴露環境,其混凝土最大水灰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混凝土暴露於水中且須具水密性 [0.50]
B. 混凝土在潮濕狀態暴露於凍融天候中 [0.45]
C. 暴露於抗凍鹽類(Deicing galts)、 0.45
鹽水(Brackish water)及海水之下或於上述物質噴下
(4) 沿海構造物所使用水泥類型,應依設計圖或特訂條款規定使用卜特蘭水泥[第Ⅱ型][第Ⅴ型]。
(5) 水泥混凝土路面則依據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舖面」規定辦理。
2.2.2 抗壓強度
當混凝土以抗壓強度設計時,所需材料規格、重量配合比,應先經混凝土試拌試驗合格後,再審定其拌和設備及擬用程序之可用性。除設計圖或另有註明外,混凝土之試拌試驗強度(fc')為設計圖說規定強度(fc')之[115%]以上,並經工程司核可。施工後,若品管控制已呈穩定並達一段時間,工程司得同意酌予調整配比。混凝土強度(fcr')於設計圖說規定時,承包商試拌之混凝土,應先經工程司試驗並符合下列試驗之強度條件後才准使用。工程司試驗之五個同一盤製造之混凝土試體,其平均抗壓強度應等於或大於試拌試驗規定抗壓強度(fcr'),任何一個試體不得小於(fc')。上述試驗按[AASHTO T22][AASHTO T126]方法辦理。每一試拌之材料、拌和設備、程序與每盤拌和量應經工程司認可。試拌之混凝土經工程司同意,可澆置於永久工程規定強度較低之地點,並按該較低強度地點之混凝土種類付款。承包商應注意工程司試驗試拌混凝土所需之時間,同時承包商應負責儘早作試拌,以免工程延誤,若因此而延誤,應由承包商負全責。
當預鑄混凝土構材係由已設立並有經驗之製造商在預鑄混凝土工廠製造時,混凝土之重量配比應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可不需再作試拌試驗。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拌和
拌和後及澆置前之混凝土溫度不得低於[10℃],亦不得高於[32℃]。拌和機應有量水設備,且不得因給水管線之壓力改變而影響其準確性,並能準確丈量到[1.0%]許可差以內。該設備不得漏水,如量水設備不能輸送適當之需水量,則拌和機之作業應立刻停止,直至修妥為止。拌和機亦須裝有定時設備,於整個拌和期間能自動控制卸料操作桿,並於拌和完成時放鬆操作桿,此種設備應配警鈴,調整至每一次放鬆操作桿時,恰好鈴響,如計時設備損壞或不準時,倘承包商備有分秒針之時鐘而經工程司同意時,且每一批拌和有[1.5min]久之情況下,則承包商在修理期間,工程司可准其繼續拌和作業。如計時設備在[72小時]內未修妥時,於修復以前應停止使用拌和機。具備合格之懸桿與吊斗式動力傳動拌和機(即所謂分批拌和機)可予使用。混凝土每批拌和量不得超過該機器製造廠商保證之拌和容量。前批材料未完全放出前,下批材料不得放入拌和鼓內。水必須於材料放入拌和機時加入。鼓內表面應避免產生硬結混凝土塊。拌和鼓之吊斗與出口應保持清潔,避免滯積物之積聚或形成垢殼,若滯積物掉落拌和機內時該次拌和料不得使用。
所有材料放入拌和鼓後,混凝土應充分拌和,其時間不得短於[1min]在此期間,拌和鼓應在拌和之位置並以設計速率旋轉,但每分鐘不得少於[15轉],亦不得多於[23轉]。如工程司決定增加拌和時間,應在定時計或計次儀上定妥,使每批均獲充分之拌和時間,加拌時間不應小於[7秒鐘]。如工程司認為利用此法亦無法使混凝土充分拌和時,應增加轉數,但須維持相同之速率,直至完全拌和。拌和鼓內,其安裝之輪葉若磨掉[2cm]或更深時,應加修理或置換新輪葉。按以上所需之條件,除工程司對某一盤有特別指示外,所有材料應同時放入拌和機,其後任何其他材料都不准放入,但此項特別指示不得超出連續三拌盤,以後,配合比例應於正式拌和生產之前加以校正,而且該特別指示之混凝土不得再重複拌和使用。不得以增加水量方式重拌混凝土。在配料加入拌和機內[10min]後加水至該批內,或混凝土從拌和機取出後再加水,均視同重拌。違背此等限制條件所拌和之混凝土,應拒絕使用。混凝土僅以立即使用所需之用量拌和,且混凝土自拌和後[1.5小時]內若未使用或已產生初凝者均不准使用。
3.1.2 拌和廠拌和與車上拌和
拌和廠應包括所有必須之設備、與供以正確稱量並控制各批混凝土成分重量所用之用具。稱粒料之磅秤與漏斗應符合前述規定條件,並隨時提供方法以供正確決定粒料中之含水量。水泥可以整袋計量或利用磅秤按重量配合。該秤在應用時應能維持[0.5%]之準確度混凝土供應須有足夠之容量與運送設備,以保證按照工程司認為能圓滿完成作業之需要率輸送。除因澆置而耽擱外,混凝土輸送之速率應能使混凝土澆置不致中輟。各批澆置之間隔時間不宜過長而使現場之混凝土部分硬化,但無論如何,該間隔時間不可超過[20min]。運送混凝土至工地所採用之方法與裝備,應保證混凝土能適當地澆置。混凝土自加水拌和起至運送澆置於最後位置之時間止不可超過[1.5小時]於此時間內而未澆置之任何混凝土均拒絕使用,並棄置於工地範圍外。沖洗用水可用裝配有隔離水箱之混凝土裝載車運送;水箱上並應裝有準確而明顯之計量器。該裝載車於再行裝載混凝土材料前應將全部沖洗用水傾倒掉,鼓內存有游離水時,裝載車不得裝載混凝土。
攪拌車(Agitators)或拌和車(Mixer Trucks)所運送之每批材料體積應符合[AASHTO M157]之有關預拌預拌混凝土與攪拌之規定,所有拌和與運輸設備於工作開始前應得工程司之同意。使用拌和廠時,配合與拌和廠均應符合本章之各項規定;拌妥之混凝土應以攪拌車從拌和廠運送到工地。攪拌車亦應符合[AASHTO M157]有關預拌混凝土中對攪拌器與拌和器之規定。鼓或拌和葉之速率不得低於每分鐘2轉,亦不得高於每分鐘6轉。
車上拌和為將未拌和而已具正確配比之混凝土材料,從配合廠運送到工地,並於運送途中在拌和車上拌和之一種方法。車上拌和須符合[AASHTO M157]中有關預拌混凝土對攪拌器與拌和器之規定。拌和用水可於裝載廠以體積或重量稱妥,置於配有精確易見之計量器之不透水水箱內。拌和開始後,鼓應連續轉動不得少於[50轉];且於此期間,鼓應按指定之拌和速率旋轉,每分鐘不少於[4轉]亦不得多於[15轉]。已拌妥之混凝土,不得再加水到混凝土材料內。
拌妥之混凝土,得視當時氣溫情況,延長或縮短運輸及澆置之全部時間,該時間由工程司決定(最多不得超過90分鐘)。
3.1.3 手拌
任何單件混凝土最大澆置體積小於[0.25m3]以及工程司許可者始准用手拌。
3.1.4 運搬
使用於配合與運送混凝土材料至拌和機之所有貨車、車身、隔間、水泥隔間與其他設備及附件應加以規定與管理,以確保每盤均能獨立拌和且各類材料均無溢出及各批無混雜或浪費現象。任一單元,工程司認為不能滿足操作條件時應自工地移走,直至重造或改正後為止。為記錄運輸批數,以便正確紀錄材料之用量,應採用籤牌制。籤牌應予有系統之編號與發給,並於裝載地點留置副籤。籤牌上應載明下列資料:運送日期、車次、批號、混凝土強度、各批重量、拌和時間、坍度、化學摻料、以及拌和廠或車上拌和時所加入之水泥與用水量等。這些籤牌於材料傾入拌和機之吊斗前應由工程司收集檢查之。
混凝土以敞車運搬時應加以保護以防雨水,氣溫大於[20℃]時而露於陽光中超過[20分鐘]運送時亦應予以蔽蓋保護。特殊構造物或氣候炎熱時,拌和後運送至工地之混凝土溫度,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 檢驗
3.2.1 抗壓強度
(1) 澆置於結構體之混凝土強度應由試驗混凝土試體判定之,若其中任一試體證明確係取樣、製造或試驗不當所致時,則該試體應予拋棄不計,其強度試驗應以其他賸餘試體之強度為依據。
(2) 混凝土試體製作後,應在工地養護[48小時],然後運到實驗室,試體應在實驗室以標準水濕養護,直至抗壓試驗為止。
(3) 若任一次試壓中試體之一,相差過大時,工程司應參考7天試壓結果,慎重處理之。7天試壓結果,係預測28天抗壓數值之指標;如7天試驗不良或與一般正常記錄落後甚多時,承包商應即會同工程司檢查全盤澆置操作情形及砂石料供應狀況。
(4) 混凝土試體於同一攪拌車取樣3個為1組,該兩個試體之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按下述每批量取樣組數之平均抗壓強度,即為該批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取樣試驗頻率規定如下:
-
-
-
混凝土每批量試體取樣組數(28天抗壓強度)
一般混凝土
50m3以下,2組(6個)
超過50m3~100m3以下,3組(9個)
超過100m3以上~200m3以下,4組(12個)
以下類推,每增加100m3加取1組(3個)
預力混凝土
預鑄預力混凝土梁,每支3組(9個)
預力混凝土箱型梁,最少3組(9個)
100m3~150m3,4組(12個)
以下類推,每增加50m3加取1組(3個)
-
-
上述試體取樣組數(個數)未包括為試驗7天抗壓強度及為控制施預力時間(工地養護)所需增加之試體數量。
3.3 保護
3.3.1 養護
所有新澆置之混凝土均須養護,養護方法應符合本規範及特定條款之規定,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使用。
(1) 濕治法
A. 混凝土澆置後,最少應連續用水保持[7天]潮濕。
B. 於養護期間,非織物、棉褥、氈毯或草墊均可利用其保留水份之性質,作覆蓋養護。非織物、棉褥、氈毯或草墊被利用來保留水份前,整個混凝土面應利用噴嘴灑水使之保持潮濕。該噴灑應使水呈霧狀,不得為柱狀噴出,直至混凝土面覆以上述養護材料為止。噴水不得在壓力下直接噴於混凝土面上,亦不應大量灑水,致使水積聚而產生水流或沖刷混凝土表面。養護期滿時,混凝土面應清除所有覆蓋之養護材料。
C. 混凝土橋面與平板不用保留水份之材料來養護時,整個平板或橋面應利用前述規定之霧狀噴灑加水使其保持潮濕,直至混凝土凝固為止,此後,整個混凝土面至少應連續灑水[7天]。
(2) 化學劑養護法
此法為整個混凝土面均勻噴灑一層化學劑以達養護之目的。澆置構造物完成後[7]天內或澆置路面後[72]小時內,發現化學養護劑之噴灑膜由於任何原因受損時,則其損害部分應利用化學養護劑立即修補。新澆置之混凝土面以化學劑養護前,應用噴霧灑水保持潮濕直至使用化學劑養護為止。在全部補修或表面整修完成前,以及表面有活動之碎片完全清除前,均不得施用化學劑養護。
(3) 化學養護劑應以預攪形式運送至工地。使用時,化學劑應充分攪拌均勻,任何情況下化學劑都不得稀釋或改變。化學養護劑冷凝後以致太黏難予施用時,應將其加熱,但溫度不得超過[35℃]。
(4) 化學養護劑應以[0.25公升/m2]之使用量,均勻噴灑於暴露面。
若使用化學養護劑延誤時,應即利用上述濕治法予以養護,並繼續濕治直至化學劑再開始應用時為止。
(5) 重要構造物初期養護雖使用化學劑,惟後期仍應使用濕治法來養護。
(6) 防水膜法(Waterproof Membrane Method)
A. 暴露之混凝土面應利用噴嘴噴灑水份(該種噴嘴應使水流呈霧狀而不呈柱狀),直至混凝土初凝為止,以後再以防水膜養護,防水膜於現場至少應保留[72小時]。
B. 防水紙與聚乙烯膜除應符合[AASHTO M171]規範之規定外,兩者均應作成足夠寬度,供完全覆蓋整個混凝土面之薄片。路面之頂面及側面均應完全覆蓋,其超出路面邊緣之覆蓋長度至少為混凝土板厚度之[2]倍。
C. 薄片上之接縫應穩固黏結一起,使接縫不致透水,接縫處最少應重疊[10cm]。
D. 薄片應置放砂土袋於其邊緣或利用工程司同意之方法使其妥當壓貼牢固,以確保與覆蓋面之密接。
E. 如薄片之任何部分於安置後滿[72小時]以前發生破裂或損壞,則破或損壞部分應立刻以新薄片黏牢修補之。
F. 薄片某部分若已失去其防水性,或已受損壞致無法達到混凝土養護之效果者,不得使用。
(7) 複合養護法
以化學劑養護後,其上再加以經工程司認可之覆蓋物養護,此覆蓋物上層為不透水材料,下層為具有蓄水功能之材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水泥混凝土之計量應依本規範有關混凝土施工各章之規定或特訂條款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水泥混凝土之付款應依本規範各章及特訂條款有關混凝土之規定,依契約單價給付。「次品質混凝土」依下表付款因數乘以契約單價之積給付。
一般混凝土每一批規定組數之28天平均抗壓強度(M),若小於[0.85fc'] 時,承包商應無償打除重作。若fc'>M≧[0.85fc']時,經工程司研析結果(如須作結構分析、或依ASTM C42作鑽心試驗、作載重試驗,其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並不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決定予以接受時,則該批混凝土謂之「次品質混凝土」;經工程司研析結果,影響構造物安全而決定不予接受時,承包商應即無償打除重作或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予以無償補強。
一般水泥混凝土之付款因數規定如下:
-
-
規定組數之28天平均抗壓強度(M)
付款因數
M≧fc'
1.0
fc'>M≧0.95fc'
0.9
0.95fc'>M≧0.90fc'
0.7
0.90fc'>M≧0.85fc'
0.4
-
若一批預力混凝土每組抗壓強度均大於fc',且所有組數中僅一個試體小於fc',惟仍大於或等於[0.95fc']時,則該批混凝土仍依契約單價給付。
4.2.1 若不符上述規定時,則拒絕接受。
4.2.2 抗壓強度試驗組數依本章第3.2.1款之規定。
4.2.3 為完成本工作,所有試驗用之材料、額外水泥費、材料損失、修補材料、澆置時大於設計圖所載尺度或超出工程司指定尺度之用量、養護及防水處理、以及完成各項需要之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
4.2.4 按本章之規定,若准予使用化學摻料而減少水泥用量時,所使用之化學摻料以及為該工作所須之人工、材料、設備等均不予計量及付款;亦不因混凝土中減少水泥用量而扣減其單價。
4.2.5 若水泥為供應材料,上述准予使用化學摻料而減少水泥之用量時,應俟竣工時將賸餘水泥交還業主。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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