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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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66章V4.0-TFB20090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舖面工程中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路面養護工程,以補修、封層、加舖及翻修為原則,加舖及翻修應考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
1.2.2 柔性舖面新工之底層或面層
1.2.3 既有舖面之加舖或封層
1.2.4 作為裂縫之填縫材料
1.2.5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6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7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舖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2260 K503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4) CNS 8755 A3147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188 瀝青混凝土以封臘樣品求虛比重及密度
(2) ASTM D2172 瀝青舖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3) ASTM D2726 瀝青混凝土以面乾內飽和樣品求虛比重及密度
(4) 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5) ASTM D3381 舖面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規範
(6) ASTM D4552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7)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 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2)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3) AASHTO T164 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4.5 日本道路協會
(1) 拌和廠再生舖裝技術指針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廠再生設備之說明書
1.5.4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6 定義
1.6.1 再生瀝青混凝土:再生瀝青混凝土係適用於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後再與新粒料等加熱,然後與再生劑或[較高針入度]之瀝青膠泥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和均勻後形成。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再生級配粒料(RAM):係以既有路面之級配粒料經挖除運回拌和廠處理後可再利用者。
1.6.4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第2.1.1款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
用於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外,應符合[ASTM D4552][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
粒料共分為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再生級配粒料(Reclaimed Aggregate Material, RAM)及新粒料等三種。
(1)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 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或先行取樣試驗),其材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瀝青含量(%):[用於底層3.0以上],[用於面層3.8以上]以上(對刨除混合料)。
b. 針入度(25°C、5 Sec、100g):[20]以上。
B.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in~1/2in)、12.5~4.75mm(1/2in~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in~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C. 再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 再生級配粒料(RAM)
再生級配粒料經過處理後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 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質填縫料等新材料,必須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承包商應依據AI MS-2配合設計方法,於施工前[5天][15天]提出配合比公式,其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相關規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與新粒料,或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再生級配粒料與新粒料之組成比例,須依配合設計決定,若用分盤式拌和廠,所有再生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若用其他型式拌和廠,則依設計圖說規定之使用率。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1.2 如工程契約有規定時,則應按其所示,先試舖至少[150m][60m]長之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2 拌和設備及其他設備
3.2.1 拌和廠以分盤式為主,使用其他類型時,必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2.2 分盤式拌和廠必須設有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及再生劑之稱重斗。
3.2.3 生產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分盤式拌和廠,必須加裝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專用熱爐,必須能夠分別烘乾新粒料或處理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設備。
3.2.4 其他設備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舖面」之規定。
3.4 檢驗
3.4.1 粒料依[CNS 490 A3009],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轉後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35%];面層者不得大於[40%]。檢驗頻率為[每500m3 1次]。
3.4.2 粗粒料依[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其硫酸鎂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檢驗頻率為[每500m3 1次][每批1次]。
3.4.3 細粒料依[CNS 1167 A3031][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檢驗頻率為[每500m3 1次][每批1次]。
3.4.4 瀝青材料
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 K5030]之規定檢驗,黏度分類依[AASHTO M226][ASTM D3381]之規定檢驗,檢驗頻率為[每100t 1次][每批1次]。
3.4.5 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依[AASHTO T164][ASTM D2172]試驗,頻率為[每天2次]。
3.4.6 壓實度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面層及底層應每1000m2以馬歇爾試驗檢驗壓實度各一點,檢驗結果不得低於室內試驗密度的95%。檢驗結果,若面層之壓實度低於95%但高於93%時,應加舖厚度2.5cm之瀝青混凝土,低於93%時,則應挖除重舖;底層壓實度小於95%者,應再灑水滾壓至測試壓實度達95%以上使為合格。
(2) 工地密度可用鑽取試樣依[ASTM D2726(ASTM D 1188)]或核子儀依[ASTM D2950]試驗方法或求之。
(3) 壓實度之許可差
壓實度之許可差及在許可差範圍內壓實度不足時之處理辦法,應依設計圖說或其他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3.4.7 平整度
(1) 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以[3m]長之直規沿平行於,或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底層或結合層不得超過[±0.6cm],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cm];一般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0.6cm],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6cm];高速公路之面層不得超過[±0.3cm],平整度標準差(S)不得大於[0.24cm]。
(2) 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應由承包商改善至合格為止。
(3)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3.4.8 舖築厚度
(1) 路面完成後,每[1,000m2]應鑽取一件樣品,依[CNS 8755 A3147]之試驗法規定,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許可差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cm]以上,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0.5cm]以上。
B. [超出許可差時之處理辦法依設計圖說規定]。
3.4.9 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再生瀝青混凝土應檢測其中瀝青之60°C黏度,其檢驗頻率為[每2,000t一次][每個工程至少作一次],檢驗值不得超過工程司核定瀝青混合料之再生瀝青混凝土黏度值之[±35%]。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舖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6 路面保護
3.6.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舖面溫度未冷卻至[50°C]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3.6.2 路面舖築後,應封閉[4小時]以上,情況特殊時由工程司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再生瀝青混凝土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立方公尺][公噸]計算。
(1) 以立方公尺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舖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 如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舖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舖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量。
4.1.3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量。
4.1.4 在運送途中析離或損壞或因舖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舖之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再生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公尺][公噸]為單位計給。
4.2.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價。
4.2.3 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含處理)、再生級配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材料、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舖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4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價。
4.2.5 所舖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之路面,其挖除及重舖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4.2.6 所有檢測、修正、回填及夯實費用,均應由承包商全部負擔。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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