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51 水泥混凝土舖面
¶ 1. 02751 水泥混凝土舖面 V2009.06.doc
第02751章V3.0-TFB200906
水泥混凝土舖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無筋與鋼筋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道路、停車場等舖面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2 伸縮縫
1.2.3 收縮縫
1.2.4 縱向縫
1.2.5 混凝土養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2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3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176 A3040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1 A3044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A3045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6) CNS 1234 A3047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中心點載重法)
(7)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8)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9) CNS 8279 G1019 熱軋直棒鋼與捲狀棒鋼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04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309 混凝土搗實之作業準則
(2) ACI 318M 建築規範之鋼筋混凝土要求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994 混凝土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瀝青類)
(2) ASTM D1190 加熱灌入式填縫料
(3) ASTM D1751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非擠製彈性瀝青類)
(4) ASTM D1752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海綿橡 膠與軟木填縫料
(5) ASTM D1854 抗航空燃油用加熱灌入式橡膠填縫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至少包括混凝土澆置時程)
1.5.3 鋼筋輻射線檢驗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材料應符合下列各章規範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混凝土工程附屬品-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規定。
(4) 結構用混凝土-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5) 混凝土表面修飾-符合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規定。
(6) 混凝土養護-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1.2 鋼筋
(1) 竹節鋼筋:須符合[CNS 560 A2006]之規定。
(2) 光面鋼筋:須符合[CNS 8279 G1019]之形狀、尺度、重量及其許可差之規定。
(3) 鋼筋直徑在9mm以上者均應使用竹節鋼筋,8mm以下者得使用光面鋼筋。
2.1.3 預製型伸縮縫填縫料
(1) 混凝土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瀝青類):應符合[ASTM D994]之規定。
(2)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非擠製彈性瀝青類):應符合[ASTM D1751]之規定。
(3) 混凝土舖面與結構伸縮縫用預製填縫料(非擠製彈性瀝青類):應符合[ASTM D1752]之規定。
2.1.4 保麗龍板(發泡性聚苯乙烯板):比重不得小[0.015]。
2.1.5 加熱灌入式填縫料:應符合[ASTM D1190]之規定。
2.1.6 抗航空燃油用加熱灌入式橡膠填縫料:應符合[ASTM D1854]之規定。
2.1.7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應符合[CNS 2473 G3039]之規定。
2.1.8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應符合[CNS 2947 G3057]之規定。
2.2 工廠品質管理
2.2.1 品質管理計畫:承包商應依據契約規定制訂並維護一套品質管理計畫,以確保成品符合規定。該計畫應包含產品製作過程中之試驗,及足以證明材料、設備使用正確之檢驗制度。
2.2.2 承包商應同時要求材料之供應商維護並有效執行一套品質管理計畫,並將該計畫併入承包商依上述所制訂之品質管理計畫中。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在安裝舖面模板前,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路基面之形狀、坡度及斷面應依照契約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整修。
3.1.2 在與街道雨水進水口或其他等高地面交會處,可使用經工程司核准之手動工具及其他設備整修路基面,在該等地區應每隔[2.0m]應設置正確高程之標樁。
3.1.3 路基修面後多餘之材料,可置於相鄰路肩或其他經工程司指示之地方。
3.2 施工方法
3.2.1 立模
(1) 模板安置於整修後之路基面上,應長寬合度密接無縫,其組立應按完成路面之邊緣排成需要之坡度及線形。
(2) 模板應牢固地固定於路基面上,其固定間距不得大於150cm,且兩段之間應預留一3mm之伸縮間隙。
(3) 模板組立與支撐應使完成後之舖面邊緣與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坡度間許可差不超過[3mm];以三公尺長直尺量測最大許可差量在垂直方向不得超過[3mm],在水平方向不得超過[6mm]。
(4) 模板應待混凝土完全硬化,足以防止已完成之舖面邊緣受損時才可拆除,在任何情況下混凝土澆置後12小時內不得拆模。
(5) 模板在使用前應徹底清除乾淨,並塗抹經核之模板油。
3.2.2 滑動模板施工
(1) 滑動模板舖面設備應附有適當尺度、形狀及強度之可移邊模,其強度應足以支撐混凝土側面,使於澆置時有充分時間形成需要斷面之舖面,所有設備應經工程司核准。
(2) 滑動模板舖面在縱向線形上應無突然之變化。
3.2.3 繫筋(Tie Bar)與綴縫(Dowel Bar)
在放置鋼筋和澆置混凝土之前,繫筋與綴縫筋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金屬支承][適當支承]固定於路基上。
3.2.4 鋼筋
(1) 鋼筋應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排紮,其最外之縱向鋼筋應位於舖面邊緣75mm以內;且縱向鋼筋之兩端均應距舖面兩端50mm以內。
(2) 相鄰鋼筋網舖設時,應與舖面中心線垂直。
(3) 所有的舖面鋼筋,承包商應提供足夠之支承,其型式與設計應經工程司核准。每支支架應將鋼筋紮緊於其支撐位置上。
3.2.5 混凝土澆置
(1) 承包商最遲應於混凝土澆置[24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
(2) 如入夜後仍需繼續施工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所有作業地點準備足夠之照明設備。
(3) 混凝土需連續分批澆置於施工縫間之整車道路基或底層上。並使用經工程司核准具有使新澆置混凝土橫向散舖之舖面機舖設。
(4) 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使用經核准之振動刮板式舖築整平機械徹底搗實。鄰近模板邊緣與伸縮縫附近之混凝土,應特別注意予以搗實,但混凝土不可因過度振動而產生材料分離現象。
(5) 整平刮板應調整至使舖面表面經適當搗實與整平能產生契約圖說所示之坡度與斷面。
(6) 當混凝土舖面舖設寬度小於正常版區間時,得應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動力夯實及整平機械輔以人工方法予以夯壓及修飾。
(7) 採用滑動模板舖路設備施工時,該設備應具備將新澆置之混凝土應予撒舖、搗實、刮平及鏝平、如此方可使用最少之人工修飾而產生坡度、斷面與契約圖說相符之均勻密實的舖面。
3.2.6 接縫之一般規定
(1) 伸縮縫、收縮縫與縱向縫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與細節施工,澆置混凝土中斷超過45分鐘以上時,收縮縫與縱向接縫應按施工縫方式處理之。
(2) 所有接縫應垂直於已完成之路面表面。
(3) 依契約圖說所示荷重傳遞鋼筋應平行舖面完成面安裝,其自由端應以油脂塗抹之。
3.2.7 伸縮縫
(1) 伸縮縫應採用預製接縫之填縫料填充、填縫料應填滿舖面全寬並與版邊緣相齊平,填縫料之頂面應低於完成舖面之頂面大約[12mm]。
(2) 當混凝土澆置及整平施工時,填縫料應牢固且緊密地與路基面連接。
(3) 綴縫筋應依照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安裝於版厚度中間點上下20mm之間。澆置混凝土前以組件或墊架支撐及定位,綴縫鋼筋之安裝應平行於版之完成面及路面中心線,其每[30cm]長之許可差應在[3mm]以內。
3.2.8 收縮縫
(1) 鋸縫之深度及寬度依設計圖說所示,鋸縫應整齊、清潔、平直。
(2) 鋸縫應於混凝土舖面澆置後8至24小時內施作,為確保鋸縫於前述時限內完成,必要時得允許承包商夜間施工。
(3) 鋸縫時損壞之養護膜應於受損20分鐘內,設法予以替換或更新以免舖面邊緣及表面失去保護。
(4) 鋸縫完成後,應用水或空氣噴射或兩者兼用徹底清除鋸縫內之任何有害物質並乾燥之。
(5) 乾燥後之鋸縫應以填縫劑依照製造廠之使用說明予以填滿。
3.2.9 縱向縫
縱向縫可由相鄰版塊間之施工縫或鋸縫形成,惟需經工程司核准。
3.2.10 表面修飾
(1) 混凝土澆置與搗實整平之後,應立即使用經核准之動力修面機械縱向刮除表面不規則之混凝土,並修平使舖面表層產生均勻之紋理。
(2) 自動修面無法施工的地方經工程司同意可使用手工修平。
3.2.11 養護
混凝土養護應依照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舖面混凝土之坍度試驗,應按[CNS 1176 A3040]規定辦理。
3.3.2 已完成之舖面至少每[1,000m2]應做一鑽孔取出圓柱試體,現場依工程司指定之位置鑽取直徑100mm之試體,以量度完成舖面之厚度。
3.3.3 如量測鑽孔圓柱試體厚度結果發現與契約圖說所示厚度之差超過[10mm]以上時,應於附近鑽取更多孔,以確定厚度不足之舖面範圍。
3.3.4 鑽孔遺留之試洞應以與施築舖面同品質之混凝土填滿,確實搗實及整平使與相鄰表面接合。
3.3.5 混凝土一次澆置量不超過[100m3]時應作一組[3只]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澆置每超過[100m3]時,應再加作一組試體,試體之製作與養護應依[CNS 1231 A3044]之規定辦理。
3.3.6 試體應送至工程司指定之試驗室所作[抗壓強度試驗][抗彎強度試驗]。抗壓試驗方法依照[CNS 1232 A3045]之規定辦理。抗彎試驗方法依照[CNS 1233 A3046]或[CNS 1234 A3047]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依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之規定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伸縮縫、收縮縫。
(2) 混凝土養護。
4.1.3 鋼筋以公噸計量。
4.1.4 模板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之規定單價計價。
4.2.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價,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劃各項:
(1) 伸縮縫、收縮縫。
(2) 混凝土養護。
4.2.3 鋼筋以公噸單價計價。
4.2.4 模板以平方公尺之單價計價。
4.2.5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所必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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