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4 壩體填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V2009.06.01
章碼:02314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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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314章V2.0-TFB200906
壩體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壩壩體填築輾壓工作之材料、機具、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壩體分區
(1) 防滲心層區
(2) 上游殼層區
(3) 下游殼層區
(4) 墊層區
(5) 拋石坡面保護區
(6) 透水料排水層區
(7) 濾層區
(8) 混雜料填方區
1.2.2 壩體填築材料
1.2.3 填築材料之撒舖
1.2.4 含水量調節
1.2.5 輾壓
1.2.6 地下水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4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23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93 工程用途土壤分類
(2) ASTM D2488-93 統一土壤分類觀察識別法
(3) ASTM D698-91 室內標準夯實試驗
(4) ASTM D1556-90 砂錐法測定現場土壤密度試驗法
(5) ASTM D2216 土壤、礫石之含水量室內試驗法
1.4.3 美國墾務局(USBR)
(1) USBR 5500-89 標準夯實試驗
(2) USBR 5505-89 細粒土壤之含水量-貫入抗力關係
(3) USBR 7205-89 以砂錐法求現地土壤密度
(4) USBR 7250-89 土壤相對密度求法
(5) USBR 7240-89 快速夯實控制法
(6) USBR 7255-89 以夯實百分比作現場夯實控制。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送審
(1) 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15天]內提出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審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轉報水利處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
(2) 施工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得視工程規模及特殊施工性質,分整體與分項計畫。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計畫則應於整體計畫提報時說明。分項計畫應於分項工程施工前[30天]提報工程司審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轉報水利處審查)核可後,始得施工。
1.5.2 品質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之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範圍及定義、基本資料(含工程名稱、開完工日期、工程項目數量表等)、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內部品質稽核、建立品管作業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5.3 施工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之內容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前言、基本資料(含工程名稱、開完工日期、工程項目數量表、保險等)、人員組織表(含人員職稱、職掌及學經歷等)、施工網狀圖、預定進度表、人力機具表(含人力需求分析、機具需求數量分析)、混凝土拌和場設置(含設備能量及申請等)、交通維持、棄土、勞工安全衛生(含各類檢查表)、環境保護(含各類檢查表)、施工期間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如防颱、豪雨、工地災害及人員傷亡等)、文件資料紀錄建檔等。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壩體各區填築材料,需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且不得含有樹枝、樹根、雜草、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處理。
2.1.2 壩體各區基礎之開挖處理程度,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未經工程司核准前,不得進行填築工作。
2.2 借土區
2.2.1 通則
(1) 心層填築材料將取自[借土區][工程司指定地區],土質殼層填築材料將取自[借土區][工程司指定地區],砂、礫、卵石殼層填築材料及濾料將取自[工程司指定地區],拋石料取自[工程司指定地區],而混雜料取自各構造物基礎開挖方及工程司指定地區。
(2) 借土區內一切取土之位置、範圍及深度,應依規定經工程司核可後或依照工程司指示辦理。為能取得最適當之材料,工程司有權在借土區範圍內,變更取土之界限或位置,承包商應依照指示辦理。
(3) 取土作業不得損減或毀損其借土區之任何部分,否則承包商應負賠償之責。
(4) 開挖取土作業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工作,再由上部開始向下分層平取,不可採坡下掏挖取土方式。各階段分層取土厚度以3m~5m為宜;並於每一階段完成取土後,即予修坡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並予綠化環境增進景觀。取土作業中各層次開挖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適當的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山坡面直洩濫流,造成大量土石泥漿之洩流,危及附近公、私有財產及生命安全。
(5) 取土填築壩體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6) 取土完成後,取土範圍外被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予以復舊或整理至工程司認可之程度。
2.2.2 含水量與排水
(1) 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填築材料在輾壓前及輾壓中之含水量,應依照本章第3.2.2款(3)及第3.2.2款(7)B項之規定辦理。該填築材料應儘可能在借土區開挖前使其符合要求狀況。
(2) 當填築材料在借土區需要在開挖前灑水時,應注意使材料之含水量均勻,避免過份逕流及低窪地之積水,並留有足夠時間使水份滲入填築材料中,並加以養護。
(3) 填築材料於借土區任何地點,於開挖作業前或作業期間,如工程司認為含水量過高,應設法降低含水量,其方法如選挖較乾材料、將含水量過高的材料挖取並放置於臨時堆存場、挖排水溝等給予適當時間降低含水量,或其他任何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
(4) 砂、礫、卵石[殼]層填築材料,在運至壩體填築地點前,應充分且均勻地溼潤。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項工作包括壩體各區之填舖與輾壓,所用合格材料應,應依照第02322章「借土」規定,取自借土區、有關構造物之基礎開挖方等。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壩體填築應按設計圖界線及坡度施工,若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各填區間或壩體各部分之界線經工程司指示須變更時,承包商不得要求提高契約單價。
(2) 工程未竣工及驗收前,應依規定或經核准之方法維護壩體,凡對壩體有任何損傷之處應負責修復,不另給價。
(3) 因施工需要經工程司許可,遺留之填方缺口邊坡(填方接觸面)在防滲心層區不得陡於4:1(水平:垂直),在半透水上游殼層區及混雜料下游殼層區不得陡於2:1,堆石區不得陡於1.5:1。遺留之填方缺口開始填築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將填方接觸面之乾鬆料移除至新鮮料出現為止,即填方接觸面之現場密度及含水量與規定者相符。
(4) 各區之填築可分別進行,但垂直於壩軸方向之接觸面坡度不得陡於2:1,而各鄰接區之施工最大高差,除非獲准,不得大於[1m]。
(5) 每車填築土料,不論取自何處, 均應卸在工程司指定地點,承包商不得為此要求提高契約單價。
(6) 設計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指示之各區設計界線,除設計圖說薄層區限制最小厚度外,填築後之水平方向變動範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許可差:
-
-
-
區 別
界線內側(m)
界線外側(m)
心層與[上]下游濾層間
[心層與上游殼層間]
[上游濾層與上游殼層間]*
下游濾層與下游殼層間
上[下]游殼層與墊層間
上[下]游墊層與拋石層間*
0
0
0
0
0.5
0.5
0.5
1.0
0.5
0.5
0.5
1.0
* 界線之許可差將在施工中視需要而調整之。
-
-
3.2.2 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填築
(1) 基礎面之整理
在基礎未經依照第02311章「壩基礎開挖」、第02312章「壩基礎開挖面處理」及基礎面未經排水、清理等適當處理,並獲得工程司查驗核可前,不得進行任何部份之填築工作。
(2) 材料
防滲心層之填築材料為塑性較高覆蓋土,取自[借土區][其他工程司指定地區]。上游殼層之填築材料為泥質或砂質軟岩取自[借土區][工程司指定地區]。下游殼層之填築材料取自[借土區]及各附屬構造物基礎開挖材料。
(3) 施工含水量之控制
填築材料之施工含水量應儘可能使之均勻,施工含水量之容許範圍係根據設計條件而規定適當百分率。所謂「最佳含水量」者,係在「室內標準夯實試驗」中,得最大乾密度時之含水量。填築材料之施工含水量,應盡可能於借土區在開挖前調成適當含水量。在借土區內,在開挖前調節土壤含水量時,應將開挖、搬運、填舖操作中可能損失之含水量加以考慮。施工含水量依據本章第3.2.2款(7)B所規定之範圍。
(4) 材料之填舖
A. 填築材料之分布與級配應避免在填土中形成菱形尖角、凹地、條紋、洞穴,或填土材料之含水量、級配及結構與周圍材料有顯著差異之現象。開挖作業與填舖作業必須密切配合,使材料充分混合均勻,而經輾壓可獲得均勻而穩定的壩體。
B. 土質材料之填舖作業包括材料之傾卸、散舖、材料之混合等輾壓前之作業,必須能使土質壩體各區均質。 經工程司認可,材料應連續在壩體土質區填方上,傾卸與散舖,使可獲得材料之適當分布。為達到此目的,工程司可在壩體填方內,指定各車材料之傾卸地點。最不透水材料應填在土質壩體中央部份而較透水材料則填在兩旁,俾使填方透水性由中央向上、下游兩旁逐漸增加。
C. 土質填方中,不得含有大於15cm之卵石及岩石塊,如在已獲核准之填築材料中發現含有大於15cm之上述石塊,承包商應在開挖現場,或運抵填築區而未輾壓前,予以撿除,如在構造物四周,各區與壩墩間,發現有分離之礫石及卵石時,應撿除之,以防沿著接觸面形成管湧現象。
D. 材料應連續填舖,每層應大約水平,其輾壓後厚度不得大於15cm。如工程司認為在已整理就緒之基礎表面或任何輾壓面過份乾燥或平滑,以致無法與次一層填築材料產生適當接合時,則在填築次一層以前應予以灑水並以翻土機、耙鬆機或其他適當機械,依照工程司認可方法,攪拌均勻至相當深度以獲得滿意的接合。
E. 降雨前,填土面需做成適當坡度,用膠輪輾壓機或平面輾壓機封面以利排水,或用PVC布封蓋表面以防雨水滲透。其坡度不可大於H:V=10:1。
F. 鄰接構造物之填方應俟混凝土澆置28天後,依照工程司指示實施。材料填舖時,在構造物四周應力求平坦,儘量減少設計時未預估之不均衡載重。除非設計圖說另有註明,構造物或埋設物上覆蓋壓實厚度未達50cm以上,在其上面不得有重機械作業。
(5) 如果工程司認為任何填方層次之輾壓面過濕而不適於次層填築材料之適當壓實,則該層次應予以刮除,曬乾,或使用翻土機、耙鬆機或其他適當機械翻曬土料,使其含水量減至規定範圍,然後在填築次層前重新輾壓。
(6) 輾壓
A. 輾壓機
土質填方之輾壓應使用羊腳輾壓機CAT 825 W/Caron Wheels自動推進式(Self-propelled)或同類型羊腳之輾壓機,不論採用何種型式,自動推進式或牽引式羊腳滾,均須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但以能達到設計壓實度之效果,以及輾壓層不產生平滑面或層化(Lamination)為原則。
B. 滾筒
使用履帶式牽引機(Crawler Type Tractor)牽引之雙滾筒(並排)輾壓機,其滾筒外徑不得小於[1.5m],長度不得大於[1.8m],亦不得小於[1.5m]。兩滾筒間之水平間距不得小於[30cm],也不得大於[40cm],每一滾筒應可自由繞平行於前進方向之軸轉動。
C. 輾壓腳
滾筒面面積每650cm2至少須有[1根]輾壓腳(Tamping Foot),滾筒面上相鄰兩腳中心距離不得小於[23cm],每個輾壓腳由滾筒外緣面算起之長度應具有[23cm]。每一輾壓腳由滾筒面起[15cm]處之斷面積(該斷面垂直於腳軸),不得大於[65cm2],且在距離滾筒面[20cm]處之斷面積不得小於[45cm2],也不的大於[65cm2]。
D. 輾壓機重
輾壓機全荷重時,每公尺滾筒長之重量不得小於[6,000kg]。相當而不完全符合上述規定之輾壓機須經工程司核准後始得使用。滾筒荷重及輾壓機作業方法,應能獲得預期之輾壓效果。如果任何一層填方上使用一部以上輾壓機時,其型與大小須相同。牽引輾壓機之牽引機應有足夠馬力以牽動裝滿砂與水之滾筒。輾壓作業時,輾壓腳間應保持清潔以利輾壓效果。
E. 輾壓
每層之填築材料按本章第3.2.2款(3)項規定處理至規定含水量後,應以羊腳輾壓機輾壓[12次],相鄰之輾壓面輾壓時,應重疊[50cm]以上。每層輾壓後應具均勻之密度與含水量。如果材料之含水量低於規定,除非獲得工程司特准外,不得進行輾壓。倘若獲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增加輾壓次數以獲規定之壓實,但不得藉詞調整單價。如果材料之含水量高於規定者,需按工程司之指示,將材料運離、堆存、晾乾或耙鬆以備日後使用;或輾壓作業可延至材料已乾至規定含水量時實施。承包商不得以材料運離及堆存或晒乾等作業為由而要求調整單價及要求增加工期。具有規定含水量的填築材料,每一壓實後層厚為15cm之輾壓次數若少於[12次]仍能達到需要密度時,得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變更輾壓次數。於開始輾壓前或變更取土區時,須於現場做輾壓試驗,以輾壓結果之次數作為施工之依據。
(7) 檢驗
A. 通則
工程司將為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品質管理,在其填築中,做現地密度與含水量試驗,以測定填築材料壓實後之乾密度和含水量(以填築材料中之小於#4篩部份材料為控制基準)。各區每填築[2,000m2]以內應做一次試驗,每層至少做[1次],且每班至少做[1次]。現地密度與含水量試驗將依照美國墾務局土壤手冊之快速壓實控制法(USBR 7240-89)之規定。
B. 含水量控制
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填築,應使其所有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現地密度與含水量試驗值之平均值在OMC±5%範圍內。個別試驗之材料含水量應在OMC±2%範圍內。超出此範圍者,須依照工程司之指示,移走或重新處理,直至填築含水量達到規定範圍內為止。此項處理費用,已包含於有關單價內,不另給價。
C. 密度控制
所有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材料,須以規定之羊腳輾壓機壓實。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材料之室內標準夯實試驗乾密度,以填築材料中,小於#4篩部份之材料為基準。工地密度之計算值係由全料總體積與乾重扣除大於#4篩岩石碎片所占之體積與乾重計算而得。「D」值為填築材料之工地乾密度與室內標準夯實試驗最大乾密度之比值,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材料,因岩石含量不同而容許之填築限度如下表:
-
-
-
大於#4篩材料百分比%
最小允許D值%
平均D值%
許可差%
0~20
20~40
40~60
98.0
95.0
93.0
大於100
大於98
大於95
小於3.0
小於3.0
小於3.0
-
-
D. 任何一次現地密度與含水量試驗出現D值小於最小允許限度時,則需重新處理與輾壓,直到密度達到上述要求。在施工期間,應分析(Wo-Wf)與D值的變動頻率分布情形(Wo:最佳含水量;Wf:填方含水量),並將每一次的試驗結果填入一管制圖,張貼於試驗室及其他適當地點,以便有關人員能迅速地檢閱其變動情形,如有需要,做必要的改善工作。此項有關試驗及處理費用,已包含於有關單價內,不另給價。
3.2.3 防滲心層填方之特殊夯(輾)壓
(1) 通則
在下列地點之填方應實施特殊夯(輾)壓:
A. 心層填方與基礎岩盤或混凝土面直接接觸部份。
B. 心層填方與壩墩接觸部份。
C. 集水井周圍的心層填方。
D. 工程司指定部份。
以上各地點之填築可用膠輪輾壓機做特殊輾壓,如無法輾壓地點可用經工程司同意之機具作特殊夯壓。
(2) 填築
A. 特殊夯(輾)壓之一切填方材料,應在不需特殊夯(輾)壓之材料借土區內選取塑性較高部份,調節其含水量至OMC~OMC+2%。
B. 基礎岩盤面上之初期填築,每層壓實後厚度以10cm為度,用膠輪輾壓機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機械壓實之。
C. 與較陡壩墩面接觸處之心層填方,在離壩墩面約[3m]處開始,向坡面正交方向舖成V:H=1:6~1:10之坡度往陡坡面斜昇,俾使輾壓分力朝向陡坡面,產生較好的輾壓效果。
D. 昇層間之處理應按本章第3.2.2款規定實施。
E. 夯(輾)壓機具不得碰傷基礎岩盤或混凝土面,如有碰傷,承包商應負責清理及處理,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理。
(3) 檢驗
按本章第3.2.2款(7)之規定實施。
3.2.4 砂、礫、卵石[殼]層之填築
(1) 通則
A. 上游拋石層之墊層、殼層及漸變層之填築材料取自[借土區][工程司指定地點]所取得之砂、礫、卵石之混合料,其最大尺度為30cm,小於#200篩部份之含量不得超過15%,壓實後應為優良級配。大於規定尺度之塊石,除非工程司另有認可,應在運往壩填方區前,分離移除(所移除之塊石,如符合拋石層材料規定,則應用以填築拋石層)。所有填築材料在運往壩區填舖前,應完全地混合以消除材料分離。處理過的材料,在運至最後使用地點前,應充分且均勻地濕潤。
B. 基礎之積水必須抽乾,不適宜的覆蓋層必須剝除,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進料填舖。
C. 必要時得調整拋石層與墊層間及墊層與殼層間之分界線,以容納所生產之拋石(即塊石)材料。
(2) 填築與輾壓
A. 殼層之材料應連續填築,其層面應大約水平,每層輾壓後厚度不得超過[40cm]。輾壓前和輾壓時,砂、礫和卵石等填方材料,須有足夠之含水量,其程度由工程司決定,俾能獲得可行之最大壓實。原則上,材料充分濕潤,但其程度應不妨礙搬運車輛、填舖機具及輾壓機具之通行。
B. 填舖後以灑水車充分灑水的殼層之材料,可用18t以上的履帶式牽引機、50t膠輪輾壓機、或振動輾壓機壓實之。
(3) 檢驗
A. 每層輾壓後,應依照美國墾務局USBR 7250-89相對密度試驗法,求出每層全深之密度。濕密度未達2.3t/m3或相對密度未達75%時必須重新處理並輾壓至達到規定密度為止,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B. 每區砂、礫、卵石[殼]層之平均相對密度應達[80%]以上。
3.2.5 濾層之填築
(1) 通則
濾層及填築區之材料採取自現地或砂石廠製混合砂。為滿足各被保護區材料之安定,濾料應符合美國墾務局設計標準第13篇「堆填壩」,第5章「濾層」之規定。
(2) 填舖與壓實
濾層之填舖與壓實均按照第3.2.4款(2)規定辦理。
(3) 檢驗
濾層之檢驗與第3.2.4款(3)同,但同時應做篩分析,以確定其級配符合濾料規定。級配不符合規定者,須依照工程司之指示移走,重新填築符合規定材料。此項處理費用,已包含於有關單價內,不另給價。
3.2.6 拋石之填築
(1) 通則
拋石層材料採自河床及經工程司核准之採石區。承包商應從採石區選擇採取足夠良好級配,最大體積約0.8m3(粒徑約1.10m),最小粒徑為30cm的無風化材質,耐於浪擊及雨水沖蝕或磨損的級配塊石或大卵石為拋石層材料,但容許0~10%(重量比)的小於30cm的砂及岩屑填入拋石層孔隙內。
(2) 填築
拋石昇層舖敷高度不得超過[2m],無需壓實,無需人工整理坡面。
(3) 檢驗
3.2.7 混雜料填築
(1) 通則
構造物基礎開挖之多餘材料及工程司指定之其他材料將用於混雜料填方區。
(2) 填築
混雜料之填築,每層必須大致水平,填舖厚度在輾壓前不得超過[50cm]。依照工地施工情形,在填築時可使用推土機或運土車輛履帶或輪胎行走於每層填舖妥當的填方材料上,推土機或車輛之行走應儘可能均勻分布在整個填方面上,以利獲得均勻且最大的壓實度。
(3) 檢驗
比照棄方壓實度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計量
防滲心層[與土質殼層]填方之計量,根據本章第3.2.2款規定,以填至既定之線及坡度之填方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所謂填方數量係指經輾壓完成後之實作壓實方。清除與掘除完成後之壩基地面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該項測量成果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填築數量係依清除掘除後之地面線與心層[土質殼層]設計線間計算之體積。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防滲心層填方之特殊夯(輾)壓之數量,已包括在各該區之填方之數量內,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砂、礫、卵石[殼]層填方之計量,根據本章第3.2.4款規定,以填至既定之線及坡度之填方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所謂填方數量係指經輾壓完成後之實作壓實方。清除與掘除完成後之壩基地面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是項測量成果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填築數量係依清除掘除後之地面線與砂、礫、卵石[殼]層設計線間計算之體積。
4.1.4 濾層填方計價之計量,根據本章第3.2.5款規定,以填至既定之線及坡度之填方數量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所謂填方數量係指經輾壓完成後之實作壓實方。
4.1.5. 拋石填方計價之計量係以填至規定界線或坡度之拋石填方體積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6 混雜料填方之計量,係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界線與坡度之填築壓實方數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防滲心層及[土質殼層]之填築計價
(1) 心層[與殼層]填方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心層填築」[「殼層填築」]項目以每立方公尺計價。此項單價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材料開挖(包括本章第2.2節所述一切工作)、從借土區至壩體填築處之運輸及所需運輸道路(包括建造、保養、復舊)、壩體填築面上之填料散舖、灑水、耙鬆、輾壓、整修與維護等,以及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2) 若填築材料係由堆存場運至處理場處理,則處理費應包括此段運輸費用。
(3) 若材料來自構造物開挖,則單價不包括此開挖費用,但包括從堆置場(若有)至填築地點之運費。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防滲心層填方之特殊夯(輾)壓,其單價依各該區之填方單價計價,不另編列項目。
4.2.3 砂、礫、卵石[殼]層填築之計價
(1) 砂、礫、卵石[殼]層填方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砂、礫、卵石[殼]層填築」項目以每立方公尺計價。此項單價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材料開挖(包括本章第2.2節所述一切工作)、從借土區至壩體填築處之運輸及所需運輸道路(包括建造、保養、復舊)、壩體填築面上之填料散舖、濕潤、輾壓、整修與維護等,以及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2) 若填築材料係由堆存場運至處理場處理,則處理費應包括此段運輸費用。
(3) 若材料來自構造物開挖,則單價不包括此開挖費用,但包括從堆置場至填築地點之運費(若有)。
4.2.4 濾層填方之計價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濾層填築」項目以每立方公尺單價計價。此單價包括材料之供給、搬運至填築地點、以及材料之散舖與輾壓之一切費用。
4.2.5 拋石填方之計價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拋石填築」項目以每立方公尺單價計價。此單價包括採石區之開採、材料之處理、選用(如有需要)、搬運至填築地點、以及填築於規定地點之一切費用。
4.2.6 混雜料填方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混雜料填築」項目以每立方公尺單價計價。此單價包括為完成本章第3.2.7款規定之混雜料填方之填築所需之一切作業費用,包括運輸費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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