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 1.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V2009.06.doc
第01701章V2.0-TFB200906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定有關構造物之各種工作及其附屬工作,係對各型構造物詳細施工之要求。構造物之尺寸、高程、位置應依據設計圖或施工圖施工。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於各有關之構造物。
1.2 工作範圍
1.2.1 基礎之地質資料
1.2.2 清除場地
1.2.3 路線及高程
1.2.4 施工計畫
1.2.5 竣工前之清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定義
1.4.1 基礎之地質資料
設計圖上如有關於基礎之地質資料,均係由實際之鑽探、試坑(Test Pit)或其他來源所獲得者,該項資料僅代表該鑽孔或試坑位置之地質,並非以該項資料代表構造物場地之全部地下土壤或保證該地皆為此種土壤而無任何變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5.2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清除場地
承包商應依照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清除基地內之廢雜物,基地範圍內影響施工之樹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會勘造冊後,再依程序辦理後續移植、清除等相關事宜。
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有關拆除或遷移,應依照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3.1.2 基腳底面高程
設計圖所示基腳底面之高程。工程司認為需要時,得通知承包商變更基腳之尺寸或高程。
3.2 施工方法
3.2.1 路線及高程
位於弧狀或高程漸變地面之欄杆及緣石,應依據設計高程調整其相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如經工程司作上述指示時,承包商應即遵照調整施工。此項調整,承包商不得要求補償或其他給付。
構造物之構築,應考慮沉陷問題及拱勢,設計圖所示之高程係竣工後高程。
3.2.2 架設方法
所有混凝土及鋼構造物,承包商均應提出施工計畫及工作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該工作圖內應詳細繪示所有支撐架、排架、撐桿、拉索、起重等設施及構材附屬品,並繪示其架設程序、起重機或工作船艇之位置,構材之起重位置及其重量;該圖應就架設過程中,預期之各階段情況詳細表示。
承包商應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有關之規定檢送模板及支撐架之工作圖。
3.3 清理
3.3.1 竣工前之清理
構造物完成時,承包商應徹底清理場地,包括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築物、支撐架、樁、木料、設備以及廢雜物。承包商應依規定或監造工程司之指示處理所有未使用於回填之餘土。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全部構造物及其場地,均應潔淨並保持良好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列有「清除及掘除」項目。契約書內若無「清除及掘除」項目,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清除及掘除」項目計價。契約書內若無此「清除及掘除」項目時,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場地內之拆除,例如拆除原有設施、構造物、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通常係於契約內「拆除」項目計價。若無此「拆除」項目時,則此拆除有關之費用,已包括於各構造物單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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