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50 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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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50章V4.0-TFB200906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品質管理範圍:成立品管組織,訂定施工要領,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驗程序,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1.2 品質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工藝水準。
(2) 製造商說明書。
(3) 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4) 廠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5) 試驗室之服務。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建立品質管理計畫。該計畫必須由承包商直接管制施工、製造及安裝之品質,辦理檢驗與試驗,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設備、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如主辦機關已製定品保作業要點並明訂於契約附件中,承包商應依據該項要點,編訂本工程須用之“品質管理計畫”。訂約起[7]日內或根據契約所訂之工期,承包商應提出其品管計畫一式[3份],送請工程司核定。所擬訂之品管計畫應明列實施品質管理所需之人員組織、工作程序、設備及儀器、紀錄及報表格式,包括下列各項:
(1) 品管組織之說明,應包括組織表,顯示品管組織與承包商內部其他部門間之關係。
(2) 人員之人數、分類、資格、職務、責任及授權。
(3) 處理本契約下所應提送資料之作業程序。
(4) 應辦理之檢驗、試驗及簽證作業,包括專業協力廠商、供應商與工地以外之製造商等之作業。
(5) 試驗程序,包括試驗結果之紀錄及提報。
(6) 品管作業檔案之格式及建檔。
(7) 由承包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主管任命函,應明列品管主管之職務、責任及授權。
(8) 確保專業協力廠商、供應及製造商執行品質計畫之方法。承包商於品質計畫核准前,不得對本工程需要品質鑑定之部分進行施工。
1.2.2 品質計畫之內容應依工程會最新之規定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之格式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範圍
A. 工程概要
B. 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2) 管理責任
A. 品管組織
B. 工作執掌
(3) 品質管理標準
A. 品質管理標準訂定
(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A. 材料設備檢驗程序
B. 施工檢驗程序
(5) 自主檢查表
A. 自主檢查表之訂定
B. 自主檢查表之執行
(6)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A. 文件管理系統
B. 紀錄管理作業程序
C. 紀錄移轉及存檔
(7)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A.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
B.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標準
1.2.3 品質管理之工作要點
(1) 承包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契約有關品質管理之規定。
(2)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理執行事項,提出品質管理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理分為產品製程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1.2.4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
(1) 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2) 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司辦理之,並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1.2.5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
(1) 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1.5 品質管理
承包商除須符合相關準則1.4.1款之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5.1 品質管理通則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產品、服務、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以使完成之工作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4) 製(產)品應以有效之固定裝置予以固定。固定裝置之設計及大小應足以承受使用時所產生之應力、振動、拉扯等使用規定狀況及外觀之要求,並應以工程司之核可為準。
1.5.2 製造商說明書
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應依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包括施作順序之每一步驟。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應於施作前提請工程司澄清。
1.5.3 廠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視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表面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1.5.4 試驗室之服務
(1) 測試服務
承包商應委託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提供測試服務。其委託獨立之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承包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試驗室之責任
A. 與承包商及工程司合作,於接獲通知時立即提供合格人員。
B. 依適用之標準執行材料及施工方式之檢驗、取樣、測試,並將結果與規範之規定進行比較。
C. 測試、檢驗及取樣期間發現契約工作有異常或不良狀況,應立即回報。
D. 檢驗、取樣及測試報告應立即送由承包商簽章後轉交工程司。報告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提送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試驗室之名稱及地址。
d. 現場取樣及測試時,在場試驗室檢測人員及承包商代表之姓名及簽署。
e. 檢驗及取樣日期。
f. 溫度及天候紀錄。
g. 測試日期。
h. 產品名稱及規範章節。
i. 取樣、測試或檢驗等在工程中之位置所在。所在位置之描述,應可於契約圖說上清楚標示。
j. 本規範所引用之CNS、ASTM、AASHTO、UL或其他組織之標準試驗均應按邀標文件發文日期之適用試驗規定為準。
k. 對應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之測試結果。
(4) 承包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與工程司及測試人員合作,提供該等人員進出工地之便利。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交予試驗室。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試驗室及工程司使用
a. 提供測試現場之出入便利。
b.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c. 協助檢驗及測試。
d. 協助試驗室人員及工程司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D. 工程進行前,應儘早通知試驗室與工程司,以便其指派人員及安排測試時程。
(5) 資料送審
A. 測試儀器之校正報告影本。
B. 適時提送試驗室之檢驗、測試、取樣時間通知,以便工程司到場觀察實驗之進行。
C. 試驗室有關契約工作異常及不良狀況之觀察報告。
D. 試驗室之檢驗、測試及取樣報告。
1.5.6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及頻率,依各章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1.6.1 若規範中對從事契約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之規定,則應提送其合格之資格證明。
(1) 試驗室人員之資格
試驗室主任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需大學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5年]或高級工業學校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10年]。
1.6.2 製造商證明書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即應提送一式[3份]之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證明書不須公證。
A. 承諾書
a. 規範中規定應採樣測試之產品,若在國內無適當機構或設備可配合時,承包商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承諾書取代,該承諾書應保證產品合乎規範及圖說之規定。承諾書中應述明產品之測試報告原稿或正本由製造商存查,隨時可應工程司之指示而提送;亦可將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測試報告副本附於製造商證明書中提送。承諾書上應有提送日期、承包商名稱及地址、契約名稱及編號、產品內容、其於工程中之所在位置,製造商名稱、產品廠牌名稱、型號、產地、測試日期、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供應之產品數量、契約圖號及規範章節號碼等資料。承諾書應由製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應公證。承諾書應以一式[3份]送達工程司。
b. 承包商提送承諾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已經運抵工地且已提送承諾書之產品,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接受工程司之取樣及測試,決定其是否合格。
c. 若承包商選擇提送承諾書,則產品每批次運抵工地均應附有1份承諾書及證明書。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實作數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實作數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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