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21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 1. 01321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V2009.06.doc
第01321章V2.0-TFB200906
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工程施工期間,對於工程施工之過程以照相、攝(錄)影紀錄之相關規定。
1.2 施工照相
1.2.1 照相計畫:承包商應就工程施工特性以能顯示施工過程(含施工前、中、後),妥善規劃施工照相方式、位置及時程,並提出計畫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併提報業主核備。
1.2.2 承包商應於工地至少需備有性能良好之照相機一部及足夠數量之底片或記憶體以供隨時照相之用,如業主有特殊需要使用工程照相及照片時,承包商應配合提供。
1.2.3 工程施工項目之隱蔽部分、完成後回填覆蓋部分,於施工中及完成回填覆蓋前均應照相,其照相應足以顯示該部分之施工或完成狀況。如必須顯示尺寸者,應將尺寸以標尺標示或以標示板註明尺寸一併拍照。
1.2.4 施工中如發生洪水、天然災害及辦理緊急搶修搶險時,承包商應將經過情形照相。
1.2.5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如湧水、特殊地質、地下管線、地下有價埋藏物、危險物品、工程施工發生災害、附近建築構造物發生危害、抗爭事件等)或發生異常狀況時亦應照相。
所有照片應能顯示照相日期,並紀錄該相片之詳細資料內容。
1.3 施工攝(錄)影
1.3.1 攝(錄)影計畫:若本工程有攝(錄)影之需要,承包商應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及工程特性,提出攝(錄)影計畫附於施工計畫書中一併提報業主核備後辦理,計畫內容至少包括攝(錄)影設備、拍攝過程(位置及時程)、配音剪接等。
1.3.2 承包商應從開工至完工拍攝完整之施工紀錄,影片應有紀錄性、連續性及宣導性。
1.3.3 施工中遇有特殊狀況時亦應攝(錄)影,業主認為有需要時經指示辦理攝(錄)影時,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1.3.4 拍攝過程,應詳細紀錄拍攝時間、位置及工程特徵等腳本資料內容。
1.3.5 攝(錄)影帶剪輯配音前,承包商應將剪接影片、配音腳本資料報業主核可後辦理。
2. 產品
2.1 施工照相使用之照相機其性能應能充分顯示照相效果,不得模糊不清;攝影使用之錄影機應為專業設備。
2.2 承包商應將每一項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應攝取[5套]照片送業主備查;工程完工後將所有照片彙整[3份]併底片或數位檔案提送業主。
2.3 工程完工後將配音剪輯完妥之錄影帶[10套]或轉錄之VCD光碟片[10套]送業主備查。
2.4 承包商依前述第2.2、2.3項之規定辦理,並經業主核可後始完成驗收手續。
2.5 所有工程施工照片及攝(錄)影之製作權屬於業主所有,在工程施工中及竣工後,除非經業主同意,否則承包商均不得任意發表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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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照相所需費用包括於工程管理費項內,不另編列項目計量。]
4.1.2 [施工攝(錄)影所需費用另編列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照相所需費用包括於工程管理費項內,不另編列項目計價。]
4.2.2 [施工攝(錄)影所需費用另編列項目計價],其計價方式如下:
施工攝(錄)影分五次計價估驗,按實際工程施工進度達25%、50%、75%、100%時各估驗20%,錄影帶或轉錄之VCD光碟片送交業主時再估驗其餘之20%。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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