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61 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
¶ 1. 16561 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 V2001.03.27.doc
第16561章
列車到站警示燈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列車到站警示燈之照明與閃光控制設備及其它組件之功能、材料、供應及安裝。
1.2 工作範圍
1.2.1 列車到站警示燈
1.2.2 閃光控制設備
1.2.3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61章--接地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5 第16132章--導線管
1.3.6 第16510章--屋內照明設備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98 C3002 電燈泡(普遍照明用)
(2) CNS 9120 C4367 照明用反射罩
1.5 資料送審
1.5.1 需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以及本節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施工計畫
(1) 就頻率、頻道、功率等檢討系統之配置,提供計算檢討及設備資料。
(2) 系統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30日][ ],提送[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 ]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份][ ],[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5.7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5) [ ]
1.5.8 [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以及本節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管理
1.7.1 交運的產品應經過安全的包裝,應清楚的標識以識別廠商、產品或組件編號以及工作附件型式。
1.7.2 在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地方來貯存產品。
1.7.3 [ ]
1.8 現場環境
1.8.1 配合建築及結構來安裝燈具,確使安裝時符合規定。
1.8.2 確認附著、裝置照明設備之建物表面與結構強度,能支撐照明設備。
1.8.3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工程所用器材、設備之功能,應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列車到站警示燈之控制由號誌標信號啟動,於列車進站前的[20~30秒][ ],啟動列車到站警示燈(TAWL)的閃光組件,直到TAWL 接到一個來自號誌標之重置信號為止。
2.1.2 TWAL僅在正常的交通方向上對列車的運行發揮功用。
2.1.3 當列車在月台上停下時TAWL應熄滅。
2.1.4 [ ]
2.2 材料
2.2.1 一般要求
(1) 相同型式、尺度、額定值、及功能特性的組件可予互換。
(2) [ ]
2.2.2 列車到站警示燈(TAWL)
(1) TAWL裝置應包含下列組件:
A. 白熾燈泡
a. 顏色:[紅色][ ]。
b. 額定電壓:[110V][ ]。
c. 額定容量:[ ]W。
d. 使用壽命:[ ]小時。
B. 燈具
a. 材質:[不銹鋼燈筒][ ],厚[3.4mm][ ]。
b. [磨砂強化玻璃][ ],厚[10mm][ ]。
c. [陰極處理反光罩][ ],厚[0.8mm][ ]。
d. [燈筒組嵌裝於月台邊緣][ ]。
C. [ ]
2.2.3 閃光燈控制器:
電源[ ]相[ ]V,其容量視負載的需要而定,所有的燈泡須同時閃亮;裝有防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要求:
(1) 閃光率:每秒鐘閃亮[1次][ ],頻率[可調][ ]。
(2) [電子及電力控制電路應雙重設置,以便在故障時可以以人工切換]。
(3) 時間開關:須可調整來開啟TAWL至7天的時程。
(4) [ ]
2.3 備品
2.3.1 在完成每種燈具及燈泡的安裝上提供[設計圖說所列][1%][ ]的備品,但不可少於[1件][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在施工前須先清潔,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才可安裝燈具。
3.1.2 承包商於施工前至施工現場實地丈量,以確認可正確地安裝及符合安裝所需之空間需求。
3.2 安裝
3.2.1 [列車到站警示燈之控制線,須接至[信號控制器]之信號乾接點接線端子]。
3.2.2 導線管安裝須符合第16132章「導線管」之規定。
3.2.3 電線與電纜安裝須符合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之規定。
3.2.4 連接並調整時間開關使它可以依指示來開啟TAWL。
3.2.5 [列車到站警示燈須按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預留預留孔,並預埋排水管向軌道側排放]。
3.2.6 [ ]
3.3 檢驗
3.3.1 依據內部接線圖測試連接電路。
3.3.2 測試TAWL系統之接地系統。
3.3.3 測試時間開關之「開」與「關」的作業。
3.3.4 依據號誌信號之信號控制來測試TAWL閃光燈裝置。
3.3.5 提供測試報告送工程司核備。
3.3.6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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