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31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
¶ 1. 16531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 V2010.04.29.doc
第16531章V1.0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源內置型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及座位席引導燈等消防標示設備(Sign Lamp)之供應、安裝及測試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出口標示燈
1.2.2 避難方向指示燈
1.2.3 座位席引導燈
1.2.4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5 [ ]
1.4 相關準則
1.4.1 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認可基準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2009年版]
1.4.2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08年版]
1.4.3 經濟部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年版]
1.4.4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本器材設備應視環境條件進行選用及調整。
(5)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施工前][ ]日,檢具施工製造圖提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2) 提具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規格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可後,物料始得進場。
(3)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規格技術文件。
(2)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份][ ]。
1.5.7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相關規定。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為之。
1.6.4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為之]。
1.6.5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據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之規定辦理。
1.7.2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溼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 ] °C (屋內)
[0~50][ ] °C (屋外)
1.8.4 確認附著、裝置標示設備之建物表面及結構強度,能支撐標示設備。
1.8.5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或「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2. 產品
2.1 等級
產品之選用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設計圖說之要求。
2.2 功能
2.2.1 採用[懸掛式][壁掛式][吸頂式][崁頂式][崁壁式] [地面崁入型][ ],須包含可充電之蓄電池、充電器、控制裝置、[ ]。
(1) 電池:[密封鉛酸電池][密封鉛鈣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 [ ],對供應連接之燈泡提供[1.5][ ] 小時之電源能量。
(2) 充電器:在正常狀況下可以維持電池於全充電狀態。
(3) 控制裝置:提供自動轉換開關,使設備能在正常供電與電池供電間自動轉換。
(4) 光源:[螢光燈管][冷陰極管][發光二極體][冷陰極背光板式][ ]。
(5) [單面標示面][雙面標示面],標示面尺度大小、顏色、文字須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 ]之規定。
(6) [ ]
2.2.2 [ ]
2.3 材料
2.3.1 燈具外殼使用[金屬][耐燃][ ]材料製成。
2.3.2 金屬外殼須施予適當之防銹及接地處理。
2.3.3 [ ]
2.4 [零件及附件]
2.4.1 [上鎖架]
2.4.2 [吊架]
2.4.3 [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之施工及安裝應符合施工計畫之內容。
3.1.2 詳細檢查將要附著、裝置產品之表面及結構強度。
3.1.3 於安裝標示設備前,須將裝設之建物表面先予清理加工。
3.1.4 相關承包商之連繫及配合。
3.1.5 施工機具及材料準備。
3.1.6 [ ]
3.2 安裝
3.2.1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應依據施工製造圖所標示之位置放置,並符合消防法規相關之規定。
3.2.2 所有設備及器材,須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後,始可安裝。
3.2.3 電源內置型消防標示設備安裝前,承包商應提送安裝位置及安裝工法,須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核可後,始可安裝。
3.2.4 每一具燈具之出線口應加蓋盲板。
3.2.5 [同一牆面上之燈具應於相同之水平高度]。
3.2.6 [ ]
3.3 試驗
3.3.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所提供之器材、設備,須經過下列試驗:
(1) 現場安裝完成後之現場試驗。
(2) [ ]
3.3.2 系統現場試驗後,須由「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會同「裝置消防設備師或裝置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進行現場測試,並將其測試結果填寫至測試報告書。
3.3.3 [ ]
3.4 驗收
3.4.1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提供[3][ ] 份文件,並送審通過,始得辦理驗收:
(1) 進口證明文件(國產品除外) 。
(2) 竣工資料,[包含:竣工圖說、竣工照片、承包商保固證明文件及電子檔]。
(3) [ ]
3.4.2 現場正式驗收[ ]日前,應將燈具之保護外物移除。
3.4.3 [ ]
3.5 清理
3.5.1 清除標示設備上之油漆、灰塵及碎屑。
3.5.2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樣品數量予以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1.2 [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樣品數量予以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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