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39 鐵製電纜支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02.11.25
章碼:16139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2.11.25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88(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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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16139章
鐵製電纜支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鐵製電纜支柱及支架之設計、製造、供應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纜支柱。
1.2.2 電纜托架。
1.2.3 接頭及配件。
1.2.4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061章--接地。
1.3.5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6 第16137章--鋁製電纜托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 G3027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1247 H2025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361 G2012 熱浸法鍍鋅鋼片檢驗法。
(4) CNS 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5)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6) CNS 3941 G2034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法。
(7) CNS 4435 G3102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8) CNS 9276 G3194 光面鋼棒(碳鋼及合金鋼)。
(9) CNS 2608 G2018 鋼料之檢驗通則。
(10) CNS 8499 G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1) CNS 10007 H3116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2) CNS 10804 G3217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13)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 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30日][ ],提送[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 ]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5)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份][ ],[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5.7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5) [ ]
1.5.8 [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以下:[1000][ ]公尺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 ];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鍍鋅鋼料:[一般結構用軋鋼料][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
2.1.2 鍍鋅螺栓及螺帽:[光面鋼棒(碳鋼及合金鋼)][ ]。
2.1.3 鐵構件必須由清潔、正直、無突曲與扭結之新鋼料製成。
2.1.4 [ ]。
2.2 製造
2.2.1 供固定電纜托盤或支架用之管形支柱,採[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 ],管徑[100ψmm][ ],長度則依安裝現場之高度,標示於[施工製造圖][ ]中,且需有[螺紋套管][ ]裝置,以預留[50mm][ ]之許可差伸縮空間。
2.2.2 供固定支架使用之角鐵支柱,採鍍鋅角鋼[L75×75×6mm][ ],長度[ ]。
2.2.3 支架係支撐電纜用,電纜擺放其上,依電纜路徑、形狀可分為水平用及傾斜用兩種,需配合[固定帶][ ]與[管形支柱]、[角鐵支柱][ ]等支柱組合使用。
2.2.4 依安裝現場之實際需要,托盤尺度有[400mmX400mm][ ]等型式。
2.2.5 垂直上升之電力電纜[置於鐵質電纜支架上]每隔[2000mm~2500 mm] [ ]需加彈簧式電纜固定座加以固定;垂直上升之控制電纜[置於鐵質電纜架上]每隔[1300mm][ ]需加PVC紮帶加以固定,[且垂直上升之控制電纜應搭配鍍鋅鐵絲網製成之彈簧式電纜固定網及鍍鋅角鋼、鍍鋅平鋼等製成之垂直型控制電纜支架使用]。
2.2.6 所有鐵構件加工後,須以[熱浸法][ ]鍍鋅。鍍鋅量分別為:H形鋼、角鋼[600g/m2][ ]以上,螺栓及螺帽[381g/m2][ ]以上,墊圈及斜墊片[305g/m2][ ]以上。
2.2.7 螺栓孔之直徑必須比使用螺栓之直徑大[1.5 mm (1/16〞)][ ]。開螺栓孔以使用鑽床為原則,但厚度在[13mm][ ]以下之構件得使用沖床打孔。
2.2.8 承受應力之構件加工彎曲時,必須使用熱彎法加工後,讓其自然冷卻。
2.2.9 每一構件鍍鋅最多可分2次,但重覆部份表面必須均勻。
2.2.10 支架轉彎時應考慮荷重狀況儘量再加支撐以作為補強。
2.2.11 [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1.3 檢查及確認所施工材料之規格及配置位置。
3.1.4 [ ]。
3.2 施工方法
3.2.1 鐵構件之銲接須以[遮蔽弧銲法(Shielded Arc Process)][ ]為之。銲接面必須完全銲填,不得留有空隙或線縫。
3.2.2 鐵構件若使用銲接結合,銲接前應將欲銲接部份表面之油污或雜質等清除乾淨,銲接處冷卻後,須立刻塗[加速鋅][ ]等防銹材料。
3.2.3 各種支架盤架都要依照相關配置圖說所示,用[水平儀]、[水平尺]、[懸錘][ ]等工具仔細測定。
3.2.4 任一構件都不得有蓄積雨水之凹槽,以免將來積水使構件生銹。
3.2.5 通常是螺帽旋緊後,螺栓伸出螺帽或制止螺帽外長度,不得短於[6mm] [ ]或長於[16mm][ ]。連結螺栓直徑不得小於[16mm(5/8〞)] [ ]。
3.2.6 螺栓孔之大小以螺栓外徑加[1/16〞][ ]為準,但[1〞]以上連結螺栓得加[1/8〞][ ]。
3.2.7 鑽孔不宜太靠近構件邊緣,通常[11/16〞][ ]孔之中心與邊緣之距離不得小於[23mm][ ],若為[13/16〞][ ]孔,則需[28mm][ ]以上。
3.2.8 電纜轉彎時,轉彎處支架需考慮施工容許最小彎曲半徑不得小於電纜完成外徑[15][ ]倍。
3.2.9 角鐵支柱可藉[預埋螺栓]或[現場打孔使用5/8〞∮膨脹螺栓埋設][ ]等方式固定於牆壁上。
3.2.10 支架左、右側至少一側須保持[1200mm][ ]以上之施工空間。
3.2.11 電纜佈設應每間隔[3m][ ]裝設角鐵支柱或管形支柱支持電纜托盤。
3.2.12 各型支柱皆須以[22mm2 PVC絕緣電線][ ]配合接地線夾[組][具]與地網接地。
3.2.13 螺栓的旋轉力矩,不得超過下表(軟鋼螺栓)之規定,以免因超過抗張強度而斷裂。
|
螺 栓 直 徑 |
螺 紋 牙 / 吋 |
安 全 力 矩 |
|
Lbf - ft |
Kgf - m |
|||
惠 氏 螺 紋 |
5/8” |
11 |
72.6 |
10 |
3/4” |
10 |
136.6 |
19 |
|
公 制 螺 紋 |
M16 |
12.7 |
79.4 |
11 |
M20 |
10.2 |
163.3 |
23 |
|
3.3 檢驗
3.3.1 器材完成後,對於數量、型式、尺度、包裝、[ ]等作總檢查。
3.3.2 器材安裝完成後,依設計圖面檢查[尺度]、[位置]、[ ]等,是否依照圖說施工。
3.3.3 承包商如因支架強度、彎曲角度、施工技術、施工方法、[ ]等因素考量,而對設計圖說作部份修正,須經工程司同意後修正,並將最終之竣工圖送[業主][ ]存查。
3.3.4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
16139 16139-7 V3.0 200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