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25 69kV電力電纜及相關設備
¶ 1. 16125 69kV電力電纜及相關設備 V2001.03.27.doc
第16125章
69kV電力電纜及相關設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9kV電力電纜及相關設備之機電工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69kV電纜延放施工:包含管路、人孔或涵洞之清理與試通、延放電纜及電纜接續前之裝置物安裝施工。
1.2.2 69kV電纜接續匣組合施工:包含電纜接續匣之組裝及相關設備安裝、接地工程等之施工。
1.2.3 69kV電纜終端匣組合施工:包含電纜終端匣之組裝及相關設備安裝、接地工程等之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B3 軟銅或軟化銅電線
(2) ASTM B33 電氣用鍍錫軟銅或軟化銅線
(3) [ ]
1.4.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60287 電力電纜之送電容量計算
(2) IEC 60840 具有押出絕緣層電力電纜之試驗方法
(3) IEC 60853 電力電纜之緊急送電容量計算
(4) [ ]
1.4.4 絕緣電纜工程師協會(ICEA)
(1) ICEA S-66-524(NEMA WC7)輸配電用交連熱凝聚乙烯絕緣電線及電纜
(2) [ ]
1.4.5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48 交流高壓電纜終端匣之試驗步驟及設備
(2) [ ]
1.4.6 日本電線技術委員會(JCS)
(1) JCS 168 電力電纜之送電容量計算
1.4.7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8 建築技術規則(CBC)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並提送下列資料。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電纜器材規範書]
1.5.4 [電纜器材組裝施工說明書]
1.5.5 [承包商供料清單及製造檢驗計畫]
1.5.6 [承包商施工技術人員名冊]
1.5.7 [ ]
1.6 品質保証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之準備
(1) 電線、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適用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以防止濕氣浸入。
(2) 電線、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卷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3) 電線、電纜需儲存在乾燥及安全的場所。
(4) [ ]
1.7.2 卷軸記號
(1) 每一電線、電纜卷軸應以適當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 種類或紀錄。
B. 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C. 長度。
D. 重量(淨重及總重)。
E. 旋轉方向。
F. 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G. 製造年月。
H. [採購單號碼][ ]。
I. [卷軸號碼][ ]。
J. [ ]
1.8 保固
1.8.1 承包商應對本工程之施工、[電纜器材]之功能,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正式驗收日起保固1年]、[竣工試驗完成日起保固1年]。
1.8.2 保固期內如因承包商提供之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規定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電纜應適用於屋內外潮濕及乾燥場所,如電纜溝、電纜架或管路中。此電纜適用於69kV[60][ ] Hz 系統。
2.1.2 電纜將適用於正常運轉時,導體溫度不超過[90°C][ ]。
2.2 材料
2.2.1 電纜
(1) 導體:導體標稱截面積為[ ]mm2,形狀為[四分割][五分割][壓縮圓形],材質為電氣用[無鍍錫軟銅線][ ],絞合前其物理特性須符合[ASTM B3][ ]之規定。絞合後之導體平均外徑為[ ] mm,許可差為[±1.0mm][ ]。
(2) 絕緣體:材質為[無化學摻料押出型交連聚乙烯],其物理特性須符合[ICEA S-66-524]、[ ]之規定。其平均厚度不得小於[16.51mm] [ ],其任何一點之最小厚度不得小[14.86mm][ ]。平均外徑之許可差為[+2.0~-1.5mm][ ]。
(3) 金屬遮蔽:材質為[鍍錫銅線][ ],其特性須符合[ASTM B33][ ]之規定。其構造為[單線直徑為1.4mm、條數為65條][ ]。
(4) 被覆:材質為[黑色][ ]之[聚氯乙烯][ ],其物理特性須符合[ICEA S-66-524][ ]之規定。被覆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4.5mm][ ],任何點之最小厚度不得小於[3.6mm][ ],平均外徑之許可差為[+2.5~-1.5mm][ ]。
(5) 識別:每一電纜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製造廠之名稱或簡稱、製造[年份][年月]、電壓等級、記號、導體大小等。
(6) [ ]
2.2.2 電纜終端匣:每組須附整組必需之配件,處理材料如[半導電性帶(Semi-conductive Tape)]、[自黏性帶(Self-bonding Tape)]、[聚氯乙烯帶(PVC Tape)]、[防蝕帶(Anti-corrosive Tape)][ ]等,及施工消耗性材料如拭紙(Wiper)、清潔劑(Solvent for cleaning)、砂紙(Emery Cloth)、鋁箔紙(Aluminum Foil)、麥拉帶(Mylar Tape)、石綿帶(Asbestos Tape)、[ ]等。
2.2.3 電纜接續匣:接續匣使用於電纜線路中間相接處,每組須附全整組必需之配件及其處理材料如[半導電性帶]、[自黏性帶]、[PVC帶]、[防蝕帶][ ]等,與施工消耗性材料如拭紙、清潔劑、砂紙、鋁箔、麥拉帶、石綿帶、[ ]等。
2.2.4 電纜被覆保護裝置:本保護裝置使用於電纜金屬遮蔽採用交錯連接(Cross-bonding)及單端接地(Single Point Bonding)之非接地端。保護元件須為[非線性電阻型(Non-linear Resistor Type)氧化鋅(ZnO)混合物燒結成][ ]。
2.2.5 [ ]
2.3 出廠試驗
2.3.1 電纜:電纜製造完成出廠前,必須實施下列試驗:
(1) 導體直流電阻測試:試驗方法依[ICEA S-66-524]規定,其測定值在溫度20°C時不得大於[ ]Ω/km。
(2) 絕緣電組測試:用直流[1,000V][ ]以上之絕緣電阻計依[ICEA S-66-524]規定測定絕緣電阻,其測定值在溫度15.6°C時不得小於[ ]MΩ-km。
(3) 被覆高壓直流耐壓試驗:於金屬遮蔽層與被覆間加直流電壓[10kV][ ]以上能持續[1分鐘][ ]以上視為合格。
(4) 靜電容量與功率因數試驗:於成品電纜中切取長約[8m](不含端末處理)之試樣放置於室溫中,以[額定對地交流電壓40kV][ ],[60 Hz ][ ]測定靜電容量及功率因數。所測之靜電容量不得大於[ ]μf/km之規定值及功率因數不得大於[0.1%][ ]。
(5) 直流耐壓試驗:於導體與金屬遮蔽層間加直流電壓[260kV][ ],持續15分鐘,並全程紀錄洩漏電流,如無異狀則視為合格。
(6) 交流耐壓試驗:於導體與金屬遮蔽層間加[60 Hz ][ ]近似正弦波形電壓[130kV][ ],持續[5分鐘][ ],如無異狀則視為合格。
(7) [ ]
2.3.2 電纜終端匣及接續匣製造完成出廠前,必須實施下列試驗:
(1) 外觀檢查:各型電纜終端匣之礙管、支持礙子及絕緣筒等應詳細檢查其外表,藉肉眼觀察或手觸覺,其表面須平滑,無瑕疵、裂痕或其他擦傷。所有金屬配件其外表應乾淨,有光澤,不得有生銹或腐蝕現象。
(2) 尺度檢查:各型電纜終端匣之主要尺度應按規範書規定詳細檢查。
(3) [ ]
2.3.3 [ ]
3. 施工
3.1 電纜延放施工
3.1.1 電纜延放施工須包含電纜延放前管路之清洗、試通、長度丈量及電纜延放時第二次清管以及延放補助接地電纜。
3.1.2 當電纜延放前為避免管路泥沙再度堵塞,承包商須實施第二次清洗管及清理人孔、涵洞或推管內之雜物。
3.1.3 電纜延放前應先將[變電所]、[連接站]、[人孔]、[涵洞]、[ ]或[推管]內之電纜裝置物如電纜終端匣支架、電纜固定架、角鐵支柱及支臂等裝妥。
3.1.4 電纜延放時電纜拉線環與鋼索相接處須加裝扭轉連接器。
3.1.5 [承包商須依照相關路線概要圖延放電纜。]
3.1.6 電纜卷筒延線時之轉動方向須與該卷側板上所標示之轉動方向相反。
3.1.7 電纜延放時之最小容許彎曲半徑不得小於電纜外徑之[20倍][ ]。
3.1.8 電纜延放於管路內之方向須依照相關路線概要圖所標示之延線方向。
3.1.9 電纜延放之路徑無論於拉線端或放線端,其接近孔壁或固定裝置物時,為避免電纜擦傷應於適當地點加滾輪組。路徑若有彎曲時,亦應於彎曲處前後適當地點加滾輪組或滑板,或軟管,或其他適當方式。
3.1.10 電纜延放時於拉線及放線兩端應設有通話設備,隨時保持聯繫。
3.1.11 每卷電纜延放前,須會同工程司實施電纜卷外觀檢查,電纜卷之護木若有破損時,須詳細檢查該處表層電纜狀況有否受傷。電纜經檢查確認無異狀後始同意承包商施工。
3.1.12 電纜延放時引拉之速度不得大於[6m/min][ ]。拉線端須裝設拉力計監視張力,電纜最大之引力不得超過[導體之最大容許拉力][ ]。
3.1.13 多條電纜佈設時,其延放順序原則為由下而上。
3.1.14 電纜延放進行當拉線已達拉線端時,應依欲裝設之位置,除考慮[反曲(Off-set)][ ]及[彎曲設計]所需之長度外,不論拉線端為人孔或電纜終端匣中心切斷點至少須預留[0.5m][ ]之餘長。
3.1.15 電纜延放定位後,若電纜之長度過長,而放線端人孔內之空間無法容納時,承包商除考慮[反曲][ ]或[彎曲設計]所需長度並預留[0.5m][ ]之餘長外,其餘之長度須切除。電纜切斷之後,線路電纜之端末應立即加封蓋保護,並做妥防水處理,以免水氣侵入電纜內部。
3.1.16 每卷電纜延放後需以高阻計(Megger)測試電纜之絕緣電阻,以測定電纜有無異狀。[電纜延放引拉之張力若超過其計算值80%以上時,電纜之被覆須實施10kV直流耐電壓試驗,其試驗持續時間為1分鐘。若有異狀,承包商須修復。]
3.1.17 電纜延放竣工俟被覆絕緣電阻測定後,於該管口須裝置[管路口防水圈]。若該管路仍有水流入[人孔]、[變電所]、[地下室][ ]或[涵洞]內,承包商須設法止水。
3.1.18 於[變電所]、[地下室]、[涵洞]、[推管]、[連接站]、[平台][ ]或[電纜溝]延放電纜時,電纜路徑中每間隔適當距離須放置滾輪[或導管],其間之電纜不得有明顯之下垂現象。若路徑有多處轉彎時,為避免電纜側壓過大而受傷,應採用[繫拉法]或[履帶牽引機][ ]或[電動滾輪]等方法。
3.1.19 [ ]
3.2 電纜接續匣組合施工
3.2.1 電纜接續匣組合施工除與電纜相接外須包含電纜接續匣之系統接地,接地電阻測定及電纜被覆保護裝置之安裝與連線等工作。
3.2.2 靠接續匣處之電纜其反曲部位之彎曲半徑或電纜路徑轉彎之彎曲半徑除裝置圖中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小於[15倍][ ]之電纜外徑。
3.2.3 電纜反曲、蛇行及轉彎之彎曲施工須以[電纜彎曲工具(Cable Bender)] [ ]彎曲,不得以人員在電纜上方踩彎或用腳迫力踢彎。
3.2.4 電纜接續匣組合施工如需搭架臨時工作台時,承包商須自行設計、備料及搭建。
3.2.5 電纜之接續匣施工部位應保持平直,若有彎曲現象,須以適當方法整直。
3.2.6 人孔或涵洞內電纜接續匣組合進行時,工作場所須裝有除濕設備,以控制濕度,其相對濕度不得超過[80%][ ]。為防止施工進行中突然下雨,承包商須備妥雨遮等,以防雨水流入人孔或涵洞內。
3.2.7 各人孔或涵洞內所使用之電纜接續匣之型式及接地方式須依照相關線路系統圖安裝施工。
3.2.8 電纜接續匣分層排列裝設時,其施工次序原則應由下而上。
3.2.9 各種電纜接續匣之組合作業程序及方法應依照器材供應商所提供,經[業主]或[工程司]審核認可之施工說明書組裝並依實紀錄。
3.2.10 [人孔內電纜接續匣組合時除安裝圖中有特別配置外,其中心應對準人孔中心。]
3.2.11 普通接續匣(Normal Joint)之接地除另有特殊用途非接地外,須以[100mm2][6kV交連PE絕緣][ ]接地電纜接至附近預埋之[接地銅棒] [ ]與大地有效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20Ω][ ]。
3.2.12 絕緣接續匣之遮蔽層連接端(Bonding Terminals)須以[100mm2][ ] [6kV交連PE絕緣][ ]同心接地電纜接至電纜被覆保護裝置之連接板(Connecting Link)端做三相換位,電纜被覆保護裝置之接地端須以[100mm2][6kV交連PE電纜][ ]接至附近預埋之[接地銅棒][ ]與大地有效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20Ω][ ]。
3.2.13 [ ]
3.3 電纜終端匣組合施工
3.3.1 電纜終端匣組合施工除與電纜相接外,須包含電纜終端匣之系統接地、電阻測定及電纜被覆裝置之安裝與連線等工作。
3.3.2 電纜終端匣組合施工所需之臨時工作台架,應由承包商自行設計、備料及搭建。
3.3.3 電纜終端匣組合施工前電纜路徑中有轉彎或蛇行佈設時,電纜彎曲半徑除裝置圖中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小於[15倍][ ]之電纜外徑。
3.3.4 電纜彎曲定位後須使用[彈簧式固定座][ ]及[托盤]等裝置加以固定。
3.3.5 電纜轉彎或蛇行佈設之施工,應以[電纜彎曲器]彎曲,不得以人員在電纜上方踩彎或用腳迫力踢彎。
3.3.6 電纜之終端匣施工部位應保持筆直,若有彎曲現象,須以適當方法整直。
3.3.7 線路兩終端所使用電纜終端匣之型式須配合其所連接設備安裝施工。
3.3.8 各種電纜終端匣之組合作業程序及方法應依照器材供應商所提供經業主審合認可之施工說明書組裝,並依實紀錄。
3.3.9 電纜終端匣之接地方式須依照相關配置圖實施接地,其直接接地或經電纜被覆保護裝置後均使用[100mm2][ ][6kV交連PE電纜][ ]與接地網之引線相連接。於接地連接前須測定該連接點之接地電阻值,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Ω][ ]。
3.3.10 [ ]
3.4 現場試驗
3.4.1 工程進行現場試驗前,承包商須將電纜線路路徑之[人孔]、[涵洞]、[推管]、[直井]及[地下室]或[電纜溝]等內之積水抽乾,並將泥沙及雜物等清掃乾淨。若電纜表面有泥土或油類沾污時,亦須將之擦拭乾淨。
3.4.2 承包商須實施下列各項電氣常數測定及[耐電壓試驗][ ]:
(1) 導體電阻測定。([ ]Ω以下)
(2) 絕緣電阻測定。([ ]MΩ-km以上)
(3) 靜電電容量測定。([ ]μf以下)
(4) 零相序阻抗測定。([ ]Ω以下)
(5) [直流耐電壓試驗:[200kV/持續15分鐘][ ](線路系統中,電纜終端匣及接續匣之接地與電纜被覆保護裝置相接之連線須放在正常位置。若電纜終端匣為氣封型時,工程司將視實際設備情形決定實施直流耐壓或僅系統加壓)。]
3.4.3 [ ]
3.5 檢驗
3.5.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
|
[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69kV電力電纜、相關設備及施工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2 計價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69kV電力電纜、相關設施及施工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
〈本章結束〉
16125 16125- PAGE 2 V2.0 2001/03/27